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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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证券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择企业标准问题
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在产业政策方面,股票发行仍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品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暂不受理。
各地、各部门所推选的企业必须主业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占有一定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总公司报送的企业必须是其直属或控股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改制问题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
公司的重组方案要科学完整。(一)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剥离。对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应进入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二)要贯彻“三改一
加强”的原则,公司必须眼睛向内,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三)在涉及关联交易时,应签订关联协议。关联协议应具体明确,要按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以杜绝侵害股份公司或中小股民利益的不正当的关联交
易的发生;(四)不能出现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双重任职问题。
三、关于兼并发展问题
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
兼并企业应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管理优势、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兼并亏损企业后,仍须符合上市条件。被兼并企业应是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管理、资金、债务、产品质量等原因,目前还处于亏损的企业。
企业改制上市兼并发展要做到优势互补,努力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兼并形式可以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在具体实施中,要精心设计、依法操作,详尽分析和预测兼并行为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制定兼并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
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指标。通过资本市场的筹资、投资实现企业兼并,应做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促进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选择发行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要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兼并企业和技术改造,发展规模经济。对搞“大而全”、“小而全”,进行低水平重复
建设的企业,不批准发行上市。
企业投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先报告,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将按
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关于发行定价问题
为了提高发行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加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价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
其中:
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
×30%

新改制企业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所折股本数计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实际股本数计算。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利润总额扣除按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税负水
平计算的所得税来调整确定。
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发行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市价)×调整系数+修正值
调整系数=(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小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小值)
六、关于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问题
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必须获得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并占用其股票发行指标。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选择标准与初次发行新股相同。
七、关于盈利预测问题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对盈利预测要求:
1.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2.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现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如果发现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
测审核的程序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应用的假设、预测数据的核实方面存在疏忽、遗漏或故意弄虚作假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关于预选材料制作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内企业,应按该内容与格式报送预选材料(具体目录和表格见附件)。
九、关于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
1.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报材料中,“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应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但实际执行中,新改制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中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往往采用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报表
,这种做法会导致审计责任与资产评估责任的混淆。因此,“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披露的改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改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会计报表,而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
2.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应按证监发字〔1996〕42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的要求报送。1997年新改制企业申报材料的附件还须增加以下内容:
(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5)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6)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方案及其会计处理说明;
(7)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8)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9)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和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10)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审计报告。
3.企业报送正式申报材料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发行申请报告
2-1申请报告
2-2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公司改制情况
3-1公司改制方案
3-2公司(主发起人)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优势及依据
3-3公司参股、控股企业简况及其它投资
3-4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或方案)
3-5关联关系及交易
第四章 公司财务资料
4-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4-5收入、费用、利润的剥离方案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6-1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6-2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6-3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施工进展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7-1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7-2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
7-3收购兼并协议(包括拟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收购时间和投入资金量)
7-4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7-5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6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章 盈利预测
附件:
一、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表格)
二、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略)
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
----------------------------------------------------------
| * | 主发起人或发行 | | 申请发行 | |
| 发 | 人名称 | | 数量 | |
| 起 |---------|---------------|--------|---------------|
| ∧ | | | | | | | 行 业 |全国: |
| 或 | 注册地点 | | 注册资本 | | 所属行业 | | |-----|
| 发 | | | | | | | 排 名 |省: |
| 行 |---------|---|------|----|--------|---------------|
| ∨ | | | | | | |
| 人 | 总资产 | | 净资产 | | 设立方式 | |
| 概 | | | | | | |
| 况 |---------|---|------|----|--------|---------------|
| | | | | | | |
| | 成立日期 | |发行股票种类| | 发起人性质 | |
| | | | | | | |
|-----|--------------------------------------------------|
| 经 |经营范围: |
| 营 |--------------------------------------------------|
| 范 | 主营业务 | | 市 场 |全国: |
| 围 |---------|----------------------------| |-----|
| | 主要产品 | | 占有率 |省: |
|-----|---------|----------------------------------------|
| | 发行前总股本 | | 发行后总股本 | |
| |---------|---------------|--------|---------------|
| 股 | 国家股 | | 占总股本 | | 国家股 | |占总股本| |
| 本 |---------|---|------|----|--------|----|----|-----|
| 结 | 法人股 | | 占总股本 | | 法人股 | |占总股本| |
| 构 |---------|---|------|----|--------|----|----|-----|
| | 社会公众股 | | 占总股本 | | 社会公众股 | |占总股本| |
| |---------|---|------|----|--------|----|----|-----|
| | 内部职工股 | | 占总股本 | | 公司职工股 | |占总股本| |
|-----|---------|-----------------------------|----------|

| 经 | |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 月 日 |
| |---------|---------|---------|---------|----------|
| 营 | 资 产 | | | | |
| |---------|---------|---------|---------|----------|
| 状 | 负 债 | | | | |
| |---------|---------|---------|---------|----------|
| 况 | 净资产 | | | | |
| |---------|---------|---------|---------|----------|
| 及 |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1月- 月 |
| |---------|---------|---------|---------|----------|
| 财 | 营业收入 | | | | |
| |---------|---------|---------|---------|----------|
| 务 | 主营收入 | | | | |
| |---------|---------|---------|---------|----------|
| 指 | 主营所占比例 | | | | |
| |---------|---------|---------|---------|----------|
| 标 | 利润总额 | | | | |
| |---------|---------|---------|---------|----------|
| | 税后利润 | | | | |
| |---------|---------|---------|---------|----------|
| | 每股税后利润 | | |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 | | | |
|-----|--------------------------------------------------|
| 发 行 | | | | | |发行后净资产 | |发行后每股 | |
| | | 筹资额 | | 市盈率 | | | | | |
| 价 格 | | | | | |利润率(预测)| |盈利(预测)| |
|----------|-----------------|---------------------------|
| 上市后税负 | |上市地选择意向| |是否为1000家、100家试点、120家企业集团| |
----------------------------------------------------------
*注:新改制企业填主发起人概况;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填发行人概况。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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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24日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税金融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宾满族自治县是辽宁省抚顺市辖区内满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新宾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正常的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满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自治县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中,满族公民应有适当名额。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县长、副县长的任免。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县长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机构和编制额内,自主确定和调整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编制内干部的自然减员及国家新增用人指标,由自治县自行补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培养、使用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建设。对在自治县内工作的职工,实行民族地区工作津贴。对为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族语言文字。公章、牌匾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在工作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满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方针,依靠科学进步,发挥资源优势,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强化第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贯彻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不断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生产结构,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积极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森林的营造和管理,优化林种结构,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资源的利用率。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境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林业生产管理。
上级国家机关和境外经济组织所属在自治县境内的林场,应向自治县缴纳育林基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依法保护和管理水利工程,全面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对境内江河流域的生态系统工程建设,培植森林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控制水源污染,不断提高对下游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供给能力,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水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畜牧业生产,加强草场建设,健全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和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多种经营,有计划地发展名、优、特经济作物,建设名贵中药村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速企业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积极发展县属企业,逐步提高工业生产在工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
自治县鼓励、引导发展乡镇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和规模。
自治县在进行各项建设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积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山岭、森林、河流、矿藏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须征得自治县的同意,并做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和其他有关收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保护和利用境内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按照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则发展商业,建立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繁荣城乡市场。
自治县的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发展对外贸易,加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出口许可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县、乡、村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运输业。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公路建设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快邮政、通讯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来自治县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兴办企业,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方便条件,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企事业单位,非经自治机关的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强扶贫工作。
自治县在扶贫工作中,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扶贫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城镇和农村。

第五章 财税金融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自主地编制、调整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预算。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或者调整财政收入、支出基数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实行分税体制后,享受国家在共享税上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使财政收入和支出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严格管理上级机关拨给民族地区的各项专用资金、专项贷款和临时性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抵顶正常经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逐步增加对农业和教育事业的投入。农业和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金融管理,努力提高金融部门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
自治县享受上级金融部门在贷款指标、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境内的储蓄存款,用于本地方发展经济贷款。
自治县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民族特点,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艺、新闻、卫生和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重视对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发展民族教育,有计划地发展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满族文化、满族历史的教育。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照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师资水平。
自治机关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待遇。
自治县在教育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教职员工编制、经费和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以及民办教师转正指标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
自治县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科技网络,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鼓励科技承包,奖励发明创造,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普及、科技情报和咨徇服务工作。
自治县享有省、市科研项目优先列项的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民族文化艺术事业,挖掘整理满族文化艺术遗产,研究民族文化和民族历史,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加强对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繁荣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
自治县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改善医疗设施,改进医疗卫生服务,增强防病治病能力。
自治县广泛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普及预防保健知识,发展妇幼保健事业,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增强对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能力,普及初级卫生保健。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搞好优生优育优教,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发掘整理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的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共同进步。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该民族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特别注意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七条 每年6月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的农历10月13日为满族的颁金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8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

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

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 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

型和程度。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第九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对特定出入境货物、物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

(二)向国内外生产厂商或相关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消除或降低出入境货物、物

品的风险;

(三)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消费者注意某种出入境货物、物品的风险。

第四章 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措施包括:

(一)加强对有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依法有条件地限制有风险的货物、物品入境、出境或使用;

(三)加强对有风险货物、物品的国内外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检验检疫注册登

记资格。

第十二条 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

第十三条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货物、物品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