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水保[2003]23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0年以来,水利部党组根据中央治水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提出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新思路,并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在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把生态自我修复作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坚持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自我修复工作。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大自然的力量,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治理水土流失,不仅在降雨量较多的地区效果明显,而且在干旱半干旱地区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能够大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快速减轻水土流失程度,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一举多得、费省效宏的好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工作,对于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水利部门要切实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
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制定科学的规划。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着手安排编制本地区水土流失生态修复规划。水利部正在编制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3年下半年开展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报水利部审查。省级水利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查,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规划工作要注意突出生态自我修复的特点,把适合以自然力量为主恢复生态的区域划分出来,明确规划重点,如地广人稀、水土流失轻微和降雨量较多的地区。通过规划,明确生态自我修复的分区、目标、任务与措施。规划应统筹考虑退耕还林、草原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移民、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程对促进生态自我修复的作用。实施规划中,水利部门要在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同时,重点抓好试点和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编制技术大纲与具体要求我部将另行下发文件。
三、落实责任,抓好试点
水利部已于2002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抓好试点县建设的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与检查。各地要按照《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水保[2002]365号)要求,加强对现有试点县的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2003年年底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区域范围的试点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成功的经验,大力推广好的做法。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法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与实施、政府组织领导与协调、群众参与等。要保质保量完成好试点工作,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试点取得经验,见到实效,探索出一条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新路子。
二是开展生态修复的效益监测。生态修复效益监测要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要抓紧布置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各地要在试点工程建设效益监测的基础上,以省级为单位,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试点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实施效果的全面监测工作,通过科学地监测,了解和掌握生态自我修复的规律和效果,为建立生态自我修复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保证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我部正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目前实施的试点工程投资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中央下达的年度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中,按照流域机构审批的实施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工程建设。同时,要通过政府协调,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依靠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试点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护,提供政策保障
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同时,在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把生态修复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要有专门队伍和人员负责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乡村管护人员的作用,加强对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以《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生态修复的特点,对乱挖乱采、滥牧过牧以及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等行为,做出封山禁牧、围封轮牧、舍饲养畜等相应规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限制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人为破坏,促进生态的自我修复。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群众在实施生态修复中的利益,调动广大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通过典型事例、科学数据、经验总结与教训分析等,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采用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生态自我修复在防治水土流失、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不合理的生产方式,扩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这一重大举措在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生态自我修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2003年6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4号
福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6月24日上午6时台风橙色警报, 2008年第6号热带风暴“风神”中心于今日凌晨5时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偏南方约470公里的南海东北部海面,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1级。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15公里左右的速度先向偏北方向移动,后转向北偏东方向,逐渐向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靠近,并有可能于25日白天在广东汕尾到福建漳浦一带沿海登陆。受其影响,今天白天到夜间,南海中北部、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和台湾海峡将有6-8级大风“风神”中心经过的海面和地区的风力可达9-11级;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根据国家海洋局24日8时海洋预报橙色警报,受“风神”影响,预计24日中午到25日中午,东沙群岛附近海面将出现4-5.5米巨浪;台湾海峡、巴士海峡将出现3-4米大到巨浪;广东珠江口至福建厦门沿海将出现3-4.5米大到巨浪。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台风和暴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台风及暴雨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通知台风影响范围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时接收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立即回港避风,或采取相关防风措施。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适时关停渡口。
4.督促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等作业单位立即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安全,必要时撤离人员。
5.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生产装置、生产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受灾区域内的生产设施、油气输送管线的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按程序紧急停车、处置物料、撤离人员等措施。
6.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领域)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7.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河(海)堤、水库、水电站大坝等的防护、巡视工作。
8.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9.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台风及暴雨、雷击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10.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11.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防范因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坝、溃坝的各项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12.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13.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