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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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商业部


为了加强边销茶的调拨管理,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明
确调出、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边销茶调拨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并征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土特产品管理司。本办法纳入国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附: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销茶成品调拨管理,确保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出方)、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对边销茶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认真协商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由商业部制定发布,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边销茶调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调拨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人或经办人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 调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边销茶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以国家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办法,省间调拨的,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边销茶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正式委托的主管单位,根据商业部确定的年度调拨计划,签订调拨总合同。合同供需双方主营单位根据总合同的规定,分段分点落实调拨任务,可采用分解调拨合同的方式,执行调拨总合同。分解调拨合同受调拨总合同的法律约束,必须注明总合同编号。
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需双方要会章签字。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供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并在通知有关运输部门的同时,抄送双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 边销茶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方式;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意见。
第六条 调拨边销茶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调拨边销茶的价格,按照商业部规定的调拨价执行。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算;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 履行调拨合同,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即按约定期限计算。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边销茶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期满时,实际完成的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均按违约处理。逾期不调或少调部分,如需方仍然需要,应照数补足,并由供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需方因逾期交货而不再需要,或是供方不能再补调的,应由供方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方法,以供方发运货物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2%的,可不作违约处理。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受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边销茶的质量合格,但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规定标准时,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标准付款。
凡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感观、理化指标中两项不合格者,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应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理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认责任后十日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边销茶调拨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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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1996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务院提出的防震减灾区10年目标,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的管理,根据国家地震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时间内地震危险性的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处长核;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确定;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按有关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扩、改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办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和抗震设防标准。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辖区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凡应抗震设防的项目未进行抗震设防的。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

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第六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Ⅱ-89)》、《营口市地震小区划》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作为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抽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七条 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Ⅱ-89)》和《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Ⅱ-89) 》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三)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工程。

第八条 场址位于以下地区和重点工程或以下所列各类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项目。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太企业以及新建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区域内的重点工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凡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场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须按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和设防标准;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包括设防依据、防设标准、谁方案等文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在项目选址定位后,交付设计前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凡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必须填写《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批表》,报市叶震中国人民审批,并作为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召开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谁会时,应通知市地震办参加。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依据市地震办批复后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时,必须依据市地震办批复后的抗时辰 设防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计划、规划、银行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而未进行评价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交付设计前10天,将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市地震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场地是否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工程立项提出的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文件、报告和资料是否齐全。

(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是否经过国家或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第十三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凡在营口地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到市地震办登记注册,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显著,为防震减灾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市地震办批复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或自行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许可或超越许可证权限、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第十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没收据。

第十八条 地震工作主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对超越管理权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贪污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贪污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需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一览表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大型公路铁路立交桥、互通式立交桥;
2、一、二级铁路干线的特大型车站的侯车室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监控室、特大型纵使侯车室;

4、国际或国内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通讯及动力建筑;

5、国家重要港口、水运客站、海难救助打拧部门的重要建筑,特大型客运侯航室、导航、通信等重要设施。







1、大型水库(蓄水量>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内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超过300MW(含300MW,下同)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00KV变电站的调度楼;省、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广




程 1、大功率(>200千瓦)广播发射台,省、市级电视、广播中心及发射塔等;
2、国际电信楼、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

3、大区中心、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册子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容量>5万门)、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站。



线

程 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重要动力系统和大武昌霍 油、储水、储气工程。











 

 
1、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坚硬、中硬场地,高地>60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40米)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楼;

4、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存在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

5、重要的部级、国家级科研楼、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装置所在的建筑;

6、生产存放剧毒阁下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7、市(地)及其以上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8、市(地)及其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注:大型影剧院:观众座位不少于1200个;

大型体育馆:观众认位不少于6000个;

大型商场: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 方米以上的人流加密集的多层建筑。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李昭


  
  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常被忽视。如何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为指引,有针对性的提出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从宽法律适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非常重要。本文拟就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积极探索,以期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并行不悖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

  一、当前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不分,失之于宽。从老年人犯罪罪名来看,呈“轻罪”化趋势: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罪”。以本地为例,近几年老年人犯罪115人,涉及的罪名4类20种,属“轻微犯罪案件”就有10余种,占老年人犯罪人数的94%。从处理情况来看,除4人公安撤案,3人报送市院外;其余绝大多数均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方式单一,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宽严不一,失之于度。上述老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激情犯罪,累犯、再犯的仅一人,无犯数罪的,无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和有组织犯罪的。从老年人犯罪情节来看,呈“轻微”化趋势: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再犯罪可能性较小。而这些情节在审查中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且缺乏针对老年人之间、老年人与其他年龄段人员犯罪在不同时期的横向、纵向对比。

  (三)宽严不均,失之于济。从量刑建议的角度看,针对严重暴力等犯罪均提出“从严处理”的量刑意见;但因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公诉,较少提出书面“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使得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建议不对等、不均衡,“严”的多,“宽”的少,没有做到以严济宽、以宽济严、相辅相成。

  (四)不审时势,失之于情。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尤其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上,勇于创新、以人为本,“注重效果”。但实践中,却未体现出人文关怀,如老年人犯罪中年龄最大的有82岁,经起诉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不应“一刀切”,使人们形成一种“不通情理”,生硬、僵化的“构成犯罪便提起公诉”与宽严相济格格不入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无明文规定、政策可操作性弱。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而对老年人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只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概括性地谈到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欠缺其他配套制度来保障;不具备施用的基础,就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此外,就目前我国国情看,社会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意见不一,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认同感。

  (二)深受“免于起诉”和“严打”思想影响。按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较大,由于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致使免于起诉制度被取消,其合理内容被吸收到相对不起诉制度中,并作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心理上存在阴影;同时又受到“严打”政策和“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怕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导致执法中宁重不轻,忽视了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

  (三)起诉裁量权范围较窄,相对不起诉争议较多。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狭小,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不适用于重罪,种类过于单一,仅限于决定起诉与否,且对起诉裁量权的控制也过于严格,尤其是一些地区严格控制相对不起诉率,不利于发挥起诉便宜主义的职能。且争议较大,“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判处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首先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认定,这些因素是否符合法条上的轻微情节,都没有数的标准,也没有量的标准,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其次是对“不需判处刑罚”确认的相对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依据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人已真心悔罪或承认自己有罪;二是不适用刑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为此不需判处刑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在此当中存在比较大的裁量因素,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较多。

  (四)相对不起诉、撤案程序烦琐,办案周期较长,不如简易程序快捷。实践中,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后,必须经业务部门讨论、检察长审定、检委会的讨论,这些规定对防止滥用职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诸多限制阻碍了不起诉权的运用。办案中大多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一般按简易程序移送法院审理。此外,在有些案件中,提出相对不起诉或撤案意见还可能受到非议、猜疑,怕承担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压力。

  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机制下,运用检察职能体现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从宽处理

  (一)在工作流程控制中体现对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人文关怀

  1、以现有公诉案件“繁简分流”规则为参照,建立适合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特点的办理机制。对于老年人轻微犯罪,又具备“七十岁以上”、“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婚姻、家庭之间纠纷引发的”、“已就民事赔偿、精神抚慰等方面达成和解”等情形的,不宜简单认定为“简类案件”,为实现“简的办快”,一味追求诉讼效率,只要构成犯罪提起公诉;而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须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充分考虑不起诉的可能性和提起公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有达成和解意向和条件的可撤案或者不诉的,按繁类案件办理,为“从宽处理”案件创造充足的办案期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又需要起诉的简类案件应“快审快诉”。

  2、建立老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实行办案专业化,准确适用法律。指派业务精通、精力充沛、责任感强的检察人员组成专门办案小组,深入细致的体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究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创新与改革,及时细致的总结办理老年人轻微案件的经验与措施,在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办案纪律审查案件,避免办案随意性和办“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也为“从宽处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提供机制保障。

  3、加大对于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的交叉阅卷机制与合议力度。老年人轻微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和“不需要刑罚处罚”等情节认定都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为避免因承办人员个体差异,出现标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一方面针对部分疑难案件进行交叉阅卷,或者推行每案须经全科讨论合议的制度,群策群力,由集体研究决定诉与不诉,争取运用非诉讼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针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举行“公检法”联席会议或者由政法委组织商讨。为“从宽处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增加一道程序保障。

  (二)建立老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机制

  1、建立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和撤案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遵循“严格依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不起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1)针对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撤案;(2)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虽没有刑法规定的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但本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撤案;(3)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情节较重(犯罪较重系指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但系初犯,本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保证不再犯罪的,可以考虑撤案;(4)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又兼具备--“初犯、过失犯、从犯、中止犯”、“因亲友、邻里、婚姻、家庭之间纠纷引发的”、“已就民事赔偿、精神抚慰等方面达成和解”的情形的,应当优先考虑不起诉或者撤案。(5)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轻微犯罪,犯罪后因病等原因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能保证不再犯罪的,应当优先考虑不起诉或者撤案。

  2、以评估老年人轻微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可能性”为核心审查案件,为“从宽处理”案件提供基础。全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重点审查暴力程度、危害客体、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犯罪性质,以及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综合考虑平时表现、身体状况、被害人意见等等。在审结案件时,需要提交书面的关于老年人轻微案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报告,以作为如何处理案件和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建议的依据。

  3、建立老年人犯罪档案制度,通过横向、纵向对比为高质量的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参照和依据。将法院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判决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掌握,一方面掌握一段时期内本地老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和特征;另一方面分析法院针对同种类、同形态、同情节的老年人轻微犯罪,是否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刑罚不一致的现象,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具体的“区别对待”的量刑建议,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和施加影响。另外将同类犯罪其他年龄段人群的判决情况与老年人犯罪的判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针对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法院多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量刑建议均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内容具体、说理充分、分析全面。
(来源:中国检察网)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李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