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1:38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管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会计结账和会计报表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和反映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等。
  第五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除特殊规定外,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年末应按照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净资产调整。
  本办法所指外币业务是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业务。
  第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事项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业务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息”、“243应付外债费用”;净资产类科目“341净资产调整”。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向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时,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向单位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收回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借出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利息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费用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费用”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实际收到贷款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贷款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242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收到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
  实际偿付利息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收到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
  实际偿付费用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341净资产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调减净资产的部分;贷方余额反映应调增净资产的部分。
  本科目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借入和使用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由本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三)贷款资金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补助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补助收入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2.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及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借:补助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补助收入
  第十八条 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2.下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3.下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给同级部门(单位)时,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
  1.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2.下级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支付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十九条 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资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本级财政部门支付贷款资金时
  借:借出外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三)贷款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外方直接支付贷款资金时,本级财政部门的账务处理为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二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二)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借出外债
  (二)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金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本金,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利息,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收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下级财政部门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一)收到部门(单位)偿付的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二)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借:暂存款/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一)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二)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费用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三)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费用,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本息费减免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

第六节 年终结算扣缴统借自还主权
外债本息费的核算

  第四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本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债务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还本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本金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出外债
  第四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利息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利息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息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利息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费用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一)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下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三)本级财政部门对由部门(单位)承担的部分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借: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号)。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一)将原“应收本金”、“应收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借出外债”科目的借方。
  (二)将原“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的借方。
  (三)将原“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的借方。
  (四)将原“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应收串换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暂付款”科目的借方。
  (五)将原“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借方。
  (六)将原“应付本金”、“应付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贷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借入外债”科目的贷方。
  (七)将原“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的贷方。
  (八)将原“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的贷方。
  (九)将原“预算周转款”、“借入周转款”、“应付串换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暂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将到期债务挂账本息转入相应台账。
  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水利局



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各管理处: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大中型水库和大中型闸坝、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此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对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防汛岁修费使用效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及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防汛岁修费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
市财政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水利工程的防汛岁修费,同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拓资金渠道,增加防汛岁修资金的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 市、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防汛费是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和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防汛的专项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更新和保管代储费。
2.防汛抢险所需的器材购置(包括汛期动用“号料”物资价款,委托商业部门储备物料价款的结算)及其运输费;防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补助费;防汛抢险必须的临时设施费用。
3.常备防汛民工的工资和技工工资,上堤时间长或远途调集民工的伙食补助费(临时防汛抢险动员的民工一般不给工资);伤亡抚恤费、医药费、奖励费等。
4.防汛公务费(包括会议费、水情的报汛、电报、电话费),防汛电台租赁费,设置临时报汛站费,防汛专用车辆的燃油及维修费。
5.防汛通讯网和雨水情遥测网的一般建设、更新、改造及维护修理费用。
6.分、滞洪区内救生设施的购置、更新、维修费用。
7.其它部门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费、补偿费、租赁费。
第六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防汛费中列支: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防汛费。
2.一般小河及小(Ⅱ)型水库、涵闸的防汛费,由受益乡镇承担,对防洪效益跨区县,且防汛任务大的工程,可由防汛费中补助部分物料开支。
3.国营农场的防汛费,凡属于本场范围防汛的,一切费用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属于主要河流干堤的防汛费,由防汛经费中开支。
4.凡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业开支不得从防汛费中开支。
第七条 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堤防、引水工程,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小(Ⅰ)型水库、闸坝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河道、堤防、水库、闸坝及引水工程的维护和整修、加固、隐患处理,局部改造费用开支。
2.恢复河道、引水、水库、闸坝等工程功能的护砌,清挖等工程。
3.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及小(Ⅰ)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备用电源和管理房屋的维修费用,经常养护的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补充。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植树造林,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必须的岁修养护费等。
5.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其它维修加固及设施更新、完善工程费用。
第八条 凡属下列项目,不得在岁修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2.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主要河道的岁修费,由岁修养护费中开支。

三、防汛岁修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防汛岁修计划按年度编制,在上一年度下讯后报下一年度的防汛岁修计划。
第十条 防汛岁修计划按以下程序上报:
1.区县管理的防汛岁修计划由区县财政、水利局联合向市财政、水利局申报。
2.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管段工程的防汛岁修计划,由所在河段管理所报县区财政、水利局审查后,送市有关河道管理处审查汇总,然后,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3.市属管理单位管理工程的防汛岁修计划由市属管理单位直接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防汛岁修计划分项进行编制,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工作量,劳动工日,施工定额,材料及消耗定额。
2.进度安排,劳动组织,进行工作的方法。
对于位置重要,规模较大,投资数额较多,技术性复杂的项目,还应编制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1)原有工程状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工程措施理由,预期达到的目的。
(2)工程具体的结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及设计图。
(3)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施工定额,劳动工日,材料消耗,工资标准,经费等。
(4)施工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安排的防汛岁修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各单位上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市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不留硬缺口的情况下,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市水利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相互抄送备案。
区县管理工程的年度预算及防汛岁修计划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对口下达到区县财政、水利部门。
市属管理工程和分级管理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的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下达到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别及时下达到市属管理处,区县各段的年度预算同时抄送所在区县管理段。
第十三条 防汛岁修年度预算及项目年度计划的下达,一般不晚于当年的二月底,也可采取上一年度预拨的办法,以确保工程在汛前完成。

四、防汛岁修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水利安排的年度预算及项目计划,要及时落实工程项目和支出计划,组织实施,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要强化项目管理,要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健全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项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减少工程量。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一般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所在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或市级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市财政局、水利局进行重点抽查。
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应向市财政局、水利局上报单项竣工工程资金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及市水管单位对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出检查报告,连同本年度防汛岁修费支出结算和效益汇总后,年底前报市财政、水利局。
第十八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经常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水利、防汛、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年度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解释。



1996年5月10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文〔2008〕34号

各区文化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

  《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出版物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查获非法CD、VCD、DVD、CD-ROM和非法图书的(以下计量单位含张、本、册),实际查获的数量必须在3000张以上,按每张0.1元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举报查获非法录音带、录像带和非法报纸、期刊、杂志的(以下计量位含张、本、册),收缴数量在3000张以上5000张以下的,奖励300元;收缴数量在5000张以上的,奖励500元。

  第四条 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奖励的其他具体操作措施,按《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