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克政发[2001]27号
2001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克拉玛依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
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房地产管理法》、《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
1、城市职工根据克拉玛依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照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3、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房屋产权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房;
4、其他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
继承、抵押、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开、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内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
作。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一户家庭只限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市交易时,属原新疆石油管理局产权的所有权人
向市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其余均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二)经审核登记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八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产权单位补足房价款的;
(二)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巳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交易的;
(五)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权性质的;
(七)依法查封、扣押、产权受到限制的或者产权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到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将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当向克拉玛依市房产
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属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有效证明;
4、属赠与、继承的,还需提交赠与、继承的公证文书;
5、法院裁定或者以其他合法形式转让的,需提交法院执行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文件;
6、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上市转让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三)经审核,准予转让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场填
写标准样本的《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合同》及申请审批表,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
交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则按照评估价格核收有关税费。
(四)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委托部门审核成交价格和
缴纳有关税费的依据。
(五)转让当事人在办理完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成本价格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
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用标准价格购买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巳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
补足房价歉和利息,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后,该巳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
可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由住户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
,其应得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后,上交财政,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房屋维修仍然按照转让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新住户应该接受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交纳税
费。
第十五条 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购房者按住房 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尚无标定地
价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二)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交易手续费及评估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属行政机关
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七条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
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
,按财政部下发的财企[1999)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换购住房,超过等值的部分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应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克拉玛
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税费收取标准须严格按照财税宇(1999)210号、财综字“999)113号、新财法税宇
[1999)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独山子区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
专业: 法学
作者: 方永贵
论文摘要
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民事赔偿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上,应完善赔偿主体,特别是配合作庄机构并获取非法利益的证券经营机构,应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之一,这有利于在犯罪空间、技术设备等硬件上控制操纵价格行为的发生。在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方面,对基准日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人民法院或中国证监会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对基准日的技术处理层面,应将时间与成交量相互结合,才比较科学合理。
关键词:操纵行为人、公众投资者、庄家、基准日
目 录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4
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9
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10
四、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12
五、完善我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15
引言
中国股市让股民损失最大的,就是大户、机构投资者对证券交易价格的操纵。庄家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利用各种操盘手段,在收集筹码、拉升、洗盘、出货四阶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各种利好、利空消息,塑造人气进行出货,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在中国证券市场起步与发展的十来年中,作为公众投资者,在投资理念、投资方法上都极不成熟。投资股票大多跟风炒作,但最终都是在庄家精心策划的布局中股票被套,损失惨重。象中科创业案,股价被操纵时从10元持续上涨到84元,庄家资金链断裂之后,股价从84元狂跌到6元,致使广大投资者出现巨额损失;银广夏案、亿安科技案,都是在庄家的精心布局中,利用虚假财务手段、重大重组题材操纵股价,致使股民产生巨大损失。近期发生变故的科龙电器,不但公司董事长被刑拘,股价也从2004年初的最高8.28元,一路下跌到2005年7月最低价1.58元,跌幅为81%,投资者损失惨重。
之所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我国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不健全。操纵交易价格者所受的处罚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为主,且罚款数额极低,造成作庄机构的法律风险成本极低,达不到应有的惩罚目的。在民事赔偿方面法律缺失,公众投资者即使因为庄家的价格操纵导致重大损失,也无法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我国现在施行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对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操纵交易价格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规定,这是现有证券法不完善之处。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来看,法律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一般都设置了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如美国证券法规定,操纵上市证券价格的,操纵者应向参加交易而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日本证券法规定,受害者在自己因操纵市场行为受损失时起1年内或从违法行为实施后的3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香港证券法规定,如有人因受虚假市场蒙蔽而受损失,违法者有责任作出赔偿,这一规定不受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成功检控而影响。
在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已经增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国家立法部门对这方面的重视及其重要性。但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具体在操作层面还需要实施细则的规定,所以本文所阐述问题对于立法的理论细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探讨意义。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赔偿主体
1. 赔偿主体分类
赔偿主体通常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在证券界通称“庄家”(以下简称操纵行为人)。
操纵行为人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主要操纵行为人是机构投资者。
从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现实操纵行为人主体来看,赔偿主体可分为:
(1)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
(2)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
(4)其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机构或自然人;
(5)就机构投资者而言,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操纵行
为的,其行为代表法人的行为,应当由法人与直接责任人依据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共同赔偿主体。
2. 赔偿主体分析
(1)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具有信息灵通、专业性强,操盘水准高的特点,在整个市场违规中占有较大比重。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证券买卖及自营证券买卖的专业性机构,是最直接的市场参与主体之一,有着便利的操纵条件及专业性人才。同时,证券公司因为只能依靠证券市场的自营投资或代理证券买卖获取利润,即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证券市场,故造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颇多。象当年的万国证券操纵“327国债案”,具有“证券教父”之称的万国证券总裁管金生,制造了中国债市最具震撼力的“327”事件[1]。2005年5月宣告关闭的南方证券,也是中国证券二级市场叱咤风云的作庄主角。
(2)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多是操纵自身股票价格,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因此具有信息准确、题材丰富等特点。但上市公司作为操纵行为人,在整个市场违规中所占比重不大,因为上市公司对证券的投资并不是它们的主业。这类主体如“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通过不断设立子公司、孙公司形式,操纵自己掌控的上市公司股票。
(3)基金管理公司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多以价值投资理念对个股进行投资,但利用公司旗下多只基金对个股进行交叉持股,从而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由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要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高,每个季度对其投资组合必须进行公告,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市场违规中所占比重很小,这是本身的运作机制约束所致。
(4)其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机构或自然人
这类主体作为操纵行为人,多以短线投机为特点。机构投资者多是在政策面、上市公司基本面转好时入市,在市场火爆时退出,获取巨额利益。自然人投资者大多是一些中大户,由于资金实力上的限制,其操纵股价多以快进快出为主,短线获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