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1:20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会议制度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会议制度



  为切实精简全市性会议,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审批权限和程序。除特殊情况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归口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各自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二、会议报批时限。市直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

   三、会议数量。市直各单位本系统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l次,不得超过2次。全市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表彰会年终合并举行,不再单独召开表彰会。

   四、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外,其余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小时。市直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五、与会市领导安排。市直各单位举行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市领导参加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协调。原则上只安排1名分管领导参加并讲话,与会议内容无紧密联系的市领导不安排出席会议。不得通过呈送请柬等形式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议。

   六、会议纪律。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七、会议落实。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提倡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部署,避免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省里会议已明确部署的工作,市里不再重复召开会议部署,但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八、会议报道。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及有法定报道要求和对全市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安排宣传报道外,其他会议原则不作报道。要多报道民生、多报道基层、多报道工作,少报道领导个人。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工作,搜集整理上报政府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本地区、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提供情况和决策依据,在信息搜集整理时,要做到喜忧兼报,特别是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做到限时速报。
  (二)为各级领导指导、协调工作和解决问题开通新的信息渠道,通过信息网络迅速将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意见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和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三)沟通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地区外的相关单位的信息联系。本地、外地的情况和经验,通过信息网络及时传播和推广;开展政务调研,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的情况,并对工作进行科学的信息预测和分析;某一县(市)、部门出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反映出来,引起其他县(市)、部门的注意,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领导和办公室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各县(市)必须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2-3名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部门配备2名信息工作人员(可兼职),但办公室要有一名具体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业务经费,完善现代化传输手段,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OA政府专用传输网络。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要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信息工作人员下基层调研必须保证其交通工具、差费等。对信息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编制、报送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应采取岗位培训、举办讲座、参加学习、跟班学习、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八条 加强信息通报。行署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行署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工作情况。各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章 搜集 筛选
  第九条 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署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的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意见。
  (二)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有关单位视察、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的重要讲话及贯彻落实情况。
  (三)行署各部门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经验;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具有一定超前性的预测信息。
  (四)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众性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课、罢教、械斗事件及草场、地界、矿源纠纷等情况;各类重大并有影响的案件;各种突发事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险情和与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的社情动态;干部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阶层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直接询问等方法,直接搜集信息;也可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段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部门应制定阶段性信息需求要点,按要点要求搜集信息,并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需求要点。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应做到:
  (一)真实准确,生动具体;
  (二)叙述清楚,中心明确;
  (三)系统完整,及时有效;
  (四)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五)特别需要对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章 编写 核签
  第十三条 编写政务信息应注意事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规范。在编写中遇有原始信息材料表述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第一编写人员必须署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上一级信息工作部门核实。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稿件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标题要醒目,贴切、简洁、新颖、朴实。稿件用事实说话,减少议论,力求简短,一般以三、五百字为宜,较长的信息也不要超过一千字。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要简化手续,注意时效性,又要严格审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签发上报。
  
  第四章 报送 存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报送,应根据信息密级和缓急程度分别采取专网、电子邮件、邮送、传真、信息交换站等手段,密级高的信息应加密或委派专人呈送。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尽量利用OA专网电子邮件上报,以增强时效性和安全性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和行署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向行署反馈信息的工作。对本县(市)、本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动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对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应及时重点反馈和追踪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作过批示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报送信息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务信息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对信息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延误时间,不得漏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的社情民意,必须限时3小时内上报。各基层单位遇有重要的、紧急的信息,可越级向行署传递。
  (三)各县(市)报送信息每周不少于三条,各部门每周至少二条,行署办公室专门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将编发的政务信息,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保管存贮。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分类存贮。凡信息部门产生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信息及信息反馈资料,都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存贮、保管、查阅、检索制度。
  
  第五章 考评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行署每年严格按照《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考核评分及奖励办法》对各县(市)、行署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各县(市)、行署各部门每年年底要总结信息工作,报行署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署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考评。专、兼职信息员为优秀信息员考评对象;自治区信息刊物刊载的信息为优秀信息评选对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出一定数量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积极为地区政务信息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出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全地区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经采纳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行署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主要景观地段加强新建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总


上海市主要景观地段加强新建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总



为了加强本市主要景观地段新建住宅的控制和管理,保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维护上海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
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牵头,会同市规划、房地、建管、市容、园林等部门,按照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对本市规定范围内的主要景观地段新建住宅进行管理。
二、主要景观地段控制范围
(一)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各一个街坊;
(二)主要江河景观段两侧各一个街坊。
(详细名称及范围见附表)
三、住宅建设规划控制标准
1.主要景观地段的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相对集中地进行综合开发,严格控制影响城市景观的单栋插建。未经编制和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得进行单幢住宅开发建设。新建住宅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进行环境分析和城市景观
设计。
2.主要景观地段沿线新建住宅区,应结合周围环境、城市风貌和空间景观、保护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合理布局,不得布置零星和简陋建筑或构筑物。
3.主要景观地段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控制开发总量,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4.沿黄浦江、苏州河主要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应严格控制高密度开发,并按有关规定留出绿化景观通道。
5.新建住宅区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5%,集中绿地不少于居住总用地的10%,绿化布局必须以绿为主,植物种植面积应大于绿地总面积的85%,应注意乔木、灌木、草皮、花卉的合理搭配,以乔木为主,并注重推广屋顶、阳台及墙面等垂直绿化。集中绿地应进行园林设计。
6.新建住宅区市政设施应尽可能建在地下或隐蔽的位置;变电站、水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小区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7.新建住宅区汽车泊车位,应根据不同住宅类型按1辆/1~5户设置,自行车泊车位宜按1.8辆/户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设计要求
1.新建住宅必须体现高水平的设计要求,在满足住宅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上海城市景观和地区风貌,其建筑必须与周围环境、历史建筑和谐统一。
2.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保护历史街坊内新建、改建住宅,必须在高度、尺度、体量、色彩、材料、建筑形式等方面与保护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原有的环境风貌和景观。
3.在新建住宅设计中,应注重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
4.低层、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不设置屋顶水箱。
5.底层住宅不应设封闭式小宅院。住宅一般不得设置球门晒衣架。
6.阳台栏板宜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如需阳台封闭,应统一规格、统一材料、统一色彩。窗户如需设置防护栅栏的,应设置在外窗内侧。
7.住宅空调的安装、室外机组的设置,冷凝水的排放,必须符合沪住规〔1999〕065号文的规定。设计时应考虑住宅的使用功能及空调机数量,统一安排室内、外机组连接管预留孔、室外机组及冷凝水排放管位置,要做到隐蔽、整齐、美观。
8.新建住宅区建筑外墙装饰,除根据建筑设计要求需采用其他装饰材料外,一般应采用建筑外墙涂料粉刷,且必须每四年粉刷一次。
9.沿街围墙考虑视觉效果原则上均要建成与建筑相协调的透空围墙。沿道路两侧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噪声措施。
10.住宅及住宅区建筑确需设置广告及其附属设施的,要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不得影响景观。
五、新建住宅的管理
1.主要景观地段新建住宅,在报送规划方案的同时应附送环境景观设计方案,该方案必须由市规划和住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小组审核,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住宅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一并组织实施。
2.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新建住宅扩初审批,应有住宅管理部门参加,并就主要景观地段住宅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3.在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过程中,住宅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应协同加强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按批准方案和设计实施。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4.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应按照主要景观地段新建住宅规定的要求进行交付使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后再予审核。
5.在主要景观地段新建住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实施,或规划设计未按本规定要求报批就擅自施工影响城市景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自二○○○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

主要景观地段详细名称及范围
------------------------------------------------------
| 类别 | 范 围 |
|----|-----------------------------------------------|
| |1.内环线,明珠线(轻轨高架),外环线。 |
| |-----------------------------------------------|
| |2.三条东西干道: |
| |-----------------------------------------------|
| |(1)陆家浜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虹桥路; |
| |-----------------------------------------------|
| |(2)延安路高架; |
| |-----------------------------------------------|
| 主 |(3)周家嘴路—海宁路—天目中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 |
| 要 |-----------------------------------------------|
| 景 |3.三条南北干道: |
| 观 |-----------------------------------------------|
| 道 |(1)董家渡—中山南路—中山东二路—中山东一路—吴淞路—四平路; |
| 路 |-----------------------------------------------|
| |(2)南北高架; |
| |-----------------------------------------------|
| |(3)漕溪路—漕溪北路—华山路—江苏路—曹杨路。 |
| |-----------------------------------------------|
| |4.浦东世纪大道,东方路,杨高路(内环线段),张杨路(黄浦江边—罗山路),龙东大道,迎宾大道。|
| |-----------------------------------------------|
| |5.沪闵路(漕宝路—七莘路),衡山路,虹桥路,共和新路(洛川东路—汶水路)。 |
| |-----------------------------------------------|
| |6.沪宁、沪杭高速公路进沪入城段(外环线以内)。 |
|----|-----------------------------------------------|
|主要江河|黄浦江(南浦大桥与杨浦大桥之间江段), |
| |-----------------------------------------------|
|景观段 |苏州河(外滩—内环线之间河段)。 |
------------------------------------------------------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