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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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府办发〔20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细则

督查工作是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督查工作是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政府机关参谋助手作用的必然要求。为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贯穿于抓工作落实的全过程。督查的重点是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或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中,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本级政府的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或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批办事项,以及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本级政府答复的有关建议、提案。
(五)新闻媒介提出的重要批评或建议、意见。
(六)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七)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的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八)各地、各部门上报材料中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督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地了解和反馈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突出重点。在抓好政府工作日常督查的同时,集中精力重点督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了解反映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讲究时效。对督查事项应及时立项、及时催办、及时反馈,防止拖沓延误。
4、分工负责。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别负责各自对口系统的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
三、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项。凡拟督查事项,先由办公室督查科或有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即可立项,重大督查事项需报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立项。
2、拟办。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督查事项处理单》,明确督查内容、主办单位、办结要求,交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转办。需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办理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填写《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单》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4、催办。《督查事项处理单》发出后,要适时进行催办。催办可采用打电话、发函、约请汇报、实地检查督促、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催办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5、办结。从《督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20天。急办事项,限时办结。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回复的,承办部门应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时,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6、归档。督查结果需要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行文回复的,由主办单位写出办结报告,呈有关领导阅批。所有督查事项及有关材料连同办结报告一并由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定期归档。
四、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1、市政府办公室的督查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①督查科负责办公室督查工作的具体协调、督促、综合和反馈工作。主要负责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全体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和市政府、市政府办领导批示交办的其它督查事项。
②各业务科室负责市政府召开的各有关会议、文件布置的督查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督查事项。
③上级领导和机关批示和通知的督查事项由内容涉及的对口科室负责承办。
④凡内容涉及几个科室职能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明确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商有关科室负责承办。
3、对重要或重大的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室可统一组织督查小组,实行直接督查。
五、督查工作制度
1、督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科室要经常整理、分析和综合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报送的报告、简报和工作反馈材料,坚持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督查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督查科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报告有关领导。
2、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办、本办科室的督查工作实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依照全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制定。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先进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表彰。对工作出现失误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3、审核签发制度。向上级报送督查反馈材料和公开通报督查情况,必须经本办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事项须报市政府领导审签。
4、检查调研制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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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131号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林地、水面、滩涂的流转管理除外。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

  (三)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四)接受委托并组织开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等工作;

  (五)指导土地合作社整村、整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工作;

  (七)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流出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三)指导流转双方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合同鉴证;

  (四)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土地合作社的业务工作;

  (七)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流出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双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取得发包方同意。流入方将流出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可以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流出方可以与流入方自行协商或者书面委托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自行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通过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流转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后,流转双方应当主动向流出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五)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还应当提交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当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簿;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同时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同时对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届满,流入方需要继续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流出方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转双方应当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备案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备案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转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约定的,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流出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