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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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1996年3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要求,为杜绝假、冒、伪、劣防腐蚀产品进入化工企业,确保化工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防腐蚀产品推荐活动的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
3.被推荐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以此为激励,继续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上下功夫,不断研制出适合化工企业特殊要求的防腐蚀新产品。
4.各化工企业要优先选用化工部推荐的防腐蚀产品,从采购开始严把防腐蚀产品质量关。
二、产品推荐的基本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营业执照;
2.产品已经过(技术、产品)鉴定;
3.通过现场试用,产品未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性能稳定且达到有关标准。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附后);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生产能力、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水平等);
4.申请推荐产品综合情况介绍(产品技术鉴定资料、产品防腐蚀性能测定原始数据、产品先进性评价和性能价格比较等)
5.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现行规章制度种类及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监测手段、售后服务情况等);
6.用户使用报告。
四、申报与评审
1.经自查,认为具备产品推荐基本条件的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可填写“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2.化工部组织化工防腐蚀专家,成立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防腐蚀产品推荐的综合复评工作。复评主要以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和用户调查访问的形式来进行。
3.复评组评审意见报化工部审定后,颁发“化工部推荐防腐蚀产品证书”。
五、管理与监督
1.化工部通过文件和有关报刊杂志,定期公布推荐产品目录及其生产企业名单,以沟通被推荐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与化工企业间的信息。
2.推荐证书效有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请复查,更换证书。在推荐证书有效期内,如被推荐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现转让、倒卖、租借推荐证书等违反本办法的现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推荐证书的处罚。
3.为防止防腐蚀产品推荐过程中出现降低标准、以权谋私及乱收费等违法现象,化工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914455-2716),同时制订严格的评审费收取标准。
4.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推荐证书印制、新闻媒介广告宣传、用户调查、产品质量检测及评审和审定会议费等。复评组成员差旅费由同一地区申请推荐防腐蚀产品的企业平均负担。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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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优化行政环境,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受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其相关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行政机关履行本条前款职责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工作人员签名、申请人或者经办人签名、日期等,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七条 申请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本规定内容以及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受理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应当如实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办理,或者申请人因此而未获行政许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考[1994]第15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5月10日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93]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职能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各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要严加控制的精神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属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名义,在全市业务对口单位或全市范围进行的评选、表彰奖励。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及比例

 

第四条 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应限于本系统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工作事项。主办单位对本系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置要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原则上只能设置集体、个人奖各一项。避免相同或相近表彰奖励项目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分为常设和非常设两种。常设项目有明确的表彰奖励周期,每个周期的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非常设项目不具有评选表彰的连续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的种类一般分为集体、个人两种。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三,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先进个人可根据各系统的实际人数,分别按以下评选比例掌握:

3千人以下的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

3千人至5千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八以内;

5千人至2万人的控制在千分之六以内;

2万至5万人的控制在百分之四以内;

5万人以上的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需在全市进行系统表彰奖励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

(一) 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 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 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

(四) 表彰奖励形式、奖金数额;

(五) 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

(六) 常设奖励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

第八条 被确定为常设表彰奖励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前一个月主办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

非常设项目或表彰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主办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九条 凡属市系统的表彰奖励,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十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作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须由主办单位和市人事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研究有关评选事宜;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事局联合签发后执行。评选表彰工作的全部材料须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候选名单。要把评选过程做为宣传、学习先进事迹的过程。

第十五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先进个人登记表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奖励及证书

 

第十六条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对受表彰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其它待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系统表彰奖励使用的奖状和荣誉证书要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由市人事局统一制作或审定。

第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奖杯的发放,一般不颁发奖杯。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确需颁发奖杯的,主办单位须在请示中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 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规范、工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