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六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9:52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六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六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386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六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见附件)。鉴于地标升国标品种的特殊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修改。核对无误的,请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三、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2004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药品,原地方标准药品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曾用名称在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但必须加括号并注明为“曾用名称”,其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五、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六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部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部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我部法制工作,一九九四年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我部法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部法制工作的意见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大量的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要通过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只有把这些行政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能,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并对各部门今后的法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精神,努力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现对加强民政部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民政部法制工作的规划及其落实工作。
从现在到本世纪末将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健全的法制作保障,因此,法制建设将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涉及全局的一项重要工程。就民政工作而言,经济体制的转轨,必将加快各项业务工作的深化改革,以便和各项重
大体制改革相接轨相配套,因此也就必然要求民政法制建设工作紧紧跟上。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规为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政法规体系。要严肃执法,努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计划地组织执法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法制
教育,按时完成民政“二五”普法工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综合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建立起民政法规数据库。在立法工作方面,要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重点,积极组织和完成《社会救济法》、《退役士兵安置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和完成《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工作;抓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现役军官退休安置条例》、《结社法实施细则》、《殡葬管理条例》、《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二、强化部法制工作机构的参政议政功能,建立正常的法制工作程序。
民政部法制办公室是民政法制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民政部机关和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任务是对全国民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协助部领导通过法制手段贯彻落实重大决策,为中心工作服务。为使民政
法制工作真正发挥影响全局的作用,应充分发挥部法制办的参谋助手作用,将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并建立统一的法制工作程序。(一)凡涉及部里两个业务司以上的综合性立法项目,由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工作;(二)凡部里各司在本司业务范围内的立法项目,法制办公室积极参
与起草工作;(三)凡提交部务会、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法规性文件,事先须经法制办公室审核修改;凡部里上报及下发的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办公室会签;(四)凡涉及部里立法的问题,统一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法制局联系;(五)凡部里及司局组织的有关法
制建设方面的国内外的调研、考察工作,法制办公室应派人参加。
三、加强民政部法制办公室的基础建设和自身建设。
民政立法和执法的任务极为艰巨,因此必须有必要的经费作保证。法制建设所需经费有法制办公室统一编报,交计划财务司审核办理。
选配素质高、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法制办公室,并为他们提供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机会,提供必要的图书、信息设备及办公条件。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成果与政绩考核制等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
高自身业务素质,把法制办公室办成一个团结、高效、廉洁的集体。
四、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民政法制工作是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领导必须给以充分的重视。各司局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与本司局有关的法制工作;部法制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具体处理民政法制建设问题,同时就法制建设问题与各司局进行联系,协调各司局之间的关系。



1994年4月27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以来,尤其是4月份以后,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降水量与多年同期相比偏少4-6成,为1961年以来同期降水最少年份。受其影响,长江中下游主要江河累计来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少1-7成。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周,长江中下游地区将以晴热少雨天气为主,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地旱情将持续发展;北方大部分地区无明显降雨,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河南等部分地区干旱也将持续发展。严重旱情已对灾区群众尤其是重旱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旱灾救灾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旱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区尤其是重旱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旱灾救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有效解决好受灾群众在饮水、口粮、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部署、再安排、再落实,以对受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抗大旱、救大灾思想,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旱灾救灾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涉灾部门的会商和联动,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保障旱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二、进一步摸清旱灾需救助人口底数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村组,认真排查,逐项登记,进一步摸清因旱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的底数和生活现状。需政府救助人员主要包括:因饮水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因旱灾造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以及其他因种植业、养殖业受旱灾影响造成群众收入降低或因抗旱投入增加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各地要抓紧核查灾情,逐村逐户了解受灾和生活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湖北、湖南等重旱区省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旱情的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每10日向部里报告一次。


  三、认真落实各项旱灾救灾措施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本地农业、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坚持灾情会商制度,加强旱灾信息共享,密切跟踪旱情动态,及时了解旱灾发展趋势,掌握旱情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及时了解和研判旱灾区需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因旱造成饮水、口粮及其他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数量达到本地旱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要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预案,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旱灾救灾工作。要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协商本地财政部门落实旱灾救灾资金。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送水送粮、发放生活补贴等多种方式,千方百计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用水,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正确舆论的强大引导作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手段,认真做好旱灾救灾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着重宣传当前旱灾区的受旱情况,宣传各级政府采取的旱灾救灾各项有益措施,宣传各地救灾实践中的好经验和好技术,鼓励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引导舆论支持旱灾救灾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为旱灾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民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