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0:16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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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


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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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7月16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加拿大驻华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扩大而举行的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会谈。
  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已就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达成下述协议:
  “双方国家的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个人、合伙、公司、政府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我荣幸地建议本文和阁下的英、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间关于此事的协议,并自阁下复文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通知您,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同意您的来函和本函的英、法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驻华大使
                          苏 约 翰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

王瑜


说起"长城",在中国是无人不知晓,提到中国,外国人自然要想到长城。从山海关到嘉峪关延绵上万里的那道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今天说的长城不是这道长长的城墙,而是一个商标,并且由这个商标演绎出来的故事。今天查看凤凰网的资讯,看到令人关注的长城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被告还是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只是赔偿的金额减少了一些,这个案件一直争议不断,就此案本人曾经对知识产权报社的记者表达过自己的看法,但是今天说"长城"说的是另一个问题。

在我国的葡萄酒中,有三个商标是非常有名的,"长城"、"张裕"、"王朝",长城有三个兄弟,有河北昌黎的长城、山东烟台的长城、河北沙城的长城,这三个长城都是中粮的,是一家人,另外在全国各地到处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 "长城",这些都是傍"长城"名牌者。长城的委托人们全国四处奔走打假,但是仿冒的"长城"还是此起彼伏,而"王朝"和"张裕"却要省心得多,长城很郁闷,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下面来分析: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基于这个功能对商标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具有显著性(用通俗的话说显著性就是吸引眼球的吸引力)。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可以是图形或者是文字图形相组合等形式,这里我们只讨论文字商标。什么样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呢?商标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四种: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商标。臆造商标是用现实社会没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海尔集团使用的"海尔"商标,任意商标是用社会生活中已经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用"长城"、"凤凰"等现有词汇作为商标等,暗示商标用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如"洁尔阴"用作妇女用清洗液的商标,叙述商标则是用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如"永固"用作锁具的商标,直接叙述了锁的特点--牢固。

叙述性商标按《商标法》的规定是不能获得注册的,暗示性商标也因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建议没有专家指点不要用。那么剩下的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那种更具有显著性呢?商标的显著性和作为商标的名词知名度是成反比的,越是用没有任何知道、使用的词作为商标,这个商标就越具有显著性,所以越是通用的词越没有显著性,这种说法仔细想一想也不难理解,比如一种新产品,有三个厂家生产,一个叫"长城"、一个叫"凤凰"、一个叫"海尔",大家对产品和厂家都不了解,在差不多的包装里面消费者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的好坏,让大家在三者之间选择,大家从来没有听说过"海尔"这个词,"海尔"是什么东西?在三者之间,它最容易吸引眼球,因为抱着新奇的心理更多人会选择"海尔",那么"海尔"这个商标就更容易迅速打开市场。太过有名作为商标显得非常的平常,由此连带商品也被人们默然为是平常的,所以是最没有显著性的,也就是最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商标。越是有名的名词作为商标越不吸引眼球,所以可以说"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当然商标还会因为使用而具有显著性,商标使用时间长了,会被赋予很多的功能,人们认可长城葡萄酒因为品质很好,所以在各种各样品牌的葡萄酒中人们会迅速找出"长城牌"的来,使用时间长了,象"长城"这样非常普通的词汇作为商标同样对眼球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越是有名的商标越容易被假冒,假冒是侵权行为,甚至是构成形式犯罪的,在以前法制很不健全的时候,各种假冒行为是屡禁不止。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很少了,但是又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傍名牌",就是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为傍名牌者的品质比正牌的要差,傍名牌很容易让正牌产品受到牵连,而且会抢了正牌产品的市场分额,这种行为是正牌产品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怎么去打击呢?长城那么长,有无数个知名的风景点,你叫"长城牌",别人叫"嘉峪长城",这构成侵权吗?尽管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恐怕并不能平息争论。如果别人再烦琐一些叫"山海关长城"、"居庸关长城"你还能说是侵权吗?傍名牌者可以找到借口说这是长城系列,是"长城"许可自使用的商标。消费者迷惑了,长城却无法打击,还是难逃被傍的厄运。同样是葡萄酒的驰名商标"张裕"却很难傍,张裕是个人名,属于臆造的无名词,怎么去傍都找不到让消费者信服的说法,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作为商标的词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傍名牌,所以从防止"傍名牌"方面来讲"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长城"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受到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比如大家都知道"劳斯来斯"是顶级高档汽车的品牌,如果别人用"劳斯来斯"作为垃圾桶的商标,将使人们对这个品牌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假如"长城"不是驰名商标,只是作为葡萄酒酒(第33类)的注册商标,其他人还可以用"长城"在除33类以外的类别上注册,当"长城"成为驰名商标后,对不起,在其他类别上也不可以用"长城"注册商标了。但是现实中的"长城"作为一个驰名商标,它能享有这样的特殊保护的待遇吗?我们在中国驰名商标榜上可以看到至少有三个"长城",我们去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用"长城"来检索可以找到几百个注册商标。显然"长城"不能享有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那么在法律上"长城"作为驰名商标是毫无意义的。非常常用的名字很容易被大家共同注册为商标,一旦这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将失去跨类保护的优待,显然"长城"是不适合作为驰名商标的。

说了"长城"商标一大堆的不是,"长城"商标的持有人--中粮集团应该感觉到了这点,他们已经着手申请使用新的商标,我们可以检索到中粮申请了"华夏"商标,似乎想用"华夏"来取代"长城",这比"长城"更糟糕,"华夏"是中国的代名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我们可以检索到不少使用"华夏"注册的商标都被驳回、被无效掉了,中粮当然不会例外。从中粮集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对商标基本知识的是何等的匮乏,偌大的中粮集团都是这样的蒙昧,又何况是哪些小型企业呢?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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