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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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计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能否最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关键在农村。为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于防大疫、抗反复,按照中央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层层设防,严防死守,尽一切力量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向农村扩散。力争做到:未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地区,当地不出现继发病例;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保证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技站、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人口学校、中小学、农民夜校等农村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干部群众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并明确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要使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群众懂得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控、可治的道理,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体现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亲属的关怀。

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安排,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对于个别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防治工作的违法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三、做好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学专家编写适宜教材并开展逐级培训,有条件的省区市可通过电视、光盘、录象、网站等远程教育手段进行。

县级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等知识和技能。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要掌握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一般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消毒、疫情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村级卫生人员应熟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要重视并做好乡镇领导、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并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家属、密切接触者和返乡人员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防治工作。

四、健全农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人员发现可疑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调查核实,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村医、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并立即上报。入户访视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卫生部明电〔2003〕49号通知精神,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专业人员进驻指定非典型肺炎诊治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和渠道,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在农村信息网中的作用,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测、汇总,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信息网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报告工作的检查。

五、及时有效处理疫情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参加的疫情应急处理队伍,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开展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等项工作。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尽快控制疫情。

防治农村非典型肺炎,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并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通知县级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同时,要指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一旦在某个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向其他地区扩散蔓延。

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居所和其接触、停留过的房间、场所,应立即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对因患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在消毒、防疫处理后,一律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乱埋乱葬。

六、加强对城市务工农民和返乡人员的管理

用工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城镇农民工的管理,宣传国家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劝阻其不要返乡或向其他地区流动;要安排专人每天询问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绝不能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回原籍或推向社会。

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要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从疫区返乡人员和跨地区流动人员,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应设立非典型肺炎医学检查登记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船舶和航班到站的返乡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对有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留验,并通知当地疫情处理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对无症状者,各医学检查登记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乡并仍在疫病潜伏期内的人员进行逐个排查,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七、提高农村医疗应急救治能力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隔离留观应有一定的隔离单间。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对确诊或疑似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应立即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到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接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各类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措施,防范院内感染。

每个地(市)要根据需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作为专门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按消毒隔离的有关规定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病区,其中备有收治疑似病人的若干单间。长远性农村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要纳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

各定点医院要备有呼吸机、床旁X光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等医疗器械和充足的救治药品,备有必须的消毒药械和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要求储备。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配备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运在家庭、乡卫生院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无偿征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适宜车辆,用于转运病人。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形成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有力,当地诊断、转运、抢救病人及时有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八、完善并落实相关经济政策

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对农民(含农民工)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救治的政策。对农民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医疗机构均采取记帐制,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按诊疗程序进行就诊、检查、留验、隔离、住院治疗等,不再交纳各项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疑似病人留验隔离期间,检查和治疗也一律免费。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对于医疗机构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所发生的门诊、病房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防护用品、车辆购置以及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费用等,应由地方政府财政按合理需要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急改造及急需基本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要根据国家关于2003年建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的总体要求,加快实施。消毒车的购置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级要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财政要保证支援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医疗队的所需费用。

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等行为。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分别报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应急项目,审核下达建设投资和拨付补助资金,必要时可预拨款项;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患者的贫困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由于非典型肺炎给个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影响,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

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借非典型肺炎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能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强行向村组、农户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向农民发放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品,应当免费提供。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引导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

九、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各方面的爱国卫生力量,积极开展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面貌,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中央要求对农村防治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制定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和保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形成县、乡、村一体防治,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防治方案。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卫生科普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做好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各级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基层防治工作进行认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推诿、失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应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政府一定要从保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抓住宝贵战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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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

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

——潘志恒














作者简介

潘志恒,1953年出生,1969年参加工作。1980年大学英语专业毕业,1986年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评高级经济师职称(1999年转评为高级律师)。现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国际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著有专著《破产法概论》(与另一作者合著,1988年出版)。
曾发表“论和解与整顿”、“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律师的使命”等论文十几篇。









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
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
——潘志恒

任何国家加入WTO,都会面临一系列的“入世问题”。所谓入世问题,是指加入国如何调整和变革现存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甚至部分政治制度,使之符合WTO规范体系要求的问题。“入世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与WTO规范体系的不相适应性。“入世问题”的严重程度与这种不相适应性成正比。二是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这是产生“入世问题”的更重要的原因。正是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才使得各成员国的国内制度不但有必要符合WTO规范体系,而且必须符合WTO的规范体系,才使得调整和变革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不但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必须。因此,要探讨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就必须从分析和研究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入手。
一、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
WTO规范体系是由国际公约(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协定(如《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国际组织规章(如《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国际组织的决定与宣言(如《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等等),以及各国的加入决定书等等组成。这些公约、多边协定、国际组织规章、国际组织的宣言与决定以及加入决定书等无疑都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约束国家的国际行为的规范,因而属于传统国际法的范畴,具有传统国际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然而,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的规范体系却有着显著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对传统国际法所规范的行为范围的拓展,而且表现在对传统国际法的本质特征的拓展。兹一一列举之:
1、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规范体系的规范对象发生实质性变化。
传统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所规范的对象对国家来说,仅是国家的对外行为,或称国家的国际行为。而对国家的国内行为,传统的国际法向来都根据主权原则将其排除在国际法的规范对象之外。与传统的国际法不同,WTO的规范体系,不仅将国家的对外行为作为规范对象,而且将国家的国内行为也作为规范的对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下称“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2项对国家的国内行为方式做出规定,即:“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也就是说,对国家有关贸易的国内行为,WTO要求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为之;又例如,入世议定书第二条C款规定,国家的国内行为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而入世议定书第二条D款甚至直接规定国家的国内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独立、公正的司法审查②。诸如此类的规定,使WTO的规范体系,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主权界限,使国家的国内行为直接成为国际法律体系规范对象,这是对国际法的本质特征的突破,也是国际法的一个飞跃性发展。
2、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规范体系的规范范围明显扩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5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盐务局等部门提出的《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整顿和规范
           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要求,从2005年5月中旬开始,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盐务局等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理无证照小盐池,取缔私盐生产、加工、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完善食盐市场监管机制,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无证照经营的小盐池;无证运输以及擅自将工业用盐充作食用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用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重点地区。酒泉、张掖、武威、白银等有小土滩盐池的地区;临夏、定西、兰州、庆阳、白银、天水、平凉等私盐冲销比较严重的地区;卫生部等部门通报碘盐率不达标的广河、东乡、临夏县、和政、徽县、敦煌等县区市。

  三、工作措施
  (一)整顿规范食盐生产秩序。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的无证照小盐池,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
  (二)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市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食盐市场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用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杜绝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进入食盐市场。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三)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的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和暴力抗法事件,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要逐步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
  (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广泛印发宣传材料,做到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职责分工
  为了做好这次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形成政府负责、工商机关牵头、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地工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切实使这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进行监测。
卫生、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碘盐。
  盐务部门要加强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卫生、盐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并以此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盐业市场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治重点市州、县区市的工商机关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基层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六、具体安排
  (一)5月中旬,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5月下旬,各级工商、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省工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三)8月中旬,省发展改革、卫生、商务、盐务、工商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四)8月中旬,省工商局汇总各地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并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盐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孙小系副省长
  副组长朱同心省工商局局长
  成员张汉文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禄维省公安厅副厅长
  徐怀恩省卫生厅副厅长
  赵毅省商务厅副厅长
  高玉宝省盐务局常务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张汉文省工商局副局长
  副主任刘显明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田小宁省盐务局副局长
  办公地址: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兰州市金昌南路279号)
  联络人员:
  省工商局李红钦
  电话:0931—8533190
  传真:0931—8533213
  手机:13099160175
  省发改委刘德新
  电话:0931—8487450
  传真:0931—8487450
  手机:13893108967
  省公安厅正
  电话:0931—8535225
  传真:0931—8843493
  手机:13993193020
  省卫生厅伏旭东
  电话:0931—8813477
  传真:0931—8735282
  手机:13389313629
  省商务厅张永洪
  电话:0931—8611133
  传真:0931—8769451
  手机:13919811921
  省盐务局谢建国
  电话:0931—8841059
  传真:0931—8841165
  手机:1391949306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