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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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09〕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省畜牧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和畜禽养殖代码证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畜禽养殖代码证有效期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在备案期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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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考核对象
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对象为大冶市市长、阳新县县长。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情况。大冶市、阳新县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优先保证本地粮食需求。
(二)建立对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情况。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兑付到农民手中。主要考核指标: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情况;对农民直接补贴标准和到位情况。
(三)搞好粮食总量平衡情况。各县(市)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与有关粮食产销区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的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主要考核指标: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有无断供断档、抢购粮食情况。
(四)管好地方粮油储备情况。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品种适销对路、品质优良、管理规范、库存安全,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主要考核指标:地方储备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地方储备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情况;储粮安全情况。
(五)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情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主要考核指标: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执行和粮食市场管理情况。
(六)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主要考核指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和“三老”历史包袱解决情况。
每年年初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以上考核内容制定具体考核指标,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县(市)政府执行。
四、考核方式
(一)市政府每年初与县(市)长签订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状,年终由市政府组织对县(市)政府考核。
(二)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按六项考核项目综合评定。1、合格。6项考核都在合格以上,评为合格。2、基本合格。6项考核中有1项不合格,其它都在合格以上,评为基本合格。3、不合格。6项考核中有2项以上不合格,评为不合格。
(三)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上报的材料和抽查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
五、考核奖惩和责任
将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备案,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每年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大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力度,落实考核指标。各地填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的,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黄石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工作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 财办[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对已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向地方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地方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各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处理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做出相应的处理,以确保国务院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地方衔接到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经财政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财政部门落实上下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财政部的调整项目做好清理工作
截止到200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清理上报的90项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取消24项;第二批取消10项,改变管理方式1项,保留55项。各地要对照财政部已取消的项目目录,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属于上下同步审批的项目,经审核确认后,按照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一是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都不得再行审批。二是在财政部取消的项目中,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设定有相应项目的,原则上也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三是为避免项目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财政部有关司局分别制定了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的后续监管措施。
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上下衔接工作。从2004年7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为与这项规定相衔接,并考虑到现实情况,各地要对现由财政部及其各司局设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由财政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二)对由财政部令和财政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要在与财政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
(三)对没有合法依据但符合合理原则,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建议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
(四)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财政部门上下沟通与联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财政部要主动与各地财政厅(局)加强联系。各地财政厅(局)也要从财政系统改革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系统上下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及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推动财政系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把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包括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情况以及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地点、联系人和电话于2003年11月15日前报财政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