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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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努力实现技改投入“三年翻一番”目标,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
  二、市区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一)技改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重点资助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财源企业的技改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2、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为鼓励“专、优、特、新”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投资期在一年以内的单体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技改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改项目资助资金按每年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或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2、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3、一般技改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
  4、列为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市重点财源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年度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重点项目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一般项目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资助率。
  6、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三)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的标准
  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技改项目完成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期完工投产并产生显著效益的,进行择优评定,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资助。
  1、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3、完成总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奖励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奖励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资助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助资金。
  (四)技改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50%的投资额后,可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按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申请结算资助差额。
  2、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4、申请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列出季度技改项目资助计划,重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在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
  (五)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三、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市政府鼓励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工业企业积极向省争取技改项目的资助。同时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对上述地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资助。
  (一)上述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当年或上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改项目酌情予以考虑),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的70%以上。
  (二)上述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上报推荐的项目。
  (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四、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申请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和奖励资助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贴息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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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

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妥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暂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职工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没有变动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不予变动(在不同工资区之间调动的,应增减地区工资差额,下同)。
职工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野外地质队、野外测绘队与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没有变动职务或工种的,按其调动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之和,并按附表一、二(略)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改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变动了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职工在企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工作,其工资均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三、职工调动工作时,其工资关系应及时办理。调动工作后,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确定。在未确定前可按原工资支付,但在不同工资区之间调动的,应增减地区工资差额。
四、调动工作的职工重新确定工资后,其调动前的工资高于调动后新确定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调动工作前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如调动后新定工资高于调动前的工资,应以高出部分抵销其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以后增加工资时,再予抵销。
原搬迁到三线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三线地区内部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保留的高类工资区与当地现行工资区之间的地区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职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其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七、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的使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配额使用效率,实现配额管理的公正、高效,外经贸部决定于1999年6月30日起建立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机制。现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公开、公正、高效、透明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额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见附件一),指导和管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对目录内进出口商品配额(以下简称“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工作。
第三条 “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为动态管理目录,外经贸部可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对目录做出调整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发布公告。
第四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根据本办法负责所辖企业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委托部EDI中心负责目录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的技术工作,包括程序设计、数据传输、数据整理和电子核查工作等。
第六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须定期向外经贸部上报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凡经营目录配额的进出口企业,有义务向其外经贸主管部门上报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经营企业执行目录配额的情况,外经贸部有权直接进行核查。

第二章 反馈内容
第九条 执行情况的反馈内容:
(一)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出口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见附件二);
(二)进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进口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见附件三);
(三)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使用率、进口数量、核销数量等情况(见附件四)。

第三章 反馈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将目录配额的执行情况按照报表要求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执行情况的反馈时间
出口商品配额、进口商品配额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每月反馈一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执行情况按照报表要求报外经贸部。

第四章 核查
第十二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对本地区、本企业目录配额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目录配额使用率很低的企业,要及时收回已分配额,进行再分配,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反馈的目录配额执行情况,外经贸部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在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系统实现国内联网之前,外经贸部凭部EDI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纺织品被动配额的二次分配及使用率直接跟踪核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对及时、准确反馈目录配额执行情况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配额分配、核定公司经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和虚报、隐瞒情况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其当年配额总量的10--30%扣减其下一年度配额总量。
第十七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对反馈情况不及时和虚报、隐瞒情况的所属企业,有权进行处罚或调减其配额。
第十八条 对伪造、非法买卖目录商品配额的各类企业,外经贸部将依据情节撤销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直至暂停或吊销其对外贸易经营权;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反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机电配额产品。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二、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
三、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
四、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

附件一:受核查的进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一、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大米、大豆(含大豆碎)、玉米、(含玉米碎)、煤炭(含水煤浆)、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钨粉、其它钨制品)、锑(锑锭、氧化锑、锑砂、锑基合金)、原油、成品油、锌(锌锭、锌矿砂、锌基合金)、锡(锡锭、焊锡、锡砂、锡基合金)、锯材、蚕丝类及厂丝、茶叶、棉花(含废棉)、坯绸、羊绒、无毛绒、焦炭、鳞片石墨、维生素C、食糖、水煮笋、原木、桐原木、铜板材、新闻纸、栗子、苇及苇制品
二、进口配额商品目录:
棉花、化肥、成品油、羊毛、晴纶、天然橡胶
三、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商品目录:
羊毛、植物油、棉花、食糖、天然橡胶

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时间: 年1至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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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计 量| |取得二次分配|实际出运|出口金额 |平均单价|配额使用率|
| | |配额总量| | | | | |
|名 称|单 位| |配额的企业数|数 量|(万美元)|(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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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管理企业填写后通过电子网络报外经贸部

附件三: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时间: 年1至 月
--------------------------------------------------------------------------------------
|商 品|计 量| |取得二次分配|实际到货|进口金额 |平均单价|配额使用率|
| | |配额总量| | | | | |
|名 称|单 位| |配额的企业数|数 量|(万美元)|(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管理企业填写后通过电子网络报外经贸部

附件四:加工贸易进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时间: 年1至 月
----------------------------------------------------------------------------
|商 品|计 量| |取得二次分配|实际到货| |配额使用率|
| | |配额总量| | |已核销数量| |
|名 称|单 位| |配额的企业数|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表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家管理企业填写后通过电子网络报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