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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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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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冶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

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局:

为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调

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

号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煤矿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

报告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

二、煤矿人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级煤矿安全

监察部门接到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煤矿

安全监察部门。在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事故单位必须逐级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

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三、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

理。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组成。

四、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级管理的办

法。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同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组织煤矿伤亡

事故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

责组织调查,或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授权有关部门或煤矿

企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处批复。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

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

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组织调查并批复。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恶性事故,由国务

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

处理报告报国务院批复。

五、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或成立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和鉴

定的,可以委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鉴

定。

六,事故批复中提出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

措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落实和实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落实情况。

七、煤矿一般死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煤矿重

大以上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

天。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3〕1号
2003年1月28日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规定,除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聘请境外著名专家学者为名誉教授,不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关于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的要求,为有利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高等学校或者学院、系、所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2.同行专家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集体决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聘请名单。
  4.授予称号高等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5.上报有关信息高等学校应将所聘请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便在互联网上公布。
  三、其他要求
  1.高等学校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高等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工作,要防止和避免多所高等学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
  4.高等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5.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聘请名誉教授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高等学校聘请境外人士为客座教授的程序和条件另文规定。
  《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称号的补充通知》(教人厅[1992]6号)、《关于高等学校授予台湾人士为名誉教授、聘请台湾学者为客座教授的通知》(教外港[1996]99号)、《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港[1999]5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