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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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94)中银营便字第3号函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一切进口项下付汇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央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的支付虽不属银行自营业务范围,但以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购买外汇实质上属于买汇行为,因此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对外支付;现汇帐户中现汇存款的
支付,《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按该办法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我局原发(93)汇管函字第10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凡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请你行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审核进口付汇。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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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关于对低价倾销平板玻璃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建材局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关于对低价倾销平板玻璃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建材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8〕109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7月1日正式执行以来,大多数生产企业、经销单位的执行情况是好的,对抑制玻璃行业存在的竞相
降价、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有一些玻璃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采取各种手段,直接或变相地搞低价倾销。为严肃价格法规,确保《暂行规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加强对平板玻璃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对平板玻璃价格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依据《价格法》制定的《暂行规定》是我国在工业产品领域出台的第一个针对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章,也是整顿平板玻璃行业价格秩序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不仅对
整顿玻璃行业价格秩序、促进玻璃工业健康稳步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制止其他行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和各类经销单位自1998年7月1日以来有无低价倾销行为。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平板玻璃的出厂价格是否低于其生产成本(生产成本为该种产品生产当期的月完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下同),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其进货价格;是否存在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
等级的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使经销单位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是否采取折扣、补贴或多给数量等手段,变相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使经销单位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是否存在其他方式的
低价倾销行为。
四、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管
〔1998〕10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检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对平板玻璃价格检查列入下半年的工作任务。对各地检查的时间、方式不作统一要求,主要由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部署。
(二)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要认真对照《暂行规定》做好自查自纠,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政策情况,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应积极向价
格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三)对涉及跨省的价格违规案件,由最先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进行检查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提供资料。必要时,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协调。
(四)国家建材局将不定期发布社会平均成本,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作为检查时的主要参考,对低于此标准销售的,要认真检查。



1998年9月8日
多年来长期很多当事人甚至很多律师咨询关于土地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为更好的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将这些问题做一总结和归纳,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什么是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国民政府时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当于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甲”。现今台湾地区类似的编组为  “邻”,属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编组、农村地区村的行政编组。
  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
  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村民小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什么关系?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上述法律并列出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四个管理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这四个单位属于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种观点不正确的。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谈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讲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三)、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

3、什么是两公告一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土地过程必须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两公告”分别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一登记”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制,实行土地利用监督管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严格查处等。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