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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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 南也门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8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额。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发给手续、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以及海关手续,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2)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阿拉伯国家和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令进行。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商船在进入、停泊和离开对方国家港口以及在捐税、费用、服务方面,应享受缔约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船只的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六条 本协定将经两国政府批准,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塞弗·艾哈默德·扎莱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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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2001年12年30日



             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提高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种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精液、卵、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种禽,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畜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对种畜种禽的科学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种畜种禽,鼓励单位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六条 对重要畜禽品种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其保护名录由省畜牧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省畜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八条 禁止在畜禽品种保种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杂交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畜牧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进口种畜种禽,应当遵循有利于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良种资源保护的原则。


  第十条 进出口种畜种禽,必须向市畜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培育畜禽新品种,必须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评审和审批手续。
  未经评审和审批的畜禽品种,不得用于生产、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 建立种畜种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国家重点种畜种禽场,由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管理部门审批;
  (二)其他种畜种禽场,由市畜牧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种畜种禽场应当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进行种畜种禽的繁育;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种畜种禽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省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任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所用种畜种禽来源和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达到一定的数量;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六)具有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必须领取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种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和胚胎生产等国家重点种畜种禽单位,经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畜牧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种禽单位,经市畜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畜牧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种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畜牧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单位凭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畜种禽的品种、品系、代次、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核换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种畜种禽进行家畜配种或者利用种禽卵进行孵化和从事胚胎移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具有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种卵及其精液、胚胎。


  第十九条 从事家畜人工授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县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从事胚胎移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省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出售的种牛、种羊、种马,应当达到本品种二级以上等级标准,其中,公畜应当达到一级以上等级标准;出售其他种畜种禽,应当符合本品种标准。
  出售种畜种禽应当出具加盖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单位公章的《种畜合格证》、《种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
  《种畜合格证》、《种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由省畜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种畜种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淮北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2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淮北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其中,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监督实施工作。“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镇)具体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门前卫生:沿街责任人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全天保洁制。门前保洁要做到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污水、烟尘、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完好和整洁。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包门前卫生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临街门店、摊档应在店、摊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清扫工具,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桶装,按时定点投放。

  (二)包门前绿化:承担门前绿化的管理。劝阻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行为,做到门前绿地无杂草污物,花草、树木无攀折,无践踏,保证树木、花草长势良好。

  (三)包门前市容秩序:沿街责任人负责门前市容秩序管理,做到门前区域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乱贴乱画,屋面无堆放垃圾、杂物。制止和劝阻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一店一牌,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人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边石,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责任人“门前三包”的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

  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园林、市政、电信、邮政、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其中,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十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由责任人自行清扫管理,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但其责任主体不变。

  责任人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和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损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倾倒污水,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第十一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市容管理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定期巡视、检查、考核制度。开展的检查考核结果,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评比结果和受处罚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对“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濉溪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