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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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一九八八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后,革命残废人员的称谓和伤残抚恤内容都有所改变。同时,革命伤残人员原持证件已使用将近十年,需要进行更换。为此,决定一九九○年对革命伤残人员普遍进行换发新证工作。我部统一印制的各类革命伤残人员证已发往各地。为使地方
和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件工作要稳妥而有秩序地进行。换证的基本原则是: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者,以证换证,原等原级,不全面重新检评伤残等级。个别残情明显发生变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
的规定确需调整等级的,待换证基本结束后,作为日常工作处理。对死亡或因被判刑等失去享受抚恤条件的革命伤残人员,应停止抚恤,注销旧证,不换新证。对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革命伤残人员荣誉称号和提高伤残等级的,应予坚决纠正。
二、换证时间为期一年。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年底全部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为合法有效证件。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三、新换证件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黑白像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加盖钢印。革命伤残人员较多,统一加盖钢印有困难的, 可委托计划单列市或行署(市)民政局代为加盖钢印。新证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一九八一年换证规定办理。
四、新证一律使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残情等内容的记载要全面准确。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伤残等级一律用大写。“填发机关”栏内加盖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章。“批准机关”栏内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优抚专用章。对收回的旧证,应登记造册,作为历史档案
妥为保存。
五、人民解放军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换证工作,由军队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换证工作,由武警总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换发证件所需要的少量经费,由各地负责解决。
七、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换发新证要做到按程序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不错不漏。严禁在换证中搞不正之风,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结合换证工作,要对革命伤残人员进行一次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等方面
的教育,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模范。
八、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写出总结,并于一九九○年底以前报送民政部。



198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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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综合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综合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一些综合医院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医学科,但从管理上看,有些与康复医学科的要求不相符合,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 的建设和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现将该《规范》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的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医院。
第二章 性质、功能与布局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良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的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 ,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它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根据当地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和条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相应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
尚不具备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条件的地区或医院,可暂不设置,用综合医院现有的临床和医技科室开展相应部分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但就随着需求的发展,逐步增加功能测评,运输治疗作业治疗,康复工程等现代康复医学诊疗项目,待条件具备时,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
第五条 一级综合医院一般不必设置专门的康复医学科,但应应针对当地人口的主要致残原因,在当地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同时,根据当地群众的康复需求,培训1—2名掌握社区康复实用技术的医务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咨询服务,
第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的康复需求,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 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适度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及其它康复医学诊疗部门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第三章 构成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下设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室,并具有相应的康复测评和治疗功能,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下设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康复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假肢与矫形器等康复医学专业诊疗室 ,
规模小或康复需求少的综合医院,可将性质相近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室合并设置。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可不设置专门的康复病床
院内康复转诊需求大,或康复教学、科研确需设置康复病床的医院,结合需求和当地的康复转诊条件,在对设床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可按医院病床总数2%— 5%的额度,通过院内调剂等适宜方式,为康复医学科的酌情设置适当数量的康复病床,并切实保证合理、充分、安全地使用。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2名专职的康复治疗技师(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2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4名专职的 康复治疗技师(士)。
第十条 设置康复病床的康复医学科,应根据收治病种,参照有关临床科室,配置康复病床数量相适应的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和护士。
第十一条 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三级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和条件,可设置兼职或专职的临床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士)
第五章 诊疗场所
第十二条 根据需求与条件,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一般应有150-3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应有300-5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为宜。如设康复病床,应配置适当面积的康复病房,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以5-7平方米为宜,
第十三条 康复医学科应设在易于功能障碍患者方便抵离的院内处所,根据需求和条件,即可采取门诊、住院共用的设置方式,也可在门诊部、住院部分别设置。
第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的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如设有康复病房,其走廊的墙壁应有扶手装置。
第十五条 康复医学科的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 装、正常使用良好和经常检修。
康复医学科应有良好的室温调节措施,地处夏季的酷热天气持续时间过长地区的医院,如有条件,可考虑为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安装空调装置,
以少年儿童为诊疗对象的康复诊疗室 ,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少年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
第六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六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科应根据需求和医院等级,通过购置,自制等适宜的方式,配置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的基本康复设备与器材,酌情配置其它类康复设备与器材:
一、 物理治疗,
(一) 运动治疗: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听训练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软吊环,常用规格的另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助力平行木,
(二) 其它物理治疗: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
二、作业治疗: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 ,训练用球 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三、功能测评: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其它常用功能测评设备,
四、 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按摩用品(如本院中医科或邻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治疗,康复医学科 可不配备)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按前条规定的原则,在基本配备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有关 设备,器材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如下设备,器材:
一、 物理治疗
(一) 运动治疗: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功能过后引网络、肩、肘腕、指膝、踝、髋等关节被动训练器,训练用扶梯,
(二) 其它物理治疗:超声波治疗机,蜡疗设备,电热按摩治疗机,紫外线治疗机,制冰设备。
二、作业治疗: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上肢悬吊带,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编织用具。
三、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四、功能测评: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功能测评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五、 康复工程制作临床常用的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配备)。
第七章诊疗水平
第十八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 、功能测评:运动功能测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二 、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耐力运动训练,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步行训练,牵引疗法,
(二) 其它物理治疗:电疗,透热治疗、光疗 。
三、 作业治疗:日常生活活动训练。
四、 传统康复治疗:针灸,按摩(如本院中医科或邻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治疗,康复医学科可不开展,)。
五、 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和训练指导(地处已经广泛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地区的 县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应视当地群众的需求情况,具有此项技术能力,其它二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酌情具备)。
第十九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能力的 基础上,根据本院康复需求的特点,具有开展以下康复诊疗的能力:
一 、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言语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
二、 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中国传统运动疗法。
(二)其它物理治疗:冷疗。
(三)作业治疗: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
四 、言语治疗:常用言语交流障碍的治疗。
五 、心理治疗。
六、康复工程(以躯体运动功能障碍康复为主的综合医院,根据需求与条件酌情具备):
(一) 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
(二)临床常用矫形器的 制作。
第八 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院内康复及社区康复疹疗制度、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实施 。
第二十一条建立、实施康复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全科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应的康复医学培训。
第二十二条制定,实施科室的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九章诊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康复医学科与相应临床科室建立了密切的临床康复协作关系,康复医学科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等有关康复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及时深入相关临床科室,参与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有关功能障碍患者的早期康复医学诊疗。
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学诊疗达到以下指标的要求:
一 、需要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有关康复医学服务;
二 、经康复治疗的患者中,90%以上患者的疗效为有效以上;
三 、患者对康复诊疗的满意率有90%以上;
四、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
五 、年技术差错率《1%;
六 、康复处方合格率》98%;
七 、设置了康复病床的康复医学科,病床使用率不低于85—92%;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35天,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35-40天,
第二十六条 康复设备,器材维护良好,完好率大于85%。
第二十七条,深入患者家庭或有关社会福利机构,上门开展康复医学诊疗服务;与所在社区的有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中间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了康复协作诊疗培训等技术指导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国家机关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乡镇企业团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纪要
  团中央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乡镇企业团的工作会议。会议以“在新的领域开拓,为振兴乡镇企业建功”为主题,交流了近年来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经验,研究了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团中央书记张宝顺同志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总结讲话,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的同志到会介绍了全国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

  会议认为加强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紧迫任务。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空前活跃,农村劳动力的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乡村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脱离出来,转移到乡镇企业等经济部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首先是青年的转移。目前,青年在乡镇企业职工中所占比例已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组织和带领乡镇企业中的广大青年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一些农村团组织主动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大胆进行乡镇企业团的工作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设置团组织。比如在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或“工业公司”内设团总支,按行业领导各归口企业团支部;在村办企业、联合企业和个体工业中建立与原来村平级的团支部或团小组;在团员多的厂建团总支;在企业中灵活划分团小组等。二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活动内容。比如进行新产品攻关、岗位练兵;参与质量和安全管理;美化厂容;扶贫助耕等。三是注重挑选那些年纪轻、文化高的优秀团员担任团干部,并以兼职为主。这些经验说明,共青团在乡镇企业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会议认为,与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相比较,乡镇企业团的工作还显得相当薄弱,作为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它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团的组织系统和工作系统,有青年无团员、有团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缺乏战斗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需要农村各级团组织抓住时机,适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力争团的工作与乡镇企业同步发展,使乡镇企业团组织成为整个农村团组织中最活跃、最有生机的部分。

  会议讨论了探索、开拓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新路子的问题,明确提出乡镇企业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青工素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振兴,在实践中培养“四有”新型农民,为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功立业。

  会议认为,为实现上述任务,目前要认真落实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四项工作。

  一、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建立和调整团的组织,使乡镇企业团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充满活力。为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变化,要对农村基层团组织进行合理的调整。抓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一个重要方面是抓好乡镇企业团的组织建设。乡镇企业团的组织设置,其基本要求是要与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从青年的分布状况出发,本着哪里有团员青年,哪里就有团组织的原则,小型、多样、分层次地建立团组织。不论乡(镇)村办的企业,还是联户、家庭办的企业,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都应建立团组织。一些规模较大、团员青年较多的企业,还可以设团总支或团委。首先要把乡村两级企业这个大头抓起来,并逐步抓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个体工业,逐渐形成“五个轮子一齐转”的生动局面。乡镇企业的团干部要选拔那些年纪轻、文化高、有技术、懂业务的优秀团员担任,并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团的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乡镇企业团的干部可专可兼,专兼结合,逐步建立一支以兼职为主的新型的乡镇企业团干部队伍。团组织建立起来后,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和经常的工作制度,并及时做好乡镇企业团员的发展工作,努力改变农村团员占青年比例偏低的状况。

  二、为青年成才服务,致力于提高乡镇企业青年的素质。乡镇企业青年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乡镇企业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提高乡镇企业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方面,多想点子,多办实事。这部分青年的素质提高了,就可以带动其他务农青年。乡镇企业团组织,要自觉地配合党政部门,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开发青年智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青年工人的劳动技能、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识水平。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加强青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和纪律教育,注意培养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带领他们学习和发扬我国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和崇高品德,引导青工把个人理想和企业的振兴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

  三、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团的独立活动。团组织要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当好参谋,通过有影响、出效益的生产和科技活动,把青年吸引和组织到振兴乡镇企业的实践中来,使他们成为发展乡村经济的中坚力量。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既要借鉴现有青工工作的经验,又要提倡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照顾乡镇企业青年的特点,精心设计确有效果的各种主题活动,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口号,逐步形成乡镇企业团的工作的特色,使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团的独立活动,绝不能理解为只是组织团员青年在业余时间开展突击活动和公益活动。根据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团组织的主要精力,应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在八小时内多作贡献。

  四、抓住农村青年人才的骨干,把青年厂长(经理)的培养和扶持纳入团的工作内容。据调查,在全国六百多万个乡镇企业中,由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担任正副厂长(经理)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但目前不少青年厂长(经理)的文化水平和生产经营管理能力还适应不了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人才缺乏,经营管理水平落后,是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乡镇企业之需,党政部门之急。团组织应当在培养乡镇企业青年人才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在全面提高青工素质的同时,把青年厂长(经理)的培养和扶持工作摆上日程。各地要认真搞好调整摸底,掌握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以及其他青年人才的基本情况,建立青年人才档案,保持和他们的经常性联系,热情为他们提供信息,疏通渠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主动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多层次、多形式举办青年厂长(经理)经营管理培训班和各种知识讲座,为他们长知识、学管理创造条件;要引导他们搞好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工作,积极参加“星火计划”的落实,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一九八六年,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参照团湖北省委的经验,组织开展争当优秀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竞赛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更多的农村青年人才的成长和开发,激发和唤起更多的青年投身到农村经济建设这一伟大事业之中。

  会议认为,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有着远大前途和希望。只要各级农村团组织大胆开拓,努力实践,就一定能开创乡镇企业团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培养“四有”新人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