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2:42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处置你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质理,改善经济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的规定,中央财政给予你省专项补助4亿元,用于退还
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现将有关审核拨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和补助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积压普通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的退还。补助对象为经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积压普通住宅项目填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海南省财政厅。经海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提出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和拟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的补助方案,上报财政部审定。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退还已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积压普通住宅的土地出让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确权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进度情况予以拨付。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表。(略)



1999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2001年5月22日发布施行)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

载体的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为本单位收集和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 资料,现对公文归档范围规定如下:

一、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凡是反映各派出机构各项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单位的文件

1.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关于证券工作(及非证券工作范围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批示、决定、决议、条例、规章、制度、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2.上级和各级党政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3.代上级或地方党政单位草拟并被采用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4.上级单位转发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5.上级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检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上级或有关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费用、指标的计划、统计数字的文件材料。

(二)本级单位的文件

1.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其他大型重要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记录、报告、总结、纪要、重要照片、录音(像)、会议简报、典型材料、参阅材料等;

2.本单位党委会议、办公会议文件材料(包括记录、纪要);

3.本单位领导出席中国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召开的会议讲话稿;

4.本单位召开的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的专业会议、座谈会、汇报会等重要材料;

5.本单位印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6.本单位向上级或党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7.反映本单位重要业务活动的简报、新闻通稿、照片、录音、录像、新闻发布会的讲稿、有纪念意义的实物、荣誉奖励的锦旗证书等; ,

8.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情况及有关文件;

9.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及重要信件处理结果等文件材料;

10.重大的调查研究报告、业务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11.本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年报、简报、信息刊物、重要的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及重要的电报、电传、信件、签报等;

12.收发文(发电)登记薄、移交档案、销毁档案登记薄及有关凭证等;

13.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会计预决算报表、财务报表、凭证、帐薄、统计年报等;

14.本单位关于基建工程的任务批准性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竣工文件以及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15,本单位及单位内部机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改变领导关系的文件及启用印章的通知等;

16.关于干部任免、调配、培训、调整、晋级、离退休、退职、抚恤、死亡、奖惩、名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资变动等有关材料;

17.关于商调干部的来往文书、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18.机关党委、团委、工会等组织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关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材料;

19.对有关人员的审查、考核及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材料;

20.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会议记录、纪要、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往来文件等;

21.按有关规定应归档的死亡干部档案材料;

22.各监管对象上报的最终形成的申报材料和其他有查找利用价值的报告;

23.会计、审计、基建、纪检稽查等业务文件材料,按有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24,其他具有参考、凭证作用、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

1,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工作范围,但需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材料;

2.有关党政机关对本单位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与本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二、不归档文件的范围

(一)上级单位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材料;

(三)上级单位发来的供参阅的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重份的文件材料;

(五)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六)未经领导签发的文电稿,一般性文电历次修改稿(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领导人签字的最后定搞除外);

(七)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和意见的人民来信;

(八)本单位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九)为参考目的从有关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十)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外单位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参加上级或同级非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执行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十二)本单位收到的一般性没有保存价值的宣传材料;

(十三)同级或非隶属关系单位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三、对不归档文件材料的处理办法

(一)各派出机构档案部门每年在进行立卷归档时,要认真清理没有存档价值的文件材料。对经鉴定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进行销毁。销毁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要加强保管,销毁中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秘密级以上文件要按保密规定执行。销毁一般文件材料,只登记文件号,并注“销毁”字样。

(二)有些不归档文件材料,但在一定时期内仍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可由档案部门作为“暂存卷”进行保管。“暂存卷”失去参考价值时,按不归档文件材料销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行署原则同意盟交通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盟农村牧区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细则中所称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原则上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依据上级政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当地城镇建设、生态建设、资源开发计划,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并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六条 行署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盟交通局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各旗县市(区)相应成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做好征地拆迁等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各旗县市(区)交通局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前期筹划、组织管理和工程实施。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按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在技术指标的选择上要遵循实用、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合理选择平面线形,充分考虑前期为后期所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纵面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填土不宜过高,一般地区路基填料宜选择远运碎(砾)石土填筑。通乡(苏木、镇)油路路基宽度不低于 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通村(嘎查)砂石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0米。混合交通量较大的公路,路基、路面宽度可适当加宽。第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桥涵工程应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设计应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和便于控制质量、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置经济适用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降低工程造价。在陡坡、急弯、通过村庄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里程牌可同指示标志、指路标志联合设置。第十一条 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大中型桥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进行。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公路和大中桥、特大桥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设计,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编报,盟发改委和盟交通局联合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村道根据计划安排可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县道、乡道的检测验收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实施;工程设计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盟交通局审批后,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村道的工程设计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报盟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自治区补助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农村牧区公路不得增加农牧民负担,不得损害农牧民利益,不得强行让农牧民出工、备料。确需农牧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由村民(嘎查)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征得农牧民同意。鼓励沿线受益的农牧民自愿投资投劳。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建设单位预扣施工合同额的5% 做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质量缺陷责任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应当及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不得虚列配套资金。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十八条 盟、旗两级交通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可结合围封转移、扶贫、生态建设等项目或利用集体土地置换解决,征地拆迁费用可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土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政府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水土流失。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招标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盟交通局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结果报盟交通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以上的桥梁工程原则上要单独招标,招标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通村砂石路项目可由各旗县市(区)公路段、养路工区承担建设任务。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


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 县道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盟交通局审批,乡道、村道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旗县市(区)交通局审批。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旗县市(区)交通局成立质量监督组,会同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对乡道、村道进行质量监督。农村牧区公路施工现场要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道、乡道按项目验收,村道项目可以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集中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初验,明确质


量缺陷修复的工程内容和修复方法,交付试运行。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后,进行正式验收。盟交通局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必须通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并由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后方可进行。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通车运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缓拨、核减或收回上级的补助资金。(一)未按有关建设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二)工程项目建设和质量标准未达到有关要求的;(三)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或建设项目的;(四)虚列配套资金,套取投资补助的;(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的。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发生严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盟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