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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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自产轿车销售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
经研究,现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自产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企业:
大连上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中机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华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港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中汽沪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城市车辆青岛有限公司
宁波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申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港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吉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市屹立汽车贸易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销售企业:
深圳市深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翔宸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日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广汽航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俊田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众大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聚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路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银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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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口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口岸委


南京市口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市口岸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口岸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逐步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结合南京口岸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海、陆、空口岸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口岸领导机关负责。
第三条 市口岸委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口岸工作的部署,根据口岸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有关口岸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商检、船检、食检、港务、航运、通讯导航、拆船、民航、铁路、航道、公路运输以及外运、外供、外理、船代、货代、仓储、海员俱乐部、公安、保险、中行、货主等单位和部门,涉及到口岸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市口岸委的统一领导、管
理和协调。

第二章 计划规划
第五条 涉及口岸业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市口岸委报送年度、季度、月度外贸运输计划,对业经上级平衡下达的外贸运输计划,须认真执行。
第六条 市口岸委负责召集口岸各有关单位平衡本口岸月度外贸运输计划,有关单位应汇报执行情况,对正式形成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努力贯彻。
第七条 口岸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统计台帐,尤其是重点船、跨月船、班机、班轮等的统计分析,应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报送市口岸委。
第八条 市口岸委应主动参与南京口岸的基本建设(包括货主码头、仓库、铁路专用线等)、技术改造,以及查验单位配套设施的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并对已立项和在建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服务。
第九条 为了搞好南京口岸的配套建设,提高口岸通过功能,由市口岸委负责征集口岸建设配套设施基金。
第十条 凡对外新辟、新增海、空国际(含港澳地区)客运航线、航班,有报批前应征求市口岸委意见。临时对外增开客运航班(含旅游包船、包机),经营部门须提前申报计划,经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对长江南京段水、陆域规划、管理应坚持“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规划、建设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市口岸委应主动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港务、航运、铁路、民航、公路等运输部门和货主单位应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街接,加速车、船、库场周转和货物集散;对于压港、压站、出入境旅客受阻、特殊船、重点船以及口岸发生的特殊情况,在本部门无力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市口岸委,市口岸委负责组织有
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口岸畅通。
第十三条 市口岸委应按照特资运输“安全、保密、迅速、准确”的要求,协调口岸有关部门做好“特资”的集疏运工作,保证“特资”运输顺利通过。
第十四条 各客运经营单位和口岸查验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旅客出入境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存放外贸物资的仓库由市口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审证工作。

第四章 涉外管理
第十六条 口岸各查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规定,做好把关服务工作,合法进出,方便用户。
第十七条 非监管点码头需靠泊外贸船舶,应先向口岸委写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查验单位方可按口岸有关规定进行监。
第十八条 口岸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涉外政策、纪律、保密的教育,对严重违反涉外纪律,泄密的事件,市口岸委应会同(协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国际海员俱乐部应做好国际海员、港澳台海员的宣传、接待、服务工作。海员俱乐部应定期向市口岸委反映海员的意见;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对本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矛盾,市政府授权市口岸委进行协调、仲裁。其原则是:
(一)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口岸有关单位应共同贯彻执行,对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
(二)因各主管部门之间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议,市口岸委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如遇紧急情况,可由市口岸委或请示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决定,并将情况和决定意见报上级口岸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
(三)市口岸委对于口岸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不能自行解决的一般涉外问题,应向南京市人民政府请示,属于紧急的重大的涉外问题,可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南京市人民政府。
(四)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本着“集中领导,积极协作,统一对外”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市口岸委或市口岸委请示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五)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市口岸委应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协调过程中,市口岸委按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决定,口岸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与抵制。

第六章 新点开放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开放港区内的新点开放或关闭的审批工作,由市口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要求开辟新开放点的单位,应向市口岸委提出报告,详细说明新开放点的基本条件、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
第二十四条 新开放点必须对查验单位的设置、人员配备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少、效益差的开放点,市口岸委可视情况予以关闭。

第七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口岸是国家进出口的门户,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窗口。口岸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的意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制定共建文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措施,并以自建为基础带动共建,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口岸各单位应抓紧廉政建设,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尽心尽职搞好服务,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对群众举报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乱纪的事件,严肃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口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发字 [1997] 1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 [1997] 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 161号文和

[1996 ]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

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