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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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公安、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农业、水务、交通、文化、广播电视、商务、工商、文物旅游、粮食、财政、体育、铁路、新闻出版、文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爱国卫生制度,按照卫生标准搞好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条 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农村卫生厕所和搞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及卫生村活动。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不断改善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同时注重消除病媒生物的滋生场所。
  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积极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场所的活动,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机构和个人,应当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应有中文标明的名称、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和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城管执法、卫生、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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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09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美国RANGEN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的3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批准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的产品变更商品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目录2003-03)。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5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虾饲料

Shrimp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Rangen有限公司

Rangen 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80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印度尼西亚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公司

PT 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Indonesia
(2003)外饲

准字181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l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Salmonoil公司

Salmonoil S.A.Chile
(2003)外饲

准字182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智利Salmonoil公司

Salmonoil S.A.Chile
(2003)外饲

准字183号
2003.11—

2008.11

吞拿鱼粉

Tun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大众海产总汇(肯尼亚)有限公司

Wanainchi Marine Products(Kenya) Ltd.
(2003)外饲

准字184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合泉有限公司

HAP Cuan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185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合泉有限公司

HAP Cuan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186号
2003.11—

2008.11

肥酸宝(液态)

Selaeid-Liqui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赛尔可公司

Selko B.V.The Netherlands
(2003)外饲

准字187号
2003.11—

2008.11

德邦乳能佳

Destolac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德国优赛公司

Josera Erbacher GmbH Co.Betr.KG
(2003)外饲

准字188号
2003.11—

2008.11

罗维素®A500WS

Rovimix®A500WS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罗氏维生素法国有限公司 Roehe Vitamins France
(2003)外饲

准字189号
2003.11—



2008.11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西Bertin有限公司

Bertin Ltda.Brasil
(2003)外饲

准字190号
2003.11—

2008.11

甜威霸

Sweet Plus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韩国ECO饲料株式会社

ECO Feed Co.,Ltd.Korea
(2003)外饲

准字191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铜(蛋氨酸铜)

Keylated Copper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2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锌(蛋氨酸锌)

Keylated Zinc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3号
2003.11—

2008.11

企利蛋白铁(蛋氨酸铁)

Keylated Iron

Protein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企利矿物质公司

Keylated Minerals Co.USA
(2003)外饲

准字194号
2003.11—

2008.11

利客宝—营养膏

Lickables Nutritional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95号
2003.11—

2008.11

利客宝—除毛团剂 Lickables Hairball Relief Caviar Flavored for Cats and Kittens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196号
2003.11—

2008.11

迈克斯酵母培养浓缩物A-Max Yeast Culture Concentrat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凡立得工业公司

Varied Industries Corp.USA
(2003)外饲

准字197号
2003.11—

2008.11

猫粮—罐头

Cat food-Can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东南亚包装与罐头有限公司 outheast Asian Packaging and Canning Ltd.Thailand
(2003)外饲

准字198号
2003.11—

2008.11

宝顿酶

Belfeed B1100MP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比利时Beldem公司

BeldemS.A.Belgium
(2003)外饲

准字199号
2003.11—

2008.11

酶他谷预混剂

Natugrain Blend G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tkiengesellschahft,Germany
(2003)外饲

准字200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Keesung美国公司代理
(2003)外饲

准字201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烟酰胺

Nicotinamide feed grade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美国Reilly工业有限公司

Reilly Industrie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2号
2003.11—



2008.11

百吉雅猫粮

Petia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主营饲料株式会社

Juyoung Livestock & Feed Co.,Ltd. Korea
(2003)外饲



准字203号
2003.11—



2008.11

百吉雅狗粮

Petia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主营饲料株式会社

Juyoung Livestock & Feed Co.,Ltd.Korea
(2003)外饲

准字204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祥丰鱼粉厂有限公司 Tangawira SDN.BHD.Malaysia
(2003)外饲

准字205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智利Kurt.A.Becher Sudamerica S.A.

代理
(2003)外饲

准字206号


2003.11—

2008.1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Daybrook渔业有限公司

Daybrook Fisheries 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7号
2003.11—

2008.11

饲料级鱼油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Daybrook渔业有限公司

Daybrook Fisheries,Inc.USA
(2003)外饲

准字208号
2003.11—

2008.11

露他维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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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等文件的公告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关于发布《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等文件的公告

中信协 [2010]22号


关于发布《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等文件的公告

[中信协公告第01号]

  为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国家测绘局批准,我国自2010年开始设立“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今年开展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


  为开展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工作,现将《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等文件予以发布。希望地理信息产业界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文件要求积极推荐和申报,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和支持监督。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选审办公室设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媛媛 陈骏 罗静


  联系电话:010- 68719945 010—68719945


  传真:010-68719121


  电子邮箱:cagis@163.com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2010年4月15日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地理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
第八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
第十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每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8个;每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
(一) 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
(二)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
(三)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 标准、管理:在地理信息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五)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第十三条 涉及到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参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所称“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科学价值;
(三)国内外公认。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具有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国内外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科学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三)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成果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标准、管理类获奖项目,应是在标准的制定应用、企业或生产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得到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标准、管理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其他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前述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建议,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项目。
(二)向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建议。
(三)处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25~35人、秘书2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5~15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聘任。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视当年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的情况,从具备资格的权威专家、学者、企业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市、自治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
(三)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推荐单位应在当年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省、市、自治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每年可推荐3项,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每年可推荐3项,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可推荐1项。
第三十六条 推荐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文件。评价文件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四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中不同奖项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必要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推荐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通知中规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员进行初评。
第四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由主审员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通过通讯评审和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每一推荐项目应安排3位主审员评审。主审员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审表》,其中包括文字性评价意见、对照《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价指标及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提出建议授奖等级。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文件。根据初评结果,由奖励委和评审委主任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各等级授奖项目的数额和提名预案。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布项目不公布拟授等级),征求意见。
第五十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了的,由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项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和需要投票表决的其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者通讯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在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奖励委员会会议上,有申报奖项者采取项目回避制度。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采取公开征求异议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五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五十七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反馈。
第五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审核。涉及跨行业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应当向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六十条 异议自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一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由国家测绘局、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二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在当年召开的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论坛上对获得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表彰,并发布奖励公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参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
(2010年4月15日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作,激励利用科技力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行为,奖励对地理信息产业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国家地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批准,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设立面向全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确保其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权威性,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设立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奖励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包括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和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两大类。
第七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及个人。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为30~50项。
第八条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主要奖励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科学普及、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开展协会活动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项目、单位及个人。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包括若干奖项,其奖项的设置和授奖数量,根据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需要,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评审规则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制定。
第十二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的建议,作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地理信息信息系统协会、国家测绘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来源:国家测绘局投入、社会力量资助、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筹措。
第十五条 对获得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项,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国家测绘局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科技进步奖。并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予以表彰,作为业绩记入个人档案。
附 则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国家测绘局撤消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将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地理信息信息系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