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0:54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好此项工作。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务处理工作,由税务机关派专人负责,会同资产核资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并进行审批。
三、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帐上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盈亏相抵后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报经税务机关会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不作损益处理。
四、集体企业清查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报经税务机关会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后可依次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五、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的,按规定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经税务机关会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六、集体企业按规定冲减实收资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冲减后,实收资本不能低于注册资本。


(国税发〔1996〕232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 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实收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行调整。
第四条 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账损失等,可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清理,待查明情况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集体企业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经审批后原则上作增减企业的损益处理,但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账上尚未处理的,以及盈亏相抵后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审批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不作损益处
理。
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进行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固定资产净值也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其调整增加的价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重估后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作累计折旧处理(不再补提折
旧)。
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到位。
第七条 集体企业对清查出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性能良好,尚可继续使用的,可以估价入账,但不再提取折旧。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经核实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八条 集体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租赁期未满其所有权仍归出租方的,作长期负债处理;如租赁期已满并付清租赁费,其所有权转移至承租方的,经资金核实后,应按规定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估价入账。
第九条 集体企业出售职工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低于原住房净值的净损失,经核实后应冲减住房周转金,暂不冲减公积金或资本金,也不得计入损益。
第十条 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对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变价的净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在清查对外投资时,凡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没有实际控股权的,按照成本法进行。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接受馈赠或其他收益形成的各项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账的应按规定及时入账,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其中,接受馈赠的资产,凡当事方有约定的,可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福利费等消费性资金结余,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作为集体资产,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对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账款,经审批后,作为坏账损失按下列规定进
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账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计入损益。
集体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按规定已经处理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来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用筹资形成的资产,经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集体企业向个人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其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对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进行筹资的,其投资入股的资金作个人资本金处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股息。
(三)集体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入股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四)属于各级政府或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记入相应的资本金。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对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单独进行清查、核实,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的税款(包括以税还贷),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集体资本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
(二)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及所得税,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专门用途的项目,作为盈余公积处理;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项目,按规定作为企业当期损益处
理。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享受的税前还贷,以及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的项目,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集体资本金下单独反映。
集体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以后享受的税前还贷,以及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的项目,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处理。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中,凡需要用实收资本处理有关损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都要按各项资本金所占的比例同增同减,不得单独冲减某一项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冲减实收资本后,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务处理,集体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1997年2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警务工作调适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内容提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维护农村稳定,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认真分析、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公安警务工作乃至社会稳定带来许多新的、复杂的冲击和挑战,如何调整公安警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是值得社会各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 键 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 稳定 公安工作 警务调适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是一项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繁重的历史任务和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行动纲领。要建设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内容十分丰富,涵义十分深刻,任务十分艰巨,同时,也给新时期公安警务工作乃至社会稳定带来许多新的、复杂的冲击和挑战。公安警务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调整并与之适应,是社会各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 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警务调适的意义
警务工作调适,简言之,就是调整公安警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高屋建瓴、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不但惠及亿万农民、而且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是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公安警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更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服从服务于发展大局这一根本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治安先行”的工作意识,做政府职能转变的先行者,不断深化自身改革,推动业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在新农村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我们要深刻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责,实时调整警务工作,创新警务工作机制,拓宽警务工作渠道,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
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维护稳定的辩证关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古语有云:“执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物阜民丰、安居乐业,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才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方努力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树立“抓发展必须抓稳定、抓稳定就是抓发展”的思想,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要坚持把稳定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改革和结构调整,继续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健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化解到最低程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职权集中,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公安机关要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拓宽职能内涵,不仅要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还要清障铺路,积极清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治安障碍,更要防患于未然,超前估量及时化解有碍新农村建设的各种矛盾,排除不安定因素。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几个治安趋势预测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农村治安形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连续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有力度,有成效,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打掉了一批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团伙,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被初步遏制,一些治安乱点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得到了整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现在进行新农村建设,“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帮助农村”,农村将迎来新的更大的转机,将再度掀起热潮,迎来更大的发展,但当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彻底消除,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农村治安形势和一些深层次矛盾也将逐渐突出。
(一)敌对势力以多种形式插手人民内部矛盾不可忽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敌对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会加紧串联,也在调整策略,不失时机地进行新的渗透和破坏,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插手人民内部矛盾。
(二)刑事犯罪将出现新的动向。刑事犯罪中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仍有可能占较大比例;易于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爆炸、投毒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农村经济案件,乡(镇)村、社将产生新的腐败案件,黄、赌、毒案件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逐渐突出。1、由于个别村干部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帐目不公开,为政不廉洁,办事不公正等情况,造成群众意见大,引发矛盾多,导致农民上访。2、换届选举后,有的村存在新老班子矛盾或者新班子内部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村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干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产生的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3、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总量增加,到市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增多。群体性事件出现了横向发展、有组织对抗、集体串联上访等形式,对抗的程度升级,对抗的规模扩大,对峙的时间延长。
(四)农村新情况新问题逐渐突出:1、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产生的矛盾,这也是多年来农民群众之间主要矛盾之一,在农村的村霸以及流氓恶势力以强欺弱、仗势欺人,争田霸地。2、先富阶层与弱势群体之间矛盾,在每个村几乎都有几户困难户,与先富起来的农户形成明显的反差。而先富阶层大都缺乏回报社会、扶困济危的意识,两个阶层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心理隔阂,滋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3、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使治安问题、犯罪问题、稳定问题更加复杂;经济市场化程度遥步提高,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一步加快,治安管理踊洞增多,新的治安问题增多。4、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群众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群众自身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农民素质参差不齐。随着经济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虽然失地农民得到了永久补偿,但这部分劳动力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出现了“有岗位、无技能”的现象,有的无工可做,游手好闲,引发了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四、正确化解新农村建设中治安问题的战略思考
(一)增强稳定意识是前提
登高才能望远,居安始知思危。增强稳定意识,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就是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执政和行政,也就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普通百姓来说,就是要遵纪守法,不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有这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实现。
每个公民增强了稳定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才牢固,建设新农村才有一个安定的环境。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不仅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从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人民的共同心声。重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正是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才逐步走向初具规模和竞争实力的现代化城市。
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还必须注意结合新形势,坚持群众参与原则。警力有限,民心无穷,要善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动员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治安防范,同时要积极化解内部矛盾,及时了解新动态,准确把握新倾向,千方百计把影响稳定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探索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牢牢夯实在坚固的群众基础上。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主题,研究社会稳定的新问题,开创社会长治久安的新局面。
(二)夯实基层组织是根本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农村党员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骨干力量。新农村目标要求的实现,最终还是要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来完成。因此,在建设新农村中大显身手,是农村党组织和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农村建设贵在“建设”,无数实践证明,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只要把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使他们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聪明才智,任何困难和问题都会得到妥善解决。必须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中央提出的建设新农村“20字”目标要求,不是几句空洞口号,而是饱含着具体实在的内容,“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是要建设物质文明,“乡风文明”是要建设精神文明,“村容整洁”是要建设生态文明,“管理民主”是要建设政治文明。无论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生态文明、政治文明建设,都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可能是农民群众的自发行为。而直接组织领导的责任,必然是由“一线堡垒”和一线党员来承担。比如,要实现“生产发展”,就需要党组织和党员带领群众搞好企业、养殖业、种植业等,多创经济效益,并以此带动和保障粮食生产,使各项生产呈现出一派丰收景象。再比如,要实现“乡风文明”,就需要党员带头学雷锋、树新风、讲奉献,爱党、爱国家、爱集体。在正村风、民风、家风、社会风气等方面,当好领头雁。在“村容整洁”方面,也需要党组织和党员在绿化、美化、亮化等方面多动些脑子,使自己的村庄变得树木葱茏,花草相映,干净整洁,清新宜人。在实现“管理民主”的目标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更重大,只有做到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村务实行群众自治,干部实行民主评议,才能使村民真正成为主人。
(三)加大综治力度是关键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在严打整治斗争中,继续抓住“打黑除恶”这一重中之重,把这项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严惩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摧毁其经济基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作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争取社会治安取得明显进步。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构筑立体防范体系,是维护稳定的治本之策。要在具体工作中,全面体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要求,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尤其要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时候犯罪猖獗就什么时候开展集中整治。继续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要扎实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查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各项社会治安工作,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强治安防范上,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构筑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铜墙铁壁”。把“严打”与严管、严防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增强治安防控能力,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拓宽警务渠道是重点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何调整公安警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主要抓一下几项工作:
一要抓打击。当前,我国社会大局稳定,总的形势良好。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将会进一步增多,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恐怖活动对我国的现实威胁,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公安机关一定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恐怖犯罪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要抓基础。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围绕公安部提出的2006年是“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真正增强基层实力,增强基层活力,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为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做到警力下沉。要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贴近实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实战单位。原则上,新增的公安编制要充实到基层一线单位,基层所队实有警力要占所在公安机关或部门、警种总警力的85%以上。
四要抓机制。一是要在领导精力、人财物的投入上,切实向基层基础倾斜。建立落实基层所队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和民警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所队无办公用房、无通讯工具、无交通工具的困难。二是加强班子建设。要抓好基层所队的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选好配强一把手。三是不断提高素质。要把教育培训作为基层所队的经常性的工作和提高基层所队战斗力的根本措施来抓。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对所属的基层所队民警实时统筹组织岗位训练,鼓励自学成才。四是要规范管理。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所队的规范化建设。要在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统一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统一警用车辆外观制式的同时,大力加强基层所队的内务管理和基层民警的作风养成,使基层所队民警举止端庄、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五要抓防范。一是调动人民群众、治保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积极性,实行全社会共同维持治安,同时,按照社区警务建设要求,实行合理布局,组建规范科学的社区警务室。明确社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实行量化考核、等级管理,真正使基层民警和协警扎根社区,安心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社区联防、义务巡逻、门栋关照等群防群治工作。二是在矿区和集镇,要以责任区民警为主体,实行一区一警、一警多能、一包到底的新型警务机制。在村(社),要以中心派出所辐射警务区为中心,积极开展“进百家门、认百家人、知百家情、办百家事”活动,使基层民警熟知社情、民情和敌情。三是要切实抓好实有人口管理,加强犯罪信息动态资料和人口信息动态资料建设,通过清理与调查、登记与核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科学分类和微机管理。
六要抓服务。第一,从预防犯罪中抓实施服务。我们要追求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推向街面,加大巡逻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有效地减少发案,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来体现对群众最大的服务。 第二,从打击犯罪和侦查破案上实现服务。打击犯罪,侦查破案,都是为了群众利益。在工作中,及时侦破,使犯罪分子伏法,尽早挽回人民群众遭受的损失,减少人民群众的痛苦,这些都具体体现了对群众的服务。 第三,从抓小事上明确服务。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中,讲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也经常引用古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人民警察最大责任就是保护群众利益,在抓小事上来体现服务。 第四,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上体现服务,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实行“一站式”流动办公,上门为民服务。第五,从管理上体现服务。具体讲,就是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严格执法、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在严格执法中体现热情服务,把热情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做到管理与服务互动、并举。
在经历了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2004年的全警“大练兵”和2005年开展的“开门大接访”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安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牢牢把握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要求,以执法为民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强警为支撑,以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集中精力,集中警力,全面协调,全力投入,争当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主力军。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6-1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邓永俭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范围为:平顶山、落凫山南坡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氵蚩[]阳镇(含氵蚩阳镇)以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运输货物的车辆,要装载均衡,所装载货物不允许超出车箱体。运输货物为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需喷洒抑尘剂或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第五条 市区各街道要及时全面清扫、保洁,每年4月至11月份,主干道非雨天每日洒水不得少于1次。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城郊道路路面进行硬化,以防扬尘污染。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合理堆放土堆、料堆,应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在市区街道上进行拆迁施工的单位,必须于主体工程拆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七条 鼓励、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的综合利用。
第八条 矸石山、煤堆、煤泥堆、灰堆、渣堆必须规范化堆放,严禁乱堆乱放、乱采乱挖,并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沉淀池,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安装洒水装置,以防止扬尘、溢流和渗透。
第九条 要采取措施防止矸石山自燃。已自燃的矸石山要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灭火完毕,严禁自燃蔓延。
第十条 可绿化的矸石山必须进行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
第十一条 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要覆土绿化;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有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
(一)运载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的车辆,所装载货物超出车箱体,且没有喷洒抑尘剂或未密封覆盖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煤堆、灰堆、渣堆、煤泥堆等各种固体物,没有达到“三防”要求,静态部分没有喷洒抑尘剂,动态部分没有洒水装置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燃的矸石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熄灭的,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可绿化的矸石山没有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50000元;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
(五)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没有覆土绿化,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没有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或者虽有防尘措施但未使用的,罚款1000至10000元。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没有覆盖、密闭或未采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