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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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全面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坚决贯彻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的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武警、信息、保密、宣传、监察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并重点加强对利用手机、互联网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等有害信息的防范和封堵,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团伙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等各个环节从严管理,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责任到人。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二、标本兼治,有效防范有组织地大规模异地报考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规模异地报考给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带来的潜在威胁和对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成立以教育厅(教委)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处室、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治理小组,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成人高校及其函授站(点)、办学点有无招收所谓“预科生”、“跟读生”或组织鼓动考生异地报考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前妥善处理,消除隐患;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校函授站(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对所属成人高校所有函授站(点)和校外办学点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学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停止办学;同时还要认真了解和分析所属成人高校生源情况,合理安排高校的招生规模,严禁高校为完成计划跨省或依托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遏制考生大规模异地报考作为2007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一是实施重点考生管理,对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考生重点进行身份多“证”审查,严格把关;二是实施重点考场管理,将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考生分散安排考场,增加监考巡考人员,配置必要的设备,防止利用技术手段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发生;三是实施重点学校管理,对曾经组织过考生大规模异地报考的高校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苗头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四是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处理解决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和工作秩序
  各成人高校要充分认识成人高等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为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将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中,加强管理、加大投入、规范办学,克服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倾向。要根据在职从业人员的特点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教育形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招生专业设置,更加注重应用性和技能性,充分发挥成人高校的办学特色;进一步强化生源质量意识,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新生录取要求。
  各成人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一律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坚决杜绝虚假宣传、体制外招生、异地举办脱产班、组织考生异地报考等违规行为。从2007年起,成人高校招生将全面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成人高校。
  附件:1.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2.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3.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一)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统一使用教育部研制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以下简称分省计划)编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登陆帐户、登录密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
(二)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应根据教育部确定的2007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和所属成人高校学校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指导所属成人高校做好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部属各高等学校依照根据教育部确定的2007年本校招生规模编制招生分省计划。
(三)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四)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
(五)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
(六)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也不得擅自拒绝公布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 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报名考试地点
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外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外语非英语语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于成人高考前报送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4.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用民族文字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使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导语)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规定的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对上述少数民族考生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制试题和组织考试。
5.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的组织
1.考试日期为10月13日和14日。
2.阅卷工作由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统一进行。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五、录取

(一)2007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应于11月15日以后开始,并于12月底前结束。
(二)各成人高校和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本省(区、市)的招生规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五)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其他

(一)对违反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年5月发布)执行。
(二)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3日 10月14日

9:00-11:00 语文 外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3日 10月14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外语

附件三: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一、 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10104 伦理学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对外汉语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 050106 中国语言文化
050107 应用语言学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238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50239 泰米尔语 050240 普什图语
050241 世界语 050242 孟加拉语
050243 尼泊尔语 050244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45 荷兰语 050246 芬兰语
050247 乌克兰语 050248 韩国语
050250 塞尔维亚语 050251 克罗地亚语
050252 挪威语 050253 丹麦语
050254 冰岛语 050255 翻译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 编辑出版学 050305 传播学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历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博物馆学
060105 民族学 060106 文物保护技术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招 生 专 业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统考科目
100503 蒙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6 维医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4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11 蒙药学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二、艺术类(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50303 广告学 050306 媒体创意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3 音乐表演 050404 绘画
050405 雕塑 050406 美术学
050407 艺术设计学 050408 艺术设计
050409 舞蹈学 050410 舞蹈编导
050411 戏剧学 050412 表演
050413 导演 050414 戏剧影视文学
050415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50416 摄影
050417 录音艺术 050418 动画
050419 播音与主持艺术 050420 广播电视编导
050422 艺术学 050423 影视学
050424 广播影视编导 050425 书法学
050426 照明艺术 050427 会展艺术与技术
050428 音乐科技与艺术



政治

外语

艺术概论

三、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103 数理基础科学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声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 化学生物学 070304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501 天文学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地球化学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地球与空间科学
070803 空间科学与技术 070901 大气科学
070902 应用气象学 071001 海洋科学
071002 海洋技术 071003 海洋管理
071004 军事海洋学 071005 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202 微电子学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71204 科技防卫 071205 信息安全
071206 信息科学技术 071207 光电子技术科学
071301 材料物理 071302 材料化学
071601 统计学
071701 系统理论 071702 系统科学与工程
080101 采矿工程 080102 石油工程
080103 矿物加工工程 080104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0105 资源勘查工程 080106 地质工程
080107 矿物资源工程 080108 煤及煤层气工程
080109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080201 冶金工程
080202 金属材料工程 080203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06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207 焊接技术与工程
080208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080209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10 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 080211 稀土工程
080212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 080213 生物功能材料
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 工业设计 080304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305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080306 车辆工程
080307 机械电子工程 080308 汽车服务工程
080309 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 080310 微机电系统工程
080311 制造工程 080312 体育装备工程
0804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402 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
080501 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2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503 工程物理 080504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080505 能源工程及自动化 080506 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
080507 风能与动力工程 080508 核技术
080509 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 自动化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 通信工程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6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8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080609 信息工程
080611 软件工程 080612 影视艺术技术
080613 网络工程 080614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80615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80616 光电信息工程
080617 广播电视工程 080618 电气信息工程
080619 计算机软件 08062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80621 微电子制造工程 080622 假肢矫形工程
080623 数字媒体艺术 080624 医学信息工程
080625 信息物理工程 080626 医疗器械工程
080627 智能科学与技术 080628 数字媒体技术
080629 医学影像工程 080630 真空电子技术
080631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 080632 电信工程及管理
080634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0701 建筑学
080702 城市规划 080703 土木工程
080704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080705 给水排水工程
080706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0707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0708 景观建筑设计 080709 水务工程
080710 建筑设施智能技术 080711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08071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080713 景观学
080714 风景园林 080724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80801 水利水电工程 0808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08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0804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080805 水资源与海洋工程 080901 测绘工程
080902 遥感科学与技术 080903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81001 环境工程 081002 安全工程
081003 水质科学与技术 081004 灾害防治工程
081005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1006 环境监察
081007 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 化工与制药
081104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5 资源科学与工程
081201 交通运输 081202 交通工程
081203 油气储运工程 081204 飞行技术
081205 航海技术 081206 轮机工程
081207 物流工程 081208 海事管理
081209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081210 交通建设与装备
0813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1401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1402 轻化工程 081403 包装工程
081404 印刷工程 081405 纺织工程
081406 服装设计与工程 081407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1408 酿酒工程 081409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081410 轻工生物技术 081411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081412 非织造材料与工程 081413 数字印刷
081414 植物资源工程 081415 粮食工程
081501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1502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5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504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1505 航空航天工程 081506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
081507 航天运输与控制 081508 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081601 武器系统与发射工程 081602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1603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1604 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081605 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081606 信息对抗技术
081701 工程力学 081702 工程结构分析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1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1902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1903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1904 农业水利工程 081905 农业工程
081906 生物系统工程 082001 森林工程
0820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003 林产化工
082101 刑事科学技术 082102 消防工程
082103 安全防范工程 082104 交通管理工程
082105 核生化消防 082106 公安视听技术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四、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
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金融学
020105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6 贸易经济
020107 保险 020108 环境经济
020109 金融工程 020110 税务
020111 信用管理 020112 网络经济学
020113 体育经济 020114 投资学
020115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020116 海洋经济学
020117 国际文化贸易
040301 农艺教育 040302 园艺教育
040303 特用作物教育 040304 林木生产教育
040305 特用动物教育 040306 畜禽生产教育
040307 水产养殖教育 040308 应用生物教育
040310 农业建筑与环境控制教育
040312 农业经营管理教育 040313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
040314 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
040315 机电技术教育 040316 电气技术教育
040317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 040318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040319 制浆造纸工艺教育 040320 印刷工艺教育
040321 橡塑制品成型工艺教育
040322 食品工艺教育 040323 纺织工艺教育
040324 染整工艺教育 040325 化工工艺教育
040326 化工分析与检测技术教育
040327 建筑材料工程教育 040328 建筑工程教育
040329 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 040330 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
040331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040332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040333 烹饪与营养教育 040334 财务会计教育
040335 文秘教育 040336 市场营销教育
040337 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3 生物信息学 070404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5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0406 动植物检疫
070407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0408 医学信息学
070409 植物生物技术 070410 动物生物技术
070411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 生物安全
070701 地理科学 070702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070703 地理信息系统 070704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401 环境科学 071402 生态学
071403 资源环境科学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100801 药学 100803 药物制剂
100806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7 应用药学
100809 海洋药学 100810 药事管理
110101 管理科学 11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 工业工程 110104 工程管理
110105 工程造价 110106 房地产经营管理
110107 产品质量工程 110108 项目管理
110109 管理科学与工程
110201 工商管理 110202 市场营销
110203 会计学 110204 财务管理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 旅游管理
110207 商品学 110208 审计学
110209 电子商务 110210 物流管理
110211 国际商务 110212 物业管理
110213 特许经营管理 110214 连锁经营管理
110215 资产评估 110216 电子商务及法律
110217 商务策划管理
110301 行政管理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110303 劳动与社会保障 110304 土地资源管理
110305 公共关系学 110306 高等教育管理
110307 公共政策学 110308 城市管理
110309 公共管理 110310 文化产业管理
110311 会展经济与管理 110312 国防教育与管理
110313 航运管理 110314 劳动关系
110315 公共安全管理 110316 体育产业管理
110401 农林经济管理 110402 农村区域发展
110501 图书馆学 110502 档案学
110503 信息资源管理









政治

外语

高数(二)

政治

外语

高数(二)


五、法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30101 法学 030102 知识产权法
030103 知识产权 030120 监狱学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303 家政学 030304 人类学
030305 女性学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402 国际政治 030403 外交学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030405 国际文化交流
030406 国际政治经济学 030407 国际事务
030408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030409 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
030501 治安学 030502 侦查学
030503 边防管理 030504 火灾勘查
030505 禁毒学 030506 警犬技术
030507 经济犯罪侦查 030508 边防指挥
030509 消防指挥 030510 警卫学
030511 公安情报学 030512 犯罪学
030513 公安管理学




政治
外语
民法


六、教育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学前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
040105 小学教育 040106 艺术教育
040107 人文教育 040108 科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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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意见》(镇发〔2008〕1号)要求,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是针对规定的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缓解其基本生活问题的专项社会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生活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患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过高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区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当年度发生的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及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施救。

(一)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病,经各种医疗保险经费报销后,因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且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二)救助对象家庭中的子女当年考入公办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和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民办学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三)对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四)对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的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不超过500元。

一个家庭享受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an>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镇江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支付凭证、入学证明、遭遇突发灾害证明等);

(五)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居(村)委会接到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民主评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群众没有异议的,在《镇江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申请及证明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在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审批机关对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应建立档案,将相关救助申请、审批材料装订成册,以便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安排市级资金,对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临时生活救助实际使用经费按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予以补助,市财政于年初预拨部分款额,其余资金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丹徒区临时生活救助所需资金自行筹措。

第十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社会公示制度,设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除追回冒领款额外,取消其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政府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评 审 条 件
第六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 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奖金评定标准
第十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等级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状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状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状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表扬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表扬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表扬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表扬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表扬
五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扬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三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
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
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
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
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
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
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第十四条 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
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五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
-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
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市范围内进步 30分
局或区、县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内进步 10分
第十九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95
二 70~84
三 55~69
四 40~54
五 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三条 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

,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八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九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分厂或车间(部门)设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

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审批权限是:
(一)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等奖、二等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征奖金税。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市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经济委员会,抄送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