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12:03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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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1]353号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现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共分为组织宣传、清理收费运价、运输经营行为、法规建设行政执行、运输安全、停止经营权有偿使用、检查验收7个方面,总分10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699号)的要求,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清理整顿工作考核分数达到900分以上的为优秀、750—900为合格,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清理整顿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地(市)、县,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11月中旬前,各省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部。在此期间,部将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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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http://www.most.gov.cn/tztg/201103/W020110322312152347514.pdf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系统软件技术



实时操作系统、安全易用性操作系统、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



专用操作系统的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数据库引擎技术;非结构化数据管理技



术等;基于UEFI 的通用及专用计算机固件技术等。



2、支撑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驱动的测试支撑环境技术;基于虚拟化的跨域/共享/协同技术;软件



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管理技术;网络透明计算平台技术;自适应网构软件技术;



数据挖掘、呈现、分析技术;虚拟现实软件开发环境技术;多通道人机交互技术;



软件生成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服务绑定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技术



基于虚拟化或集群的管理控制技术;行业关键业务控制技术;基于Web的应



用服务器技术;业务流程再造技术;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技术等。



4、嵌入式软件技术



嵌入式类的图形用户界面、数据库管理、网络支撑环境、Java平台技术;嵌



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普适服务的资源管理技



术;泛在设备的互联技术等。



5、计算机辅助设计及辅助工程管理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产品数据分



析和管理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



造技术;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技术



基于智能技术的文字识别技术;文字处理技术;基于语言学的中文翻译技术;



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的应



用技术;多语种交叉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技术;



图形图像应用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



能力的3D技术;基于模式识别的图像处理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



成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等。



8、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GIS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及动态多维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与移动



通讯、卫星通讯、卫星定位产业以及物流等产业相关的GIS应用技术;电子通用地



图技术;面向GIS的空间数据库的构建及应用技术等。



9、电子商务软件技术



基于Web服务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的集成环境及生成技术;电子交易或事务



处理服务的支撑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技术;电子商务评估技



术;移动电子商务技术;基于语义的Web信息获取、表示和服务技术;电子商务第



三方服务平台技术。



10、电子政务软件技术



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政务流程管理技术;政务信息交换及



共享技术;面向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技术等。



11、企业管理软件技术



商业智能技术;基于RFID 和定位系统的物流管理技术;集群协同供应链管理



技术;面向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技术等。



12、物联网应用系统



基于 RFID 等电子传感技术,应用于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技术平台和软件产



品。基于GPS 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平台,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产品和



应用系统。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包括工具版本的优化和技术提升,含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



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



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



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 CPU、DSP 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



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 移动终端电



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 )、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 )、有引



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 )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 以上;



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 )、球栅阵列



(PBGA )、多芯片组装(MCM )、芯片倒装焊(FlipChip )、WLP (Wafer Level



Package ),CSMP (Chip Size Module Package ),3D (3 Dimension ),CCD/MEMS



特种器件封装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 )测试及成品测试。芯片设计分



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



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MOS 工艺技术、CMOS 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 工艺技术,以及



各种与 CMOS 兼容工艺的 SoC 产品的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



术、GeSi /SoI 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 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 集成器件



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 PIN-FET 模块;阵列探



测器;10Gbit/s-40Gbit/s 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



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 )(包括CWDM 复用/解复



用、OADM 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设计制造技术



各类计算机、服务器和工作站的系统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应用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



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强认证管理和标识管



理设备。



3、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企业网或行业专网上使用的信息服务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



件、增值业务软件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



点、无线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为提高网络服务能力、



服务质量而设计的设备或应用系统。



4、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技术



融合多种网络手段的企业信息网络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技术;工作



流、多媒体技术;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技术;网络信息采集、分析技术;农业生



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



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



5、传感器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构建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基于传感器网络的应用



技术,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



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等。



* 本子领域排除以网站建设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MIS )类项目、办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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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化工部

部机关各司厅,各化工社团,各有关在京企事业单位:
现将《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化工协会联合会联系。

附件: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协会建设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了积极培育和充分发挥化工行业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并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指导和管理,使之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化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任务
化工行业协会是由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在探索“三位一体”大化工行业管理新体制中,化工行业协会处于中间协调层的重要地位。
化工行业协会主要职能:
⒈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及时发布各种信息,推广科技成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动向,分析市场、原材料、能源、环境、资金等情况变化,研讨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为会员和行业经营决策服务。
⒉代表行业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本行业近期和长远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工作等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根据会员要求合理提出协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协作关系等,防止盲目竞争,还要对会员和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向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发展趋势和咨询意见,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行业管理的职能。
具体工作任务:
⒈参与制订行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其中部分方案的起草工作。
⒉参与制订行业技术经济法规规章,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起草工作。
⒊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⒋协助政府做好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工作,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代表政府负责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管理工作。
⒌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对企业产品质量、计量、生产技术、环保、安全、节能等进行诊断与咨询,参与行业有关的广告审查。
⒍协助政府提出本行业税率、信贷、价格等的调整意见,政府也可以委托协会负责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工作。
⒎参与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论证、鉴定和验收,协助推广科技成果。
⒏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了行业协会以外,化工社会团体中一批在各方面有特定功能的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和办法,根据各社团具体情况,明确政府可以委托其办理的事项,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为发展化学工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关于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的职责
为加强对化工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部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正式成立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并逐步创造条件向社团法人发展。目前,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在部的领导下,协助部行业指导司对化工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当前化工部化工协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协助行业指导司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⒉协助行业指导司办理成立或撤销全国性化工社团的审核手续。
⒊加强对协会专职人员的管理,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奖励。
⒋配合民政部与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协会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法令、法规以及有关财务制度情况。
⒌定期组织协会秘书长会议,传达党和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政府部门与协会之间的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有关工作。
⒍组织化工行业协会工作研讨,促进协会业务水平的提高。
⒎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协会活动。
⒏推进协会与港台及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⒐配合部有关司局,组织化工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先将氯碱、橡胶、氮肥、化学试剂、造纸化学品等行业作为试点。
⒑推动各行业协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在“三位一体”的大化工行业管理新体制中起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⒈协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更新观念,提高办事效率。
⒉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提倡协商办事,树立团结、求实的作风。
⒊提高人员素质。协会要有懂业务的老同志,又要有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专家,要选一批有影响的企业家担任协会的领导工作。
⒋加强协会理事会建设。理事要有代表性,理事会要确立新的管理、运行和发展观念,按照章程为会员服务。
⒌加强自律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会议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廉政、勤政制度等。
四、积极支技行业协会,为行业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部有关司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支技行业协会实现各项任务。
⒈部有关司局要明确委托给各行业协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到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日程。
⒉部有关司局要及时向协会通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行业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生产经营等信息,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协会。
⒊为便于协会开展工作,部召开综合性会议或专业会议以及下达综合性或专业性文件,由办公厅、行业指导司或有关司局负责通知行业协会联合会派人参加会议,并列入发文户头。通过行业协会联合会向行业协会通报信息,使协会及时了解专业的活动情况。
⒋部有关司局要与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协会建立正常联系制度,并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权。
⒌支持协会积极参加国际活动,开展与国际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⒍目前各行业协会会费收入少,经济基础薄弱,为使协会能正常办公,要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协会的办公用房(挂靠在企业的不计在内)。
⒎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从事符合协会宗旨的有偿服务活动。办好经济实体,以增加协会经济收入,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
⒏为了加强和充实协会力量,各行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应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的在职干部和机关选派少数现职干部从事协会工作,其工资、职称、福利、医疗、住房、退休等待遇与派出单位职工一视同仁。
⒐部给予协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协会承担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