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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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7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是指《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十五”计划》已明确的专项整治领域和国家新部署的相关专项整治领域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应依法打击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法定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检举揭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五条 与本职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害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登记,作为举报案件查处和查处结束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案值、案件性质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价值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每个案件按案值的5%以下给予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兑现举报奖励金,由案件查处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办案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举报人在90日内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根据查处单位的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管理,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金由管理案件查处单位财政预算的相应一级财政核拨,查处单位支付。

  中央驻闽机构查处案件,罚没收入上缴本省地方财政的,举报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肃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挪用举报奖金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其职能依据本办法制定。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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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国务院


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

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为搞好军队营区(包括仓库、医院、学校、场站),以及工厂、农场、马场、训练场地等的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营区植树造林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个军人的光荣义务。各部队要按照“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的要求,在每年“植树节”前后和适宜植树的季节,组织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在营区大力植树造林。
(二)团以上单位在营区内植树造林,要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搞清适宜植树的地段、面积和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制订植树造林规划,绘制分布图,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三)营区“四旁”植树要多种速生乔木,辅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园林化方向发展,为部队战备训练和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按基地面积计算,每十五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树(城镇驻军基地面积过小的以种满种足为原则);基地面积大、空地多、条件好的单位,人均成活树要达到二十株以上。
(四)部队对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尽可能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
(五)部队的农牧场要营造林带、林网和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实现农田、牧场林网化。
(六)有条件的团以上单位,要自办苗圃,培育树苗。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以及军区空军、海军舰队,要选择条件好的地方,建立苗木基地,逐步实现植树造林苗木自给。
(七)植树造林要讲究科学,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适当密度、合理混交、精细种植和抚育保护等基本措施,严格按照林业生产规律和技术规程办事。
(八)营区植树造林要实行责任制,采取包栽、包活、包成林的办法,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在规划限期内没有完成造林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新建营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所需经费列入基建投资开支。
(十)各级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队植树造林,积极帮助部队搞好造林规划,培训干部,培育良种、壮苗,进行技术指导。

二、营区林木管理
(一)营区范围内由部队营造的以及国家批准划给的林木是营产的组成部分,统由各级营房部门管理。团以上单位要详细记载每年种植数、投资数、收益数和林木、果木、林副产品的采伐、更新、抚育、加工、利用情况,掌握林木资源消长变化,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植树造林完成、保存和收益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统计上报。
(二)部队在营区内植树,林木属于军队所有。山权林权有争议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协商,明确权属。凡权属明确为部队所有的山林,归所驻部队经营,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权证书。山林权证书由各军区、军区空军和海军舰队营房部门永久保存,基层单位营房部门留存副本,部队移防、撤销时列入移交,不得销毁。
(三)部队在军事禁区内的荒山荒地植树,地权属国家的,林权归军队,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证书;地权属集体的,要与社队签订协议,商定种植、管护和林木收益分配办法。禁区内原有林木权属不变,部队要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和社队搞好林木的抚育管理和病虫害的防治,不得砍伐。
(四)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的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无论山、地权归属如何,其绿化应在地方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种植的林木和原有林木、植被,要严格保护,严禁损害、砍伐和狩猎。
(五)营区植树造林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所需经费应从林产收益中解决。军区或总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营区植树造林所需劳力,主要依靠部队自已动手。花果树木多的,可雇请少量园艺工人。造林面积大的,应组织一些有经验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三、营区林木保护
(一)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营区的树木、植被,适时浇水、除草、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保证林木正常生长。
(二)营区树木多、造林面积大的,要指派护林员,或由执勤巡逻人员兼职护林。护林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巡护,防止人畜损害树木,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林木的行为。
(三)禁止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有条件的要封山育林,不准在幼林区及封山育林区和各种防护林带砍柴、放牧。切实搞好森林防火。
(四)为维持生态平衡,要积极宣传和开展爱鸟、护鸟活动。严禁捕猎营区内外的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
(五)主动与地方取得联系,商请驻地公社、大队、公安派出机关协助管护好营区林木。

四、营区林木采伐
(一)采伐营区林木,要以不影响隐蔽和绿化整体规划为原则,经过批准,办理手续,有计划地进行。
(二)属于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或部分砍伐“四旁”成材树木,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方可实施。驻城市部队营区林木,只能进行卫生伐和更新性采伐,并报经城市园林或林业部门批准。采伐的木材主要用于本单位营房、营具的维修。
(三)成片林木的主伐,由造林单位编造计划,将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相、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报经军区、军种后勤部批准。年采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须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同意;年采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军区、军种后勤应将批件抄当地县林业部门。地方林业部门应发给采伐证和木材出境证。采伐的林木由军区、军种营房部门统一计划,以合理的价格调拨部队内部使用。
(四)采伐营区林木,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缴纳标准,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竹子(楠竹)十五元,全部留给部队用于更新造林、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支出,专款专用。育林基金由用材单位缴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管理
(五)部队营造的林木及林产品收益归军队支配,林产收入实行分成。军区、军种和省军区、野战军、后勤分部提取30%作为扩大造林、育林的基金,其余70%归造林或经营单位所有,主要用于迹地更新、造林育林,少部分可酌情用于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
(六)坚持采育结合。林木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采伐后的迹地要做到当年或次年更新,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七)有条件加工的造林单位,要搞好木材的综合利用,为部队制作营具、用具及建筑材料,所得资金按林产收入处理。

五、奖励与惩罚
(一)营区植树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团以上单位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对于毁坏、损害、盗窃、破坏和滥伐营区林木,及过失引起 森林火灾的,要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发布)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济南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济南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发布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投诉,监督各有关部门对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三)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城市设计规划并适时予以公布。市环保局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并简化已完成区域性环评的片区内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到项目开工全过程的具体实施程序。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高效的内部运转程序,保证各环节按规定时限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