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4:20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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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已于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并经双方分别于2003年12月27日和2003年12月30日互致书面通知,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应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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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稻草人——土地法

房地产行业无愧为现在最热门的话题,媒体最热闹的是房地产行业是否存在泡沫。但是更多的问题是拆迁补偿和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存在的纠纷,这些是不能为媒体正常报道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存在必然的联系,牵涉到太多、太复杂的事情,不是周郎所能说道的。

稻草人本来是麦田的看护者,不许偷嘴的鸟靠近,但是稻草人不仅没有看住鸟,反被鸟儿嘲弄,在他身上可以恣意枉为。土地法也是麦田的看护者,他唯一的责任就是看护麦田种的是庄稼就行,仅仅这一点,他都无法做到。周郎说:“土地法,你稻草人也。”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诸位看官郊区走一走,大兴土木的有多少是在麦田中。

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是十几亿中国人养命的,以现有的土地养活十几亿中国人,已经是非常的艰难了,所以基本农田要严格保护。据报道湖北天门市10万亩良田被种上了速生丰产林,这不过是个典型而已。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君不见郊外多少麦田在围墙里荒草何只长两年……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很多小区、开发区动辄过千亩,又有谁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呢?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标准也够详细了,可是如果都遵照执行的话,又那来那么多怨气,上访、静坐示威、甚至与地方政府武力对峙。

……

土地法哭了:“你莫说了,周郎,我心头之痛,岂可胜数,我是你们人制定的,是否执行也是你们人决定的,不实之重怎让我独立承受?”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火灾对乡镇企业的危害也日趋严重。1992年,全国乡镇企业火灾损失高达一亿多元,比1991年上升61.5%。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仓促上马、消防条件简陋;经营中急
功近利,存在短期行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差,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公安消防部门也存在着消防监督不及时、不得力的问题。为了适应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消防保卫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做好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部署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帮助解决涉及全
局性的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专项治理。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把乡镇企业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针对乡镇企业的特点加强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会同乡镇派出所对乡镇企业定期检查消防状况,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积极组织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区别不同情况,宽严适度,因地制宜,做好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大中型企业、“三资”等涉外企业以及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其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对于创建初期的小型企业
,要着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多下功夫,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对于需要大量投资的消防安全设施,企业如果一时难以配齐,消防部门不宜苛求,可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限期逐步完善,但对确属重大的火灾
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加强民办消防力量的建设。各地可参照江苏无锡和广东宝安、东莞等地的经验,除乡镇企业自身应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和组建义务消防队外,年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应当配备一名专职防火人员,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对乡镇企业的防火检查指导和组
织工作;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当地政府或主管企业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情况的专职消防队或治安消防联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上述专职消防人员的业务、装备经费及工资福利费用,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乡镇企业
中筹集解决。
以上各点,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199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