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定情歌》著作权申请的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8:58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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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定情歌》著作权申请的处理意见

国家版权局


关于《康定情歌》著作权申请的处理意见 权司[2004] 25号




湖北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请求处理有关〈康定情歌〉著作权申请的报告》收悉。吴冲龙同志的申请涉及《康定情歌》作者身份的确认和著作权归属问题,属于民事确权,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版权部门不宜接受这种申请。请你局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一问题。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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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加强受赠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捐赠款物,用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及其它公益事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

本条例所称受赠单位,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捐赠人捐赠和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方式、数额、用途和受赠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

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投诉,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捐赠人。

第九条 捐赠人要求对自己捐赠情况给予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公开报道和宣传华侨捐赠情况,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命名的,应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不得要求捐赠人在捐赠款物之外再承担资金使用项目的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华侨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以下称侨捐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捐赠人用其经营所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捐赠人可以按照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国内亲属入户。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凭证或收据。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捐赠价值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接受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应提交下列文件,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捐赠协议书;

(二)受赠单位申请接受捐赠的报告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捐赠物资的清单(包括金额、种类、数量、质量等)。

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回复受赠单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凭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文件和捐赠物资清单,由海关审核后,按规定验放。

捐赠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物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捐赠的进口物资,特殊情况需转让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原确认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转让享受减免税的进口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税,转让所获的款项仍应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建立健全受赠款物管理制度,对受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受赠的人民币或外汇,应设立明细帐目,按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受赠的物资和房产应按捐赠人意愿,妥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受赠款物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九条 兴建侨捐工程,受赠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受赠单位应对侨捐工程的兴建与管理全面负责。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侨捐工程应依法按基本建设投资规定的程序报批。侨捐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村镇规划,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用于侨捐工程的土地或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侨捐工程的规模和标准。侨捐工程建设款额超过捐赠数额的,超过部分由受赠单位负责。未经捐赠人主动提出,受赠单位不得向捐赠人要求追加捐赠款额。

第二十二条 兴建侨捐工程,受赠单位应成立筹建机构,捐赠人可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筹建机构。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或捐赠人要求工程招标的,应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侨捐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捐赠人报告工程款物使用、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情况,并提请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向捐赠人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

侨捐工程节余款应征求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根据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重建或合理补偿,补偿所获款项仍应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告知捐赠人。

第二十五条 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捐赠人。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基金会或向有关基金会捐资的,该基金会应依法定期进行审计,并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背捐赠人意愿,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改变捐赠款物、侨捐工程的性质、用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确认手续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套汇、逃税、走私以及擅自将捐赠进口物资转让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挪用、侵占、贪污、盗窃捐赠款物,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前款追缴的款物,应用于原捐赠的用途和目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26号

关于印发《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召开了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彭广胜;联系电话:64463620;传真:64463617。

E-mail:AWB@chinasafety.gov.cn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

会 议 纪 要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协调机制

  由广东省、海南省轮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协调会议,互通情况、协调研究解决琼州海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可以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对一些需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的问题,由两省分别请示上报。

  二、切实解决车辆夹带危险品问题

  1.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口,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凡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资格证的企业车辆一律不允许经营和运输危险品。

  2.要合理规划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危险品进港、装卸作业的专用通道和码头,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

  3.在琼州海峡两岸轮渡码头建立危险品检测站,利用大型的扫描设备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实行全覆盖率的检测,减少危险品夹带现象。

  4.危险品检测站的地点由广东、海南两省及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研究确定。建立危险品检测站所需经费,客货轮渡码头由广东、海南两省商交通部门筹措,火车轮渡码头请铁道部商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筹措。

  5.由广东、海南两省及交通海事部门研究提出检测设备日常运行费用解决办法,保证汽车查危仪的正常使用。

  6.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由码头所属企业负责。

  7. 要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海上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汽车司机、货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全面清理琼州海峡碍航物

  1.请农业部继续向财政部申请渔民转产资金,用于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工作。同时,广东、海南两省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各自辖区内渔民转产问题,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2.广东、海南两省政府要开展碍航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各自辖区内的定置网等碍航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治理碍航问题。

  3.请广东、海南两省加大对本辖区内渔民的宣传力度,教育渔民依法养殖、捕捞和航行,防止渔民、渔网碍航问题出现反弹。

  四、加强琼州海峡消防力量,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琼州海峡消防力量。首先,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船公司加大安全投入,在各类船舶上安装消防装置,配齐相关器具,建立自救队伍和人员,提高自救能力。其次,请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和港口企业共同研究在琼州海峡领域内的大型港口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逐步配置海上消防船。第三,请广东、海南两省负责落实琼州海峡各自辖区内消防机构的用地、资金和人员编制。

  五、依法严格治理超限超载

  坚持源头管理和过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瓜果蔬菜运输车辆和进岛车辆的超载问题。广东、海南省交通部门要抓好蔬菜装载地和进岛运输车辆超载的治理工作,加强对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两省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禁止超载车辆登船。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

  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搞好联合执法,加强安全监管,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和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北港的安全管理

  火车渡轮公司要加强对北港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按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由于火车轮渡码头同时也是港口,因此也要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八、监督和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

  九、切实抓好琼州海峡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会议形成的关于琼州海峡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广东、海南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资金、时间和措施等,切实抓好落实。两省和有关部门要在9月30日前,提出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整改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