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00:25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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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于规范快件寄递经营活动,保障国家通信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聊城市邮政局为全市邮政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全市行政区域内快件寄递的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邮政部门做好快件寄递的管理工作。

二、全市快件寄递企业的报审初审工作,根据《山东省快件寄递经营批准文件申办管理规定》,由聊城市邮政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报审、初审。

三、快件寄递企业取得《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许可证》和《山东省邮政专营业务代办许可证》后,具有快件业务经营资格。其中《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从事单件重量在2000克以下的物品寄递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山东省邮政专营业务代办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为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代办收寄、投递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物品或者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四、各级邮政、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加强快件寄递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快件业务的行为,按照规定严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尽快将我市快件市场的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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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铁道部 等


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办)、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建委(建设厅)、劳动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工程局、铁路设计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5号文件精神,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与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一并执行。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第三条 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地行政管辖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道口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安排所辖地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全面监护,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组织开展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协调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项工作。其具体职责范围和工作人员配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道口监护员,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道口监护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道口监护人员的职责是:认真执行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技术规章及道口通行规定,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指挥疏导车辆、行人安全通过道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特殊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宣传铁路道口安全常识,检查道口设施,清理道口路障,协助制止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者停留。对蓄意破坏道口安全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了望,通过道口之前呜笛告警;在道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下,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铁路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对道口安全的综合治理。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个体营运车辆及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必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坚决制止违章抢行穿越道口。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口交通治安的巡察。各级经贸委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将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改建立交桥,共同研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纳入铁路、公路、城建改造规划,逐年安排实施。加快合并设置过密的铁路道口,一公里以内或者一个村镇有多处道口的,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各级道口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拆除擅自设置的非法道口。今后新建铁路,应当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
第十三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解决。有关部门按职责和规定应承担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继续保持原有渠道不变。道口监护管理经费,由各级道口管理机构负责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照原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0]0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 《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月十八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市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轮岗期间兴办实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地优惠措施: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优惠10%;
(二)开发农、牧、林、水利等资源,土地出让金优惠50%;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生产加工型工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从事上述各业的,土地出让金优惠60%;
开发各类第三产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15%;
(三)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接受原企业职工,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也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四)投资建设公益设施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五)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60%,土地受让期限,最长可达50年,期满可以续约;利用荒地植树育林的,享有林木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的,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四条 收费优惠措施:
(一)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
第五条 引进人才优惠措施:
(一)硕士生、博士生应聘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分别向上浮动2级、4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对携带重要科技成果来我市的急需人才,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该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由用人单位据其贡献给予奖励;
(三)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来本市投资并具有当地暂住户口的我国公民,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可享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推荐为政协委员。
第六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涉税问题及遇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投资者要求,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赤政发〔1996〕2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赤政发〔1996〕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