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03:29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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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运输环节的管理,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对《食盐准运证》的管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省盐务管理局按计划向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申报领取后核发。各发运地盐政管理部门(各产地盐政处及各州(市)盐政机构)按实际需要申领并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确保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及时衔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分配下达的年度食盐调拨指令性计划和收集、整理各发运点食盐运销流转情况,预测《食盐准运证》(省外调拨)和《食盐准运证》(省内调拨)的分类用量并做出计划,在一个月前书面报省盐务管理局。

第四条 食盐准运证的核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盐务管理局应当按照交旧领新的原则对《食盐准运证》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使用单位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存根,按编号顺序造表并与领用登记编号相符核销后再换领新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证;

(二)《食盐准运证》是合法运输的法定票据,各盐政部门在启运食盐时,应当同时签发《食盐准运证》与发货票号、车牌号相印证。做到一车一证,不重不漏,字迹清晰,日期准确并加盖发货点盐政部门准运证专用章,涂改票面无效;

(三)各承运方有权要求发运单位主动出示《食盐准运证》,发现有私制《食盐准运证》,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或数量、日期与发货票号、车牌号不符等行为的,应当按《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领用单位应当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食盐准运证》,不得遗失、出借、租让,不得用于发放工业盐。发货单位因其过错,致使承运单位运输中被查扣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按《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省盐管理务局对使用单位的《食盐准运证》管理情况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者检查。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专人负责领用登记制度,保留使用记录与准运证存根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予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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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项目组织单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项目组织单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0]359号


各中央项目组织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精神,为做好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组织全国、行业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项目组织单位,可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团费用予以支持;

  (二)每一标准展位(9平方米),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地区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一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支持2个展位;

  (三)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每个企业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小企业参团费用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70%。

  三、申请项目基本要求

  (一)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市及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参团中小企业在10家及以上;

  (二)申请的项目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项目实施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四、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

  项目组织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将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报送到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

  (一)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和分项目、分企业拨付汇总表(网上申报系统可自动生成);

  (二)批准参展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参团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

  (三)对外签订的展位合同和公共布展合同复印件;

  (四)对外付汇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

  五、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参团企业,不得截留。

  六、申报时间和要求

  项目组织单位统一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书面资料。

  网上材料报送时间: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21日;

  书面材料报送时间: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28日。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The lnychlaw of family in Turkey

土耳其家庭私刑


徐 青


[摘要] 家庭私刑是土耳其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年家庭私刑案件的发案率占刑事案件很大的比例。它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它将对将要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产生一个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土耳其 私刑 妇女地位 宗教意识

原定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因为在试实行阶段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申诉和不满,为避免更大的错误,经总统批准、大国民议会审核,将生效日期延迟至2005年6月1日。
不论以前的《刑法》还是以后将要生效的《新刑法》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惩罚力度都是严厉的。家庭私刑在每年刑事发案率中占有很大比重,但遗憾的是,这类案件一直是土耳其屡屡禁止,但却屡禁不止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土耳其是一个90%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宗教思想和宗教道义贯穿在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以前长期被宗教缚束的原因,通奸以及婚外性行为为传统穆斯林教义所痛恨。家族名誉高于一切,家族内部对私奔和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的严厉私刑处罚也是维护自身家族名誉的最有效方法。一个家族的女孩未婚先孕或与人私奔,首先将会受到来自自己家族的追杀。家庭会议将决定这个“不名誉”女孩的生死,执行者就是这个女孩的亲兄弟和同门堂兄弟们。对于来自亲兄弟和堂兄弟的追杀,没有得到家庭许可的婚姻和私奔的当事人,结果几乎都是惨酷的。杀了自己姐妹的凶手,在得到家庭赞许和表扬的同时,即使受到刑罚制裁,身陷牢狱,他的家族也以他为荣。因为他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和习惯维护了家族的名誉。
去年在伊斯坦布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在成衣厂工作的15岁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友劫持,被这个男友囚禁3天,3天后回到家里,向家人讲述了3天被多次强奸的过程。这个家庭经家庭会议之后,决定处死这个女孩,在女孩百般的求饶中,仍然没有得到家长的宽恕。于是她的亲兄弟,就是家庭决议的执行人,将这个女孩勒死在自己的姑姑家。她的父亲和兄弟将女孩尸首运到远处的一片森林里并掩埋了,之后到警察局报告女孩失踪。在武装警察和警察的调查下,发现了掩埋在森林里的女孩尸体,证据证明凶手是她的父兄,她的家庭以杀死自己“不贞洁”的女儿为荣。
家庭私刑是对土耳其刑法的一个最大挑战,每年这种案件案发率很高。生效中的土耳其现行刑法和当今执政党在2003年5月呈递到大国民议会的新的刑法草案,对妇女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来自男子以及家庭和社会团体利益权利所给的伤害,如何寻求好的解决办法也摆到了土耳其政府的日程之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和欧盟的标准相差甚远,在新的刑法草案的理解上为了将男女平等真正合法化,草案中所运用的语言,性犯罪阐述和这种犯罪的规定之下,需要将不同的民族和等级价值观念做一变化。
曾经发生在伊斯坦布的一起凶杀案件中,死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没有经过女方父母的认可,私奔来到了伊斯坦布,他们在恐怖中生活,为了化解积怨所以托女方的亲朋好友去说服女方父母,以放他们一条生路。但最终的结果是,夫妻双方死在了一起。凶手是女方的哥哥。在这个女子的葬礼上,她的父亲没有参加。
这种现象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低下,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也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私刑的根源是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以来,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里,家庭中的家长制仍然是土耳其宗教影响下的一个阴影。
在土耳其,由独立的妇女机构和律师协会代表们成立的土耳其新刑法监督团,以对妇女的人权和社会权益保护寻求新的解决途经为目的,在2002年开始了研究工作。这个团体一面对生效中的刑法,一面对将要生效的新刑法草案进行研究和监督,并向法律委员会提出好的建议。有志之士希望在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土耳其对妇女的伤害以及家庭私刑案件方面能够有所遏制。

徐青:女 1966年出生 河南洛阳市人,律师,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特别法博士生。
材料取自:

Hürriyet Gazetesi, 3 mart 2004.haberi
Hürriyet Gazetesi, 24 ocak 2005 hab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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