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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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程草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或者提出新的议题要求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由会议表决确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主任、局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政协负责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在本市的部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议决事项和任免名单,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时报道和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办的议案,承办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或者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的议案的时候,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允许其在会议上申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的议案,应当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应当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委托其他市政府组成人员到会作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建议、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和建议、意见的报告文稿,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者议决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议决事项应当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将执行和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的内容一般应当是:
(一)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因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的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人事任免事项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和决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辞职和撤销职务。
第三十七条 对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提请。
第三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的提请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表现和任免理由等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和任免说明,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供职发言。
第四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有问题需要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提请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半年后向常务委员会再次提名。如果连续两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四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四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请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如本人要求继续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事项,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修改后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决议、决定、议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对任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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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新闻媒体对检察权的监督
               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平台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全民普及,使得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渠道越来越广、开放度越来越高。而媒体做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已成为了公众关注国计民生、表达民主诉求、发表个人观点、渲泄内心世界情绪及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公众通过网络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对国家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越来越关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更为集中,执法行为和受理处置的每一起案件理所当然地比其他机关更加受到关注。所以当今社会想要逃避网络和公众媒体的关注和监督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检察机关只有抓住主动权,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提升接受媒体监督能力,并正确的引导新闻舆论,实现新闻媒体与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才能保障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打造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正义互动平台谈一些见解。
一、 新闻媒体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
随着新闻媒体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媒体开始承担更好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传媒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和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对检察工作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司法侦查及司法审判各环节进行法律监督。
(二)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
(三)提供线索打击腐败
党的十八大把对反腐败的认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检察机关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使命,打击腐败的任务十分繁重。近些年兴起的“网络反腐”为检察机关发现渎职及腐败线索,有力的打击腐败分子提供了新途径。网民举报,借助网络力量形成舆论压力,司法跟进调查、挖出贪官,这一新型反腐模式“打倒”了一批贪官,从名烟局长周久耕、“表哥”杨达才到“雷冠希”雷政富等高官相继落马,网络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互联网媒体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及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四)促进推行“阳光检务”
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群众不太了解检察工作,遇到问题还不知道如何向检察机关求助。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及监督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及作用。新闻媒体不但可以宣传检察机关的亮点和业绩,还能及时指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帮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营造关注检察、了解检察、支持检察的好氛围,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 新闻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辩证发展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媒体舆论也不例外。若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媒体舆论监督又可能影响检察权独立,对执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案件查办产生影响,使得办案人员的思维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二是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的不当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报道中表露出的对司法权的不尊重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三是新闻报道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往往带有鲜明的倾向性,一般认为,媒体是公正意见和大众真实态度的反映,但新闻报道由于受记者个人情感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会偏向于多报道受害者或弱势群体,而极少会给予双方平等的陈诉权;四是网络舆情引发的争议,媒体的跟进、跟风报道,无数网民情绪化、非理智宣泄,使得侵犯公民隐私权、恶意诽谤诬陷等问题时常发生。
三、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保障检察权公正运行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观念。舆论监督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改进检察工作,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良好形象,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要彻底改变把舆论监督视为“洪水猛兽”、把负面新闻当成“找茬子,唱反调”的错误认知,从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角度出发,自觉自愿地接受舆论监督,把舆论监督视为推动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改进作风的重要外部力量。
(二)深化检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应该创新检务公开形式,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敞开胸怀,多把普通群众和媒体请进检察院,多向普通群众和媒体介绍检察工作,让公众和媒体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及作用,以利于新闻媒体能更多的关注检察工作,宣传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如举办《检风检纪社会评议活动》让公众及媒体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及社会形象进行评判,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现实状况进行科学的把握,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整体执法水平。同时,也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查究机制。
(三)尊重知情权,主动公开信息
要尊重和重视媒体的知情权,做到信息公开。遇有舆论监督,不能捂、躲、瞒、防、堵、压,防止工作陷入被动。对舆论监督采取简单粗暴方式,这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有损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真实情况;对利用司法个案故意造谣惑众、恶意中伤的,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揭露和驳斥。
四、 提高应对媒体舆论能力实现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
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是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生力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守望者,发挥好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应该提高应对、引导媒体舆论的能力,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副面影响。
(一)利用媒体宣传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一,进一步畅通对外宣传的渠道,为新闻媒体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第二,报道应更多体现检察院自身特色,特别是民生问题和环保问题;第三,加大对大案要案进行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第四,多挖掘正面典型报道;第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召开记者通气会,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扩大检察工作在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公信力。
(二)利用网络资源优势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在传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应该顺应电子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建立网络常态交流机制。一是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数据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功能,实行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构建了检察信息共享网络,加大了通过新兴媒体深化检务公开的力度;二是推进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建设,加快构建检察机关微博群,把运用微博纳入单位日常管理范围,设立兼职网评员通过微薄实现与网民的互动,及时发布检察工作的相关信息。如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通过建立检民QQ群,在线提供法律咨询300余件次,平访息诉30余件次,调解纠纷190余件次。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创建了名为“同享一片蓝天”的QQ群,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加入QQ群。该院还开通了“船营未检预防未成年犯罪微博”,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并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三)规范、引导媒体监督实现良性互动
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要加以法律规范,完善相关规范制度,以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司法活动。媒体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媒体监督被滥用,必须对媒体的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在规范的同时加强互动,可以设立媒体联络员,吸收一些记者作为检察机关的信息员。一方面记者可向检察机关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能及时向媒体发布相关查处工作,做到互通有无,相得益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12号


南宁市、北海市、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发挥计划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业主参与的体制。

  第四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内容包括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移民口粮补助发放、移民就业培训和移民就业促进。


  第二章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程项目,是指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移民生产开发等项目。

  第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等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工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农场和各县的移民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总承包制或代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要及时建档立卡,完善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移交管理的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科学完整、规范的原则,组织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和年度计划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移民口粮补助的发放、移民就业的培训和扶持以及独立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实施需要使用基本预备费或价差预备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按照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严格遵循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年度计划以及挤占、挪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停拨或缓拨资金。

  第四章 移民口粮补助


  第二十一条 移民口粮补助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补助范围为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粮食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

  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的各村民小组的移民。

  按淹征耕地面积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由被淹征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实行总量控制。

  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由库坝区计列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计列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

  耕地补助标准等于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 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各村民小组的口粮补助费以及各村民小组根据本组移民户意愿形成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清册,通过当地的金融机构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办理的银行存折(卡)中。


  第五章 移民就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就业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农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

  第二十七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的移民和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的随迁家属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

  第二十九条 移民就业培训费用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的移民就业培训标准计列。


  第六章 移民就业促进


  第三十条 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移民劳动力资源库。河池市、自治区农垦局等应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移民劳动力资源库。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河池市和大化、东兰、巴马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分别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本区域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自治区农垦局、北海市及所辖县(区)应分别按照要求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安排部分农场岩滩库区移民职工随迁家属就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三十四条 强化就业服务。自治区农垦局和自治区、南宁、北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调整或修改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由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设计报告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规划项目必须编制年度计划方可实施。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经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已审批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或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区农垦局和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以及工作总结,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稽查和督查,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对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终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移民子女教育扶持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