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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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部署,现就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纯加工型、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面临严重冲击和困难,中央企业也面临着市场疲软、出口下降、增长放缓等严峻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央企业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转危为机”的重要手段,主动进行技术、产品转型升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能力,增强中央企业抵御各类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开发能力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中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一个核心,三条主线”,即以研究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以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主线,充分运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研究成果,大力提升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全面启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

  中央企业要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放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抓紧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所有中央企业要结合主业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53家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制定并开始实施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央企业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资委反馈。

  四、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力度,推进中央企业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中央企业要突出知识产权创造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科研机构具有的学科比较配套、设施比较齐备、科技人员比较集中的优势,着力于在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项目实现重点突破。要用好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有关钢铁、汽车、轻工、石化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科研开发的投入,促进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工作,进一步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企业专利申请的重点,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要努力提高企业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率,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重视开展专利、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等的转让和许可,推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广泛应用。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衡量企业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加快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

  中央企业近年来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打造中央企业知名品牌创造了条件。中央企业一定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树立强烈的品牌意识。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品牌战略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打造企业的知名品牌,通过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并提升知名品牌的价值。要立足国际竞争,通过持续创新和长期维护,努力将知名品牌推向国际,逐步改变一些企业单纯贴牌生产的局面。要围绕企业品牌法律地位的确立,及时、规范地进行商标、商号的注册和企业商誉的保护,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品牌成果。

  六、推进知识产权成果运用与标准制订相结合,努力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

  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各国大公司大集团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争取国际标准的话语权,是中央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重要途径。中央企业在加速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将重大专利成果纳入技术标准的工作,积极与有关行业部门沟通,争取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同时,中央企业作为我国行业排头兵,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订,努力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谋求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七、建立健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要立足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抓紧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知识产权由下属企业分散管理向集团集中管理转变。要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尽快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进一步增强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制度,在知识产权转让、转化获得收益时,对职务发明人与团队及其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依法予以适当奖励和报酬。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能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能熟悉运用有关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要抓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制度、运营管理制度、侵权预警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防范在企业对外并购、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防止因员工“跳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当前中央企业调整优化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将继续落实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设立单项特别奖,积极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把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内部的业绩考核。同时结合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大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专题研究成果的贯彻实施,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对企业专利成果申报和授权情况的统计通报,及时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的中央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依法协调好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为中央企业深化知识产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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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申请,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实施。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 等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1996年春季全军有 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做好这批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对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的志愿兵转业
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为军队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妥善安置好转业志愿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拓宽
安置渠道,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安置转业志愿兵的新路子。为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军队各大单位志愿兵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件)执行。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
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安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6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各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
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6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置部门。各地
对收到档案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6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对其中个别因中央国家机关特殊需要和军队大单位确需改工留用的,由国务院军安办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军队各大单位收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并下发到转业志愿兵所在单位;各部队要积极做好转业志愿兵离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办
理离队手续,督促按时离队,为地方接收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各地对经上级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时间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
,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到军队移交单位。
四、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仍然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以及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和军队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保证所拨经费及时到位
;地方各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的各项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置。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和本人德才表现尽量按转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安置任务,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
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巩固国防这个大局出发,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允许向转业志愿兵征收各种费用,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各部队要与地方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转业志愿
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和地方困难,自觉服从分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必于1996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安办和总参谋部军务部。
附:《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略)



19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