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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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宜府发[2007]0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06〕11号),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宜府发〔1993〕42号)
第三条中的“卷烟批发由烟草公司和受烟草公司委托的国合单位经营”修改为:“卷烟批发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宜府发〔1995〕65号)
第二条中的“由烟草公司和受烟草公司委托的国合企业经营”修改为:“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宜府发〔1996〕22号)
第四条中的“只准到当地烟草公司指定的卷烟批发部凭证进货。”修改为:“只准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昌市城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府发〔1996〕39号)删除第六条。第七至十六条分别作为第六至十五条。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通告(宜府发〔2000〕30号)
第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确定宜昌市时运物业总公司屠宰场、宜昌市双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为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定点屠宰场,分别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办、市农经委、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宜府发〔1994〕25号);
(二)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加强我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宜府发〔1994〕46号);
(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1994〕4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棉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宜府发〔1994〕64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通知(宜府发〔1995〕81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通知(宜府发〔1998〕15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宜府发〔1999〕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1999〕49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拍卖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0〕49号);
(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实行定点修理的通知(宜府办发〔1992〕51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宜府办发〔1993〕41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宜昌市拍卖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1993〕51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1999〕80号)。
本通知所列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另行发文。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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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8年10月,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回答了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这一重大问题,为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司法部决定,自今年5月开始,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着眼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树立良好形象,把握好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进一步加深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职责使命的理解,使广大律师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上来,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

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律师工作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现目标要求。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所决定的,是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领会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依法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通过开展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理解和认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定位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和肩负的职责使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

(二)扎实开展工作实践,依法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践行"五者"的要求,把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点工作,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职责,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工作实践,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当前,要重点围绕实现中央作出的"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开展工作实践,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思路进一步清晰,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成效进一步显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工作建设,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认真查找律师队伍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突出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律师队伍进行思想渗透的图谋;加强诚信建设,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培育和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律师执业精神;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律师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规范,律师队伍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的社会诚信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

三、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从今年5月开始,到2010年5月结束,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动员部署。此意见下发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传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意见,推动本地区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二是学习教育。在广大律师中普遍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就"如何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进行思想讨论,找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意见。

三是主题实践。结合前一阶段的学习讨论活动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实践活动和工作建设活动。司法部、全国律协将适时对此次教育实践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这一阶段结束后,由各地律师协会指导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四是总结表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各地律师协会对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书面报告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整个活动结束后,司法部进行总结表彰,交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通报表彰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司法部对教育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不做具体时间要求,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事关律师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贯穿全年律师工作的一条主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重视做好信息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律师协会要及时向部和全国律协报送有关信息,司法部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通报。

(二)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结合起来,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既突出工作重点,又保证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地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确定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都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紧扣活动主题要求。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督导和检查,也要重实践、重效果。要建立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度表,对活动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和克服走过场,确保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典型,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力度,交流学习讨论的思想认识,展示工作实践的丰硕成果,展现工作建设的积极成效,营造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大力宣传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大力宣传律师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人物,树立典范,弘扬正气,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增强社会各界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司法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现将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运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民用机场、管道运输、城市地铁及轻轨、火电站、核电站、综合水利枢纽(含水电)项目。
2、重要工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自动变速箱生产,炼油、石化、纸浆、水泥、平板玻璃、化纤及原料、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化肥和农药生产项目。
3、电子设备及通讯项目,包括数字移动通信产品生产,2.5Gh/s及以上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异步转移模式交换机设备制造,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支撑通信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接入网通信设备制造,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
)制造,单模光纤制造,卫星通信设备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生产,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
4、航空航天项目,包括民用飞机及零部件设计与制造,航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民用卫星及零部件、有效载荷设计与制造和应用技术开发,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
5、矿业项目,包括黄金勘探与开采、稀土开发与利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
二、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除上述列明外均属于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黄金勘探与开发、稀土开发与利用的限额以下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类、限制类和鼓励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变。
(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该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该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收到备案的批准文件之日
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项目前期工作继续进行。为了做好备案的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在备案的批准文件发出后,应负责确认上级部门是否收到该文件。
这次下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国务院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吸收外商投资采取的积极措施,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和存在其它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若发生拆项、越权审批和重复建设问题,将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



19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