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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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劳动部、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随着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亟待加强。充
分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组织劳务输出,投资省,见效快,既能治穷致富,又能
推动智力开发。这是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起步产业,也是促进生产力要素在更广阔
的范围内实现新的合理组合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劳动力资源开发,对于贫困地区脱
贫致富、振兴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关于加强贫
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特别是各贫困县的劳动部门要把搞好劳动力资
源开发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劳动服务公司;摸清本地区劳动力
资源状况,根据劳动力的构成及不同素质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制订劳动力资源开发长
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指导和帮助各级劳动服务组织开展活动。这项工作以劳动部门为主,
各级经济开发(扶贫)组织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二、要大力组织劳务输出。这是当前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点。各地劳动部门、
开发办和各类劳动服务公司要在牵线搭桥、提供信息、疏通渠道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网、协作
网方面积极工作。按照“东西联合,城乡结合,定点挂钩,长期协作”的原则,组织劳动力
跨地区流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要有计划地从贫困地区吸收劳动力,
要动员和组织国营企业招用一部分贫困地区的劳动力;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贫困地区建
立挂钩联系,共同创办劳务基地,发展长期劳务合作。贫困地区的劳动部门和开发办还要主
动与对外经贸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派遣出国劳务的机会。各地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要认
真执行国务院有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对农民进城自谋职业给予指导,维护其合法
权益。

  三、要积极开拓劳务市场。利用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开拓劳务市场,为搞活劳动力流动
创造条件。除发挥国营、集体劳务组织的作用外,还要重视发挥现有民间劳务组织、能人的
作用,通过经济手段,采用联营、代理或其他形式,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劳务市场。

  四、要广开就业门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和规划,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
广开城乡就业门路,重点开发那些能利用当地资源,投资少,效益好,见效快,有助于扩大
就业的项目。要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服务公司带资金、带技术等到贫困地区上项
目、办企业,搞大跨度的横向经济联合,推动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综合开发和
利用。

  五、要认真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的素质。根据农村剩余劳动力
转移的需要,利用现有培训手段和用工单位的力量,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并鼓励城市企业的富余职工和退休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培训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开发办将讨论、落实本通知意见、安排和工作进展
情况,及时报告劳动部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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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2001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职责。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通信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交通工作的需要,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国防交通经费的使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
第八条 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系统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专业保障队伍。
专业保障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抢运军事物资、国防交通物资、抢险救灾物资;
(二)保障重点交通线路及通信通畅;
(三)抢修遭破坏的重点交通线路、交通目标;
(四)抢修应急战备器材;
(五)完成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的其他交通保障任务。
第十条 交通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组建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转运、集散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军事物资、国防交通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
(二)配合专业保障队伍抢修、抢建交通线路、交通目标;
(三)完成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的其他交通保障任务。
第十一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生产、抢险救灾等任务,对专业保障队伍进行训练和演练。
第十二条 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交通保障任务的车辆和其他机动设备,设置“国防交通”统一标志,可免费优先通过收费站卡。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参与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
(二)申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三)参与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四)提出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五条 从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发包。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方案,并根据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方案,对被动员和被征用的运力进行注册登记,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被动员和被征用的运载工具或设备,由于产权变更或报废,无法履行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变更或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登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申报。
第二十条 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被动员或被征用的地方装备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执行任务负伤、致残、牺牲或病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需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调整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布局和结构。
第二十二条 动用国家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必须经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动用交通管理部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必须经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必须经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国防交通器材。经批准使用国防交通器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租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国防交通器材,需要报废或另作他用的,必须报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防交通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国防交通教育加强指导和检查。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统一选编教材。
第二十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协助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新建、改建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或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被评为优良工程的;
(二)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交通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
(三)平时组织、训练和管理交通保障队伍成绩显著的;
(四)维护和管理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在国防交通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第十章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 [2002] 2号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老龄妇女工作,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和医疗保健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龄人口增加,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老龄问题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我国,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老龄妇女尤其是高龄妇女在老龄人口中比例较大。由于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相当数量的老龄妇女文化水平偏低,她们中许多人一生从事家务劳动或农业生产,经济收入偏低或没有收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身体状况较差,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因此,中国的老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老龄妇女问题,需要社会特别是妇女工作者给予极大的关注和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也十分重视老龄妇女问题。《决定》中特别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与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结合起来”。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强调,要“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决定》中还明确要求妇联等群众团体共同参与老龄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今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也进一步要求把老龄妇女与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独居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问题作为特殊群体的问题保障好。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妇联八届三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研究老年妇女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问题。这些进一步强调了老龄妇女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指明了切实做好新时期老龄妇女工作对于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老龄妇女工作是妇女工作全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联组织面临和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全国妇联书记处高度重视老龄妇女工作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去年成立了由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担任主任的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下发了《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上,彭珮云主席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竭诚为广大妇女群众服务作为妇联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强调:“要特别关心下岗女工、特困家庭和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并为她们提供有效的服务”。全国妇联今年首次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区市妇联老龄妇女工作座谈会,顾秀莲副主席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各地妇联在老龄妇女工作中已有许多创新,开展的活动各具特色、生动活泼、具体实在,深受广大老龄妇女的欢迎。这是全国老龄妇女工作的良好开端,为老龄妇女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老龄工作刚刚起步,我们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对解决老龄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老龄妇女群体的需求和特殊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研,在如何加强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她们崇尚科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反映她们的呼声,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参与推动全社会尊老、敬老风气的形成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任务十分艰巨。
老龄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社会发展及党和政府的工作全局,协助党和政府做好老龄妇女工作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妇联组织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跟中央的部署,增强做好老龄妇女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推进老龄妇女工作,发展老龄妇女事业。
二、老龄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妇女工作实际出发,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老龄妇女服务。
各级妇联在开展老龄妇女工作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妇联组织配合协助党和政府工作的作用,当好配角,推动形成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合力共建的工作局面;二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上明确工作定位;三是充分调动老龄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和鼓励她们参与社会发展。
主要任务是:认真履行职能,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老龄妇女需求,反映老龄妇女呼声,为党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解决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提供依据;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积极促进法制建设,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为老龄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老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老龄妇女精神生活;切实加大维权力度,努力为她们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她们合法权益;做好社区老龄妇女工作,因地制宜地参与城乡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广大妇女开展为老服务;积极发挥老龄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老龄妇女工作是妇联工作内涵的扩大,涉及到发展、维权、教育、宣传、组织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方面面,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把老龄妇女工作纳入妇联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老龄妇女工作协调议事机构,也可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但都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真正做到有人管、有人干,从组织上保证老龄妇女工作落到实处。在制定妇联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老龄妇女工作,任务要明确,工作目标要具体,保障措施要到位,既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使老龄妇女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四、加强调查研究,增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
要充分发挥妇联工作优势,深入开展老龄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老龄妇女群体中的问题,把握老龄妇女的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龄妇女工作的形式与方法;重点进行有关老龄妇女群众的特殊问题和需求调查,城市老龄妇女思想状况调查,老龄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调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研究,要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并分析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在全社会的老龄工作中树立性别意识做好基础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尊老、养老、助老社会新风尚
要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与妇联开展的主体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妇联系统的报刊、出版等新闻宣传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辟并办好老龄妇女工作宣传专栏。
妇联系统的妇女干部学校要将老年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教育和岗位培训课程,开展尊老、养老、助老的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
组织开展敬老、养老模范和为老服务的优秀典型评选活动。
六、开展生动活泼的老龄妇女思想政治工作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广大老龄妇女中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引导老龄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唯心主义,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科学健康、乐观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积极创办老龄妇女大学或课堂,开设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保健、文化艺术、书法绘画等适合老龄妇女需要的教学课程,开展适合老龄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取得寓教于乐、愉悦身心的效果;充分利用妇联现有场地,挖掘社会资源,为老龄妇女提供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有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七、抓住时机,积极推动和参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多为老龄妇女办实事
各级妇联要抓住政府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兴办老龄妇女服务业,推动老龄妇女服务网络建设;要和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结合起来,开展“巾帼助老行动”,培养、训练一批为老服务和管理人才,在社区老龄工作中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创建示范性老年公寓和活动中心。各级妇联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扎扎实实地为老龄妇女办实事。
八、加强法制教育,依法维护老龄妇女合法权益
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保障老龄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贯彻落实好现有法规,依法维护老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举办法律宣传日和老龄妇女法律课堂,提高全社会维护老龄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自觉性,特别要提高老龄妇女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和能力;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妇联要结合“四五”普法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条件开设老龄妇女法律咨询热线和咨询日,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和优先办理老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信(访)件。
九、重视和发挥老龄妇女的作用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采取学会、协会、联谊会等形式将广大老龄妇女组织起来,引导和鼓励她们积极参与社区文化、环保卫生、科学普及、关心教育下一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移风易俗、社会志愿者及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调动和发挥她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她们走出家门,发挥余热,服务社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 全国妇联

2002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