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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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1966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66)国议字62号)

最近,公安部对在押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全面审查,提议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五十七名战争罪犯予以特赦释放,对十五名表现良好的战争罪犯予以特赦减刑。国务院认为,对这部分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是适宜的,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
196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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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改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2、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合同”改为“调解经济合同争议”。
删去第三款。
3、第四条及其他条款中的“法人代表”改为“法定代表人”。
4、删去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
6、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
“(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为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责令返还或者赔偿,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7、第十五条修改为:“各金融机构收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协助查询。”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证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199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