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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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



《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并按烟草部门对外公布的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销售。


第五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零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其他烟草制品经营者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运输、存储、邮寄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七条 存储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烟草制品提供存储条件。


第八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


跨市、县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二)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应依法接受调查处理。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布通告或者公告,在通知、通告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到案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货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品,并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生产、销售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是走私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服务及其他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非法存储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存储的烟草制品,并处存储的烟草制品货值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消烟草制品经营资格:(一)出借、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未经登记停业、歇业1年以上的;(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开业经营的;(四)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手续的;(五)经营假冒伪劣、走私烟草制品的;(六)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2次(含2次)以上的。


吊销的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收回,并在7日内书面函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注册登记卷烟经营项目;无法收回的,发证机关应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经营案件时,对涉案烟草制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予以收购。


第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变造许可证和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一品牌规格的烟草制品正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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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1990年8月4日,卫生部

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甲类传染病
鼠 疫
一、疑似病例:
起病前10日内,曾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有接触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鼠疫病人或鼠疫菌培养物的历史。突然发病,病情迅速恶化的高热病人,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应考虑为疑似病例。
1.急性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出现被迫性体位;
2.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3.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4.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5.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2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EI抗体,或用其他经国家级单位认可(确定)的试验方法检测达到诊断标准的,亦应做出疑似病例的追溯诊断。
二、确诊病例:
1.在疑似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具有毒力的鼠疫杆菌,是确诊首例鼠疫病人的唯一依据。
2.当一起人间鼠疫已经确诊后,在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鼠疫杆菌的FI抗原或血清FI抗体升高4倍以上,亦可对续发病例做出确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霍 乱
一、疑似病例:
具有下列项目之一者: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泄,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二、确诊病例: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见疑似病例项目之一)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患者。
临床诊断:具备2
实验确诊:具备1或3或4
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一)甲型肝炎(HA):
1.病人发病前1个月左右(2-6)周,曾接触过甲型肝炎病人,或到过甲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直接来自流行点。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抗-HAVIgM阳性。
4.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抗-HAVIgG滴度呈四倍升高。
5.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27nm甲肝病毒颗粒。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4)、(5)中任何1项。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三)其他型肝炎:
1.丙型肝炎(非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之一)(HC):
①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
②血清ALT升高。
③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戊型肝炎,CMV,EBV感染。
④血清抗—HCVIgM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③参考①。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④
2.戊型肝炎(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HE):
①发病前2个月,曾接触过戊型肝炎病人,或到过戊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聚餐。
②血清ALT升高。
③血清抗-HEVIgM阳性
④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30-32nm病毒颗粒。
⑤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型肝炎,CMV,EBV感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⑤两项,参考①。
实验确诊:符合临床诊断加③、④中任1项。
3.丁型肝炎(HD):
①病人必须是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②血清ALT异常,或呈二次肝功能损伤加重。
③血清抗-HDVIgM阳性或HDAg或HDVCDNA杂交阳性。
④肝组织中HDAg阳性或HDVCDNA杂交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①、②加③或④。
注:凡先后感染两种肝炎者只报后者
凡同时感染两种肝炎者按型分别上报
细菌性痢疾
一、疑似病例:
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难以除外其他原因腹泻者。
二、确诊病例:
(一)急性菌痢:
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项。
实验确诊:具备1、3项。
(二)急性中毒性菌痢:
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4.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3项。
实验确诊:具备1、2、4项。
(三)慢性菌痢:
1.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
2.粪便有粘液脓性或间歇发生;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加3项
阿米巴痢疾
一、急性阿米巴痢疾:
疑似病例:
起病稍缓,腹痛,腹泻,大便暗红色,带血、脓或粘液,或为稀糊状,有腥臭。
二、确诊病例:
1.粪便检查发现有包囊或小滋养体。
2.粪便检查发现阿米巴大滋养体。
3.乙状结肠镜检查,肠组织内查到阿米巴滋养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项
伤寒和副伤寒
一、疑似病例:
在伤寒流行地区有持续性发热1周以上者。
二、确诊病例:
1.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持续性高热(热型为稽留热或驰张热)、畏寒、精神萎靡、无欲、头痛、食欲不振,腹胀、皮肤可出现玫瑰疹、脾大、相对缓脉。
2.末稍血白细胞和嗜酸细胞减少。
3.血、骨髓、尿、粪便培养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O”抗体凝集效价在1∶80以上,“H”、“A”、“B”、“C”抗体凝集效价在1∶160以上。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4倍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项
艾 滋 病
一、HIV感染者:
受检血清经初筛试验,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免疫酶法或间接免疫萤光试验(I.F)等方法检查阳性,再经确诊试验如蛋白印迹法(WesternBlot)等方法复核确诊者。
二、确诊病例:
1.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何1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1个月以上;
(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1个月以上;
(3)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4)卡波济氏肉瘤(K+S+);
(5)明显的霉菌或其他条件致病菌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标准且具有以下任何一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1,CD4细胞计数下降;
(2)全身淋巴结肿大;
(3)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状和体征,出现痴呆,辨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淋 病
一、疑似病例:
具备以下1、2项者:
1.有婚外性行为或同性恋史或配偶感染或与已知淋病患者有性行为史;
2.男性:有尿灼痛、尿急、尿频,尿道口红肿、溢脓(可并发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
女性:脓性白带增多,有腰痛、下腹痛、子宫颈红肿、宫颈外口糜烂、有脓性分泌物。可有前庭大腺部位红肿,有脓液自前庭大腺口溢出。可有尿急、尿频、尿痛及尿血,尿道口红肿,有脓性分泌物(或并发输卵管炎、盆腔炎);
二、确诊病例:
1.男性尿道口、女性宫颈口涂片:多形核白细胞内找到革兰氏阴性双球菌;
2.培养淋球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男性或女性具备1或2项
梅 毒
一、疑似病例:
有婚外性交、或同性恋史,或与已知梅毒患者发生性行为史。
1.潜伏期2-4周,出现疑似硬下疳,可伴有局部淋巴结肿大;
2.病期在2年内,感染后7-10周,或硬下疳出现后6-8周,出现疑似二期梅毒疹(包括扁平湿疣),浅表淋巴结肿大等症状;
3.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阴性;
具备以上1项为疑似一期梅毒;2、3项为疑似二期梅毒。
二、确诊病例:
1.一期病毒:
(1)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苍白)螺旋体;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3)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一期梅毒加(1)或(2)或(3)
2.二期梅毒:
(1)有扁平湿疣、阴部湿丘疹或粘膜斑时,使用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苍白)螺旋体;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3)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二期梅毒加(1)或(2)或(3)
3.三期梅毒:
(1)有婚外性交或同性恋史或与已知梅毒患者发生性行为史,有或无一、二期梅毒史;
(2)临床表现结节性梅毒疹或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
(3)有晚期梅毒的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体征;
(4)实验室检查: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大多阳性。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脑脊液检查:神经梅毒白细胞数增多,蛋白量增加,非梅毒螺旋体试验或梅毒螺旋体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具备(1)、(2)、(3)项或(1)、(3)、(4)项
4.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1)有婚外性交或嫖娼或配偶有感染或同性恋史,有或无梅毒病史;
(2)无临床症状或体征,包括心血管或脑神经系统;
(3)非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2次阳性(间隔1-2个月),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
(4)脑脊液检查无异常。
实验确诊:具备(1)、(2)、(3)、(4)项
5.胎传梅毒:
(1)生母为梅毒患者;
(2)有典型早期或晚期胎传梅毒损害,或梅毒损害遗留之典型体征,如郝秦森氏齿,实质性角膜炎,神经性耳聋等;
(3)实验室检查: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螺旋体,或非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具备(1)、(2)、(3)项
脊髓灰质炎
一、疑似病例:
不能立即确定为其他病因的任何急性迟缓性麻痹的病例。
二、确诊病例:
1.与确诊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潜伏期为2-35天(一般为7-14天)临床上出现:
(1)发热、烦躁不安、多汗、颈背强直及腓肠肌触痛等;
(2)热退后,出现躯体或四肢肌张力减弱、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并出现不对称(或双侧)性驰缓性麻痹,无感觉障碍,后期有肌萎缩;
2.发病60天后仍残留有驰缓性麻痹;
3.从粪便、脑脊液、咽部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病毒;
4.从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病毒;
5.1个月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特异性IgM抗体;
6.恢复期病人血清中的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或1和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加5或加3加6。
麻 疹
一、疑似病例:
患者(多数为儿童)有发热、咽红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畏光、流泪、结合膜红肿等急性结膜炎症状,发热4天左右,全身皮肤出现红斑丘疹,与淋疹患者在14天前有接触史。
二、确诊病例:
1.在口腔颊粘膜处见到科氏斑。
2.咽部或结合膜分泌物中分离到麻疹病毒。
3.一个月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疹IgM抗体。
4.恢复期血清中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或4项
百 日 咳
一、疑似病例:
流行季节有持续性阵发性痉挛性咳嗽者。
二、确诊病例:
1.有与百日咳患者密切接触史;
2.末稍血白血球显著增高、淋巴细胞常占50%以上;
3.从病人的痰或咽喉部,分离到百日咳嗜血杆菌;
4.恢复期血清抗体比急性期抗体呈4倍以上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
白 喉
一、疑似病例:
发热,咽痛、声嘶,鼻、咽、喉部有不易剥落的灰白色假膜,剥时易出血。
二、确诊病例:
1.白喉流行地区,与病人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2.咽拭子直接涂片镜检见革兰氏阳性棒状杆菌,并有异染颗粒;
3.棒状菌属白喉菌分离培养阳性,并证明能产生毒素。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2参考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一、疑似病例:
冬春季节突发高热、头痛、呕吐、颈强、烦躁、惊叫、抽风;血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多或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
二、确诊病例:
1.与流脑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2.皮肤粘膜有出血点或瘀斑,或脑膜刺激征阳性,婴儿前囟隆起,但无其它呼吸道感染病史和化脓病史。
3.脑脊液、血或皮肤出血点细菌培养脑膜炎奈瑟氏菌阳性或涂片检到革兰氏阴性双球菌。
4.恢复期血清抗流脑菌群特异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或以上升高。
5.脑脊液或血液或尿液中流脑特异抗原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2,参考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或5。
猩 红 热
一、疑似病例:
发热、咽痛、皮肤出现充血红点疹或充血粟粒疹。
二、确诊病例
1.骤起发热、咽峡炎、草梅舌或杨梅舌、口周苍白、皮肤皱褶处有皮折红线(巴氏线)。
2.发病1-2日内出疹,皮肤弥漫性充血潮红,其间散布针尖大小猩红色皮疹,压之退色,2-5天后消退。
3.退疹1周内皮肤有脱屑或脱皮。
4.血常规白细胞总数增加,中性粒细胞增多。
5.咽拭子、或脓液培养,分离出乙型A组溶血性链球菌。
6.咽拭子涂片免疫萤光法查出乙型A组溶血性链球菌。
7.红疹退色试验阳性。
8.多价红疹毒素试验在发病早期呈阳性,恢复期阴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4和1,或2,或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5或6或7或8。
流行性出血热
一、疑似病例:
疫区及流行季节,有急起发热,全身高度衰竭、无力、有头痛、眼眶痛、腰痛、和面、颈、上胸部潮红者,或伴有少尿低血压。
二、确诊病例:
1.皮肤粘膜出血征象,末稍血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型淋巴细胞,尿蛋白阳性;
2.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3.恢复期病人血清中的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者;
4.从病人血液或尿中检查到出血热病毒抗原;
5.从病人血液或尿中分离到出血热病毒,或检测到病毒RNA;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3、4、5项之一。
狂 犬 病
确诊病例:
一、临床诊断:
有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者:
1.愈合的咬伤伤口感觉异常。出现兴奋、烦躁、恐怖、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率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脑神精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整)。
二、实验确诊: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2.存活一周以上者做血清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和试验效价上升者,若曾接种过疫苗,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5000。
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
钩端螺旋体病
一、疑似病例:
1.起病前3周内或在流行地区与疫水接触史,或有接触猪、鼠尿史或饮食品被鼠尿污染史。
2.起病急骤、畏寒、发热、头痛、腰痛、腓肠肌痛、乏力、结膜明显充血但不痛,全身淋巴结肿大者。
二、确诊病例:
1.临床诊断:
疑似病例具有下列任何1组或1组以上症状者。
(1)肺出血。
(2)黄疸及皮肤、粘膜、内脏出血。
(3)脑膜脑炎症状。
(4)肾炎症状:腰痛、尿蛋白。
(5)胃肠道症状及休克。
二、实验确诊:
具有以下任1项者:
1.采早期血液或脑脊液标本检到钩体或培养或接种动物,病原体阳性。
2.采第二周后尿液培养或接种动物,病原体阳性。
3.早期及恢复期双份血清显微镜凝集试验抗体效价四倍以上升高。
4.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布鲁氏菌病
一、疑似病例:
具备以下3项者:
1.发病前2-4周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如皮毛工业等(包括羚羊、野鹿等野生动物)、布鲁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布病疫苗的生产、使用密切接触。
2.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多汗、肌肉关节酸痛、肝、脾、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
3.布氏菌玻片或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内反应24小时后红肿浸润超过2.5×2.5厘米以上。
二、确诊病例:
1.病原分离、血液、体液培养出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反应1∶100-1∶160++以上(目前国内定1∶100++,但国际定1∶160++)。对半年内有菌苗接触史者,虽达1∶100-1∶160++,过2-4周应再次检查,效价升高1倍以上方能确定,最好用补体结和试验检查。
3.补体结合试验1∶10++以上。
4.抗人血球蛋白试验1∶400++以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2、3、4之一。
炭 疽
一、疑似病例:
1.皮肤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皮肤局部出现红斑水疱,继而呈溃疡和黑痂及周围组织的广泛无痛性非凹陷性水肿。
2.肺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寒战、发热、呼吸困难、气急、紫绀、咳嗽、咯血样痰、胸痛、休克。
3.肠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急性胃肠炎,呕吐物及粪便为血性。
二、确诊病例:
1.病前半月内有与牛、马、羊等牲畜及其分泌物、排泄物频繁接触史,或接触死家畜及其污染物,剥死畜皮,食死畜肉,或从事皮毛加工、屠宰及兽医;
2.从病人的分泌物、呕吐物、粪、痰、血液及脑脊液涂片检查到革兰氏阳性两端平齐的大杆菌或分离到炭疽杆菌;
3.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菌苗接种除外)。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
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
一、疑似病例:
疫区有衣虱或蚤类孳生及鼠类活动。突然持续性高热、不能立即确定其他病因,伴剧烈头痛及皮疹病例。
二、确诊病例:
1.起病4-7日出现斑丘疹,可伴有神志迟钝或谵妄或脑膜刺激征等神经精神症状。
2.补体结合实验(CF),血清效价≥1∶8为阳性,≥1∶32为现患诊断。
3.立克次体微量凝集试验(MA),血清效价≥1∶8为阳性,≥1∶256为现患诊断。
4.微量间接免疫荧光试验为阳性,(micro-IE),IgM,IgG≥1∶16为阳性,IgM≥1∶32,IgG≥1∶256为现患诊断。
5.间接血凝试验血清效价(IHA)血清效价≥1∶8为阳性,≥1∶800为现患诊断。
6.外斐氏试验(WF),≥1∶160为现患诊断参考效价。
7.取发烧期病人血液接种雄性豚鼠,体温>39.5℃连续2天以上,其恢复期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阴囊肿大(流行性一,地方性+)仅作参考。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6项中任一项
流行性乙型脑炎
一、疑似病例:
在疾病流行地区的蚊虫叮咬季节,出现发热、头痛、恶心、呕吐、嗜睡、颈抵抗、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确诊病例:
1.曾在疫区有蚊虫叮咬史。
2.高热昏迷、肢体痉挛性瘫痪、脑膜刺激症状、及大脑椎体束受损(肌张力增强,巴彬斯基征阳性)。
3.高热、昏迷、抽搐、狂躁进而呼吸衷竭、循环衰竭而死亡。
4.从脑组织、脑脊液或血清中分离乙型脑炎病毒。
5.脑脊液或血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6.恢复期血清中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体阴性、恢复期血清抗体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和2或1+2+3并除外细菌性脑膜脑炎。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4或5或6
黑 热 病
一、疑似病例:
有流行区内生活史,具备以下表现:
1.黑热病:长期不规则发热、肝脾进行性肿大、贫血及营养不良,怀疑为血液病而久治不愈者;
2.皮肤黑热病:无论有无黑热病史,出现丘疹、结节、褐色斑或红斑等皮肤损害,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3.淋巴结型黑热病:腹股沟、腋下、肘部、颌下或颈等部位淋巴结肿大,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二、确诊病例:
1.骨髓或脾或淋巴结穿刺液,或皮肤组织涂片镜检或培养查见利什曼原虫;
2.病原学检查虽阴性,但血清免疫反应,例如荧光抗体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间接血凝试验、对流免疫电泳试验呈阳性反应,可结合流行病学史及临床综合判定,或用锑剂获得治愈者。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疟 疾
一、疑似病例:
在疟疾流行季节疟区居住或旅游,近年有疟疾发作史或近期接受过输血,出现间歇发作寒战,高热和大汗,继以症状明显缓解,可伴有脾肿大和贫血;或不明原因的高热、寒战、昏迷、抽搐等症状。
二、确诊病例:
1.用抗疟药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
2.血液检查发现疟原虫。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
登 革 热
一、疑似病例:
本病流行区蚊虫叮咬季节中,急起发热、头痛、眼球痛、肌痛、关节痛、鼻衄、出疹、淋巴结肿大者。
皮疹为斑疹,一般在发热4-5天热退再起时出现,分布于躯干和四肢,随体温下降皮疹消失,少数病例可有烦躁、抽搐、意识障碍、脑膜刺激等中枢神经症状。
高热下降,而皮肤出现瘀点、瘀斑、或有注射部位局部出血、胃肠道出血等自发出血、血压下降者。
二、确诊病例:
1.居住于流行地区,或曾去流行地区旅行,5-9天前有被蚊虫叮咬病史。
2.束膊试验阳性,自发性出血。
3.脉搏微弱,出现休克。
4.病毒分离阳性,并鉴定为登革热病毒。
5.血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6.恢复期血液IgG抗体比急性期高4倍以上者。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1与2或1与2与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4或5或6。
丙类传染病
肺 结 核
一、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2.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异常阴影,病人有咳嗽、吐痰、低烧、盗汗等肺结核症状或按肺炎治疗观察2-4周未见吸收;
3.儿童结核菌素试验(5个单位,相当于1∶2000)强阳性反应者,伴有结核病临床症状。
二、确诊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阳性(包括涂片或培养);
2.痰结核菌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变表现;
3.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4.疑似肺结核病者,经临床X线随访、观察后,可排除其他肺部病变;
5.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胸腔积液,可诊断结核性胸膜炎。
血 吸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在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并有以下临床表现:
1.急性血吸虫病:疫水接触部位的皮肤出现皮炎、发热、肝肿大,伴有肝区压痛、腹痛、腹泻、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显著增多。
2.慢性血吸虫病:无症状或慢性腹泻、可伴有腹痛、脓血便、肝脾肿大,嗜酸粒细胞高于正常。
3.晚期血吸虫病:不能用其他原因来解释的肝硬变及生长发育障碍或侏儒症,或腹部肉芽肿。
二、确诊病例:
1.粪检出现血吸虫卵或孵化检出毛蚴;
2.直肠粘膜组织活检找到日本血吸虫卵;
3.具有晚期血吸虫病表现,肝组织活检找到日本血吸虫卵或有虫卵肉芽肿,门脉周围纤维化病变。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或3
诊断困难者,可进行血清免疫反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综合判定。
丝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有在流行季节流行区居住史,发生反复发作的淋巴结炎与逆行淋巴管炎、象皮肿、鞘膜积液、乳糜尿、ELISA或IFA检测抗体试验阳性者。
二、确诊病例:
实验确诊:
从夜间采集病人的血中(或有时在尿及抽出液内)查到微丝蚴,或在淋巴结、淋巴管内找到成虫。
包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在流行区生活、与犬或其他动物接触史,临床主要有肝、肺或其他器官组织有疑似包虫的囊肿及其相应的症状、体征。
二、确诊病例:
1.包中囊液抗原皮试阳性;
2.手术摘除的囊肿或排出物经病原学鉴定为棘球蚴的组织,如头节、小钩等;
3.B型超生波、CT、X线等检查发现疑似包虫囊肿,同时有血清免疫学试验,如间接免疫荧光、酶联免疫吸附、间接血凝Casoui等两项实验阳性者。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
麻 风 病
一、疑似病例:
有长期密切或无明确接触史,出现以下一种或数种皮损:面部潮红和/或其他部位的浅色斑、淡红斑、斑块和结节等长期不消退皮损。无汗。温、触痛感觉减退或消失。和/或有感觉异常,如局部蚁行感、灼热感或麻木,或伴有外周神经粗大、疼痛或触痛、手足肌肉萎缩等。
二、确诊病例:
1.出现疑似病例中的皮损和/或麻木、闭汗区,并伴有温觉、痛觉、触觉障碍;
2.耳大、尺、腓总神经等外周神经或皮损周围皮神经粗大、触痛且受累神经支配区有感觉迟钝或消失,皮损毳毛脱落、闭汗。并伴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闭眼、对指、足背屈以及肌肉萎缩和畸形等;
3.眶上、耳垂及皮损边缘等浸润处皮肤组织液涂片,抗酸染色有或无抗酸杆菌;
4.皮损组织活检可见特异性麻风病变,有或无抗酸杆菌。
临床诊断:具备1、2二项
实验确诊:具备1加3(抗酸染色阳性)或1加4
流行性感冒
一、疑似病例:
1.近期本地或邻近地区“上感”病人明显增多。
2.出现急起畏寒高烧,头痛,浑身酸痛和乏力等中毒症状,并伴有呼吸道卡他症状。
3.出现恶心、呕吐和腹泻症状,但发病急而恢复快并伴有呼吸道卡他症状。
4.流感流行期“上感”患者。
符合上述1、2项或1、3项或4项者,为疑似病例。
二、确诊病例:
1.从患者鼻咽部采集标本或死者组织中分离到流感病毒或查到流感病毒颗粒或其特异蛋白或其特异核酸成份。
2.测定恢复期血清抗体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或恢复期血清用NP抗原进行型特异补体结合测定其效价≥1∶3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具备1或2
流行性肋腺炎
一、疑似病例:
发热、畏寒、疲倦、食欲不振,1-2天后单侧或双侧非化脓性腮腺肿痛或其他唾液腺肿痛者。
二、确诊病例:
1.腮腺肿痛或其他唾液腺肿痛与压痛,吃酸性食物时胀痛更为明显,腮腺管口可见红肿,白细胞计数正常或稍低,后有淋巴细胞增加。
2.在8-30天内与腮腺病人有密切接触史。
3.唾液中分离到流行性腮腺炎病毒。
4.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5.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升高4倍以上,或恢复期血清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参考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或5
风 疹
一、疑似病例:
发热、出现红色斑丘疹、耳后或颌下或颈部淋巴结肿大或伴有关节痛。
二、确诊病例:
1.在14-21天内与风疹患者有明显接触史。
2.在8年内已接受过麻疹活疫苗接种。
3.末稍血白细胞总数减少,淋巴细胞增多。
4.咽拭子标本或尿或脏器活检标本中分离到风疹病毒。
5.血清中风疹IgM抗体阳性者。
6.恢复期血清风疹L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或恢复期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上1或1与2或1与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上4或5或6。
新生儿破伤风
确诊病例:
1.新生儿出生后3-7日出现哭闹不安,发热下颌关节强直,吸奶困难,牙关紧闭面部肌肉痉挛,口角向两侧牵引,呈苦笑面容,继而痉挛波及全身,出现颈项强直,角弓反张和四肢抽搐、膈肌、肋间肌及声门痉挛导致青紫、呼吸及心力衰竭。
2.从创伤部位分离到破伤风杆菌。
3.用未消毒或未经严格消毒的器具断脐者。
临床诊断:具备上述1、2或1、3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一、疑似病例:
急起眼睑红肿、结膜充血、球结膜水肿、出血而全身症状不明显者。
二、确诊病例:
1.本地有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与出血性结膜炎病人有接触者或24小时内曾有游泳池水或公用毛巾等接触史。
2.眼部病毒分离阳性,并鉴定为EV70型或COXA24型变种或为腺病毒。
3.眼部分泌物中查到EV70型或COXA24型变种的抗原。
4.血液中抗上述任何1种病毒IgM或眼分泌物中IgA抗体阳性。
5.恢复期血清中上述任何1种病毒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或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或4或5。
感染性腹泻病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
大便检查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原感染引起的腹泻病人,每日3次或3次以上的稀便或水样便,食欲不振、呕吐或不呕吐,可伴有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症。
实验确诊:
从腹泻病人大便中分离到其他肠道致病菌或致病寄生虫或检出肠道致腹泻病毒、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2005-07-07

 

  为促进我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功能,提高乡、村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表彰、宣传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扩大其在社会上的积极影响,特制定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内的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属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推荐参加“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评选。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当地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评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评选、验收组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州、市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对推荐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进行评选验收。

四、申报程序

创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应由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局初审推荐,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后确定创建单位,并发文通知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五、评审验收

(一)“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创建周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创建单位”的乡(镇)须在建设周期满二年后,由县(市、区)级卫生局组织自查,达到建设标准(95分以上)的,由州、市卫生局审核,在3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卫生厅在60日内组织评审验收组对申请乡(镇)进行正式评审验收。
(二)评审验收组完成评审验收后,写出评审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审定。
(三)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经审定通过者由云南省卫生厅批准,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报省卫生厅取消其参评或荣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评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省卫生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七、奖励

对评审验收合格后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由云南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倾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宣传。

附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验收细则
得分
验收记录


















1
由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中医先进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分
无创建领导小组文件扣1分;会议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内容不充实,扣1分;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看有无文件。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应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事项、决议情况。凡缺项者,均视为内容不充实。凡会议决定事项,逐项查对文件、档案等相关资料。

文件:

会议记录:

会议次数:

实际落实:














2
把中医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分
中医工作未列入乡政府议事日程不得分。未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规划扣2分。
查阅乡(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查阅乡(镇)政府目标、发展规划、会议记录、文件。

列入乡(镇)政府工作:

议事日程:

目标规划:















20










3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指导,每年下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划,年人均达到0.2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5分






到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少1次扣2分。研究决定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20元/人,扣2分;不足0.10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会议记录及安排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县卫生局落实经费 万元。












4
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算,年人均达到0.1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分
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10元/人,扣2分;不足0.05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乡(镇)政府落实经费 万元。



5
县卫生局、乡(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关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和农村初级保健中的作用。
3分
无相关政策扣2分。

未加以实施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标准
















50


1
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不少于2人,必须开展中医药工作。
5分
卫生院无中医科扣2分,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少于2人)扣1分;无中医药人员或未开展中医工作扣2分。
抽查乡卫生院进行复核。查卫生院科室、人员编制文件。

是否设立中医科:

中医药人员 人。

开展中医药业务情况:

2
30张以上病床的中心卫生院设中医病床5张(一般卫生院2张),并书写中医病历,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85%。
3分
中医病床少于5张,扣1分,少于4张,扣2分;一般卫生院少1张扣1.5分。病历书写合格率每降 低1%扣0.5分。
现场查看卫生院;抽查10份中医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中医病床 张,

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

3
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90%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随机抽取50张中医处方检查。

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

4
中药饮片总数~>250种。中成药品种数≥加种
4分
中药饮片、中成药每少10种扣1分,中药饮片低于200种扣3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饮片总数:

中成药品种数:

5
开展中医业务的乡卫生院设置中药房和中药库,药库中西药品分开摆放。
3分
每项达不到标准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房: 中药库:

中药加工炮制室:

6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必须到辖区内指导每个村卫生所(室)开展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年。
4分
少于2次/年扣2分,五指导不得

分。
查被抽查乡(镇)卫生院的指导记录,并复核3个村卫生室。

指导工作 次/年。

7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15%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检查方法同上。

中草药饮片占饮片总数的比

例:

8
乡(镇)卫生院中医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30%。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1个乡(镇)卫生院为样本,随机确定近期两日计算门诊量。

门诊量:

中医门诊量: 所占比例:

9
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参与治疗量占住院治疗总量的20%以上。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全乡(镇)年度医疗统计报表的检查为准。

出院总人次:

中医参与治疗出院总人次:

10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普知识及新农合宣传4次/年。
4分
少于4次扣2分,少于3次扣3分,少于2次扣4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

科普知识宣传: 次/年。

新农合宣传: 次/年。

1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在州、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
1分
中医药人员发表论文1篇得分,未发表论文不得分。
查论文证书

中医论文 篇,人均 篇。

12
由县级组织,乡镇为单位,实施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达到85%以上,并考核合格。
4分
无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扣0.5分;培训比例和考核合格率每降低1%扣0.2分。
查阅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措施、名册、考卷。并随机抽取20份考卷复核

培训计划:

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所占比例:










30






13
每年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

工作不得少于2项。
2分
普及推广的适宜技术、每少1项

扣0.3分。
查使用记录:

适宜技术: 项



14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比

例大于90%。
1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

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比例:



15
乡镇卫生院两年内至少选派1名中

医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时间

不少于半年。


2分
未选派中医药人员进修不得分,

少1人次扣1分,进修时间不满

半年扣0.5分。
查阅结业证等有关进修资料

派出中医药进修人员数:



1
全乡(镇)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

所(室)≥90%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全县村卫生所(室)总数:

开展中医工作的有:所占比例:



2
90%的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中医或开展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数: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比例:



3
能应用中医药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含大锅药、科普宣传等)


3分
查问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现场查问,并查阅有关记录。

预防保健工作记录:



4
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所(室),

100%配备有药柜。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药柜的村卫生所(室):

所占比例:



5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

20%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中草药品种数: 种

中草药: 种,占 %。



6
所有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00种以上的中草药饮片和15种以上的中成药。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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