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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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5〕1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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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市、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政府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本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及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根据《总规》所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县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对各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县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政府对各市、县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本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县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县,由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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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电网项目建设,提高电网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考核对象:列入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或抢建项目,要求年内建成投产(或要求年内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前期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考核范围:杭州市区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等区、县(市)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二、前期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1、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按照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和抢建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计划完成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
  2、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以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和抢建项目计划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如期完成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变电所项目前期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为标准;线路项目前期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区、县(市)范围内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二)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1次,奖励资金从杭州市三电资金中列支。
  2、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区、县(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核,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
  3、对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镇(乡)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4、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
  5、每年年底,按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经市经委审核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6、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度确定奖励标准。
  线路工作:按500千伏线路3500元?公里、220千伏线路2500元/公里、110千伏线路1500元/公里标准执行。
  变电所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所6-8万元、220千伏变电所4-6万元、110千伏变电所2-4万元标准执行。
  变电所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所3万元、220千伏变电所2万元、110千伏变电所1万元标准执行。
  7、对不能按时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前期征迁补助办法
  (一)补助内容和操作方法
  1、区级前期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变电所带征地、拆迁,输电线路跨越房屋、绿化赔偿等前期实际赔偿金额超过概算的费用。
  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区(县)单位,必须明确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协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积极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2、前期补助资金从杭州市三电资金中列支。
  3、补助方法。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为补助单位,根据年初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确定的电力工程项目补助费用,经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核准,由市三电办(市经委)预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区(县)有关单位部分启动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建设前期实际赔偿金额超概算费用;年底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并经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三电办(市经委)审核后,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进行考评结算。
  个别确因征地拆迁引起超概算项目的补助,由相关单位专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研究。
  (二)补助标准
  杭州城区补助标准:按220千伏变电所20万元?座、110千伏变电所10万元/座、架空线路0.6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各区、县(市)补助标准:按220千伏变电所10万元/座、架空线路0.4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2004年起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综发【2008】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同时,银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实施,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办理IC卡的处理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时,如果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没有该银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则该银行应前往当地外汇局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查询赋码情况,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业务人员应登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进行查询,并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如果当地外汇局已将该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新版系统,则应进一步核实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二)如果当地外汇局未将该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等相关信息录入新版系统,则应于当日将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录入新版系统并打印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传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010-68519211),同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二、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办理IC卡的处理
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三)的相关规定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当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编制下发金融机构标识码,于下发当日将该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录入新版系统并打印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传真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010-68519211),同时告知该银行5个工作日后可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IC卡。
三、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确保同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得重复赋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动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提供给中国电子口岸,以便于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
五、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