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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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有关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委托承担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促进、协调本行业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供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材料,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促进本行业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为扩大出口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
(四)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五)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委托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法规,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三)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文件的精神收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文件、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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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5〕86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阜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或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并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美化亮化、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市容、工商、规划、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有序、提高广告质量的原则统一制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市容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数10%的比例,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户外广告使用汉语拼音的,拼写及字母的书写应当准确。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规划、建设、环保、公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或者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悬挂,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乱设、乱挂。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路灯杆、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设置灯箱等户外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依法取得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权,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
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制度。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市容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进行审批。具体程序为:
(一)市容受理。广告发布者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转递相关。对决定受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递工商、建设、公安部门。
(三)并联审批。工商、建设、公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意见书,抄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限时办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商、建设、公安部门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构成建筑物、构筑物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场地或建筑物、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施规划定位图、设计效果图、广告图案及内容;
(五)广告合同;
(六)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申请延期应当提供广告设施结构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广告发布者没有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0日内拆除。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宣传、咨询活动,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有关的广告、宣传、咨询设施。不及时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活动举办者承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发布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毁。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在批准设置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应当根据剩余的有效期限依法给予广告发布者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对陈旧、破损等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在规定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市容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5〕29号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务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市财政按照各单位经费管理性质给予补助,其中:行政单位补助100%,全额事业单位补助60%,差额事业单位补助40%,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财政补助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各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财政核拨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补助,2005年暂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1504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列支,以后年度随各单位行政事业费列支,并随部门预算年初一并下达。行政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列“经费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缴纳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生育保险费管理监督。依法加强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并及时办理生育保险费报销和补助。

(三)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生育保险费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