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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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元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
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
性,统一思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
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
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
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
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
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
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不彻底,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
免税政策。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
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
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其中:根据吉林省政府
1999年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吉林省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定额上
缴办法,2000年执行定额上缴1000万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应交企业所得
税,上缴给森工集团。该公司2000年度累计向森工集团上交企业所得税855
万元,没有依法缴入国库。大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根据1998年大连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开发区
的内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33%税率计算,2000
年少收企业所得税4842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
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
福建省地税局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
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规定,2000年下
达了《关于下达第一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 (税政二
〔2000〕73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
知》(闽地税政二〔2000〕95号)2个文件,并对高新区“区外企业”以
及虽在高新开发区内但已超过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999年度企业所
得税6454万元。
  二、有禁不止,2000年继续违规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
吉林、江苏、广东、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的部分地区,2000年度共新
出台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29项,返还税收546万元。其中:广东省珠海市
政府《关于鼓励在珠海市投资大型项目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46号)、
江苏省南通市委《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
干意见》(通委发〔2000〕9号)等文件,越权自行制定新的先征后返等减
免税政策。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南昌海尔工贸公司于2000
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明确以“先征后奖励”的形式,对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
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经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局2000年度向南昌海尔工贸公司返还当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84.2
8万元。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制定的《关于鼓励内
外客商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济高新管发〔2000〕48号),2000年
共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返税461万元。
  对上述地区发生的违规问题,财政部已按照《通知》中关于“凡拒不纠正擅
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的规定,对查出的违规金额在办理中央财政与部分省财政结算时作扣减处
理;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4号)中关于“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
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的规定,对违规越权减
免税收等问题逐项进行严肃查处,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问题要彻底予以纠
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些地区的违规事例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
原则。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缓税、免税或实施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
策,对违规制定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要一律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
切实措施,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
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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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01/001e3741a2cc0ed694ef01.doc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两类。
第五条 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
(一)组织管理。
1. 制度建设。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定情况。
2. 成果储备。省级推广项目科技成果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3. 项目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遴选项目、签订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上报相关材料情况。
(二)资金管理。
4. 资金拨付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按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进度情况。
5. 资金执行进度。同一考评年度中,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6. 资金使用规范性。省级财政部门资金专账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三)监督管理。
7. 项目监督。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督导、调研情况。
(四)项目绩效。
8. 评价制度和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评价并上报有关文件材料情况。
9. 绩效评价结果。本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
(五)信息宣传。
10. 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进展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情况。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
1. 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2.实施方案。项目内容、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3.实施进度。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情况。
4.技术指标。合同书中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5. 验收结果。项目按期验收和评估验收情况。
(三)资金使用。
6. 资金执行进度。本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7. 资金使用规范性。资金专账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四)档案管理。
8. 技术档案。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9. 档案管理规范性。建立档案制度、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况。
(五)实施效果。
10. 经济效益。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 生态效益。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 社会效益。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 培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情况。
14. 技术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情况。
15. 表彰奖励。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第三章 评价依据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文本中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对本省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通过审核省级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工作进度原则上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抽查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省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附表1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分类 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总分 100
组织管理(30分) 1.制度建设(15分) 省级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三项制度完备得15分;三项制度中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成果储备(5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推广项目成果储备库,成果储备100项以上得5分;成果储备每减少20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立成果储备库得0分。
3.项目管理(10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严格遴选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上报相关材料五项项目管理工作得10分;五项工作中,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资金管理(30分) 4.资金拨付进度(10分) 省级有关部门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达100%得10分;拨付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5.资金执行进度(10分) 本省(区、市)同一考评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总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6.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专账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账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无专账管理得0分。
监督管理(10分) 7.项目监督(10分) 省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督导、调研三项工作,完成检查、督查、调研书面报告或结论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项目绩效(20分) 8.评价制度和工作(10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上报有关文件材料三项工作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9.绩效评价结果(10分)
本省(区、市)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之后,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在85分以上得10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85分之间扣2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扣4分,扣完为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得0分。
信息宣传
(10分) 10.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10分) 省级有关部门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管理、问题、建议等情况整理并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3分;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4分,副省级以上领导对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有明确批示,每一次计1分,最高得3分。
备注:评分标准中的省级有关部门是指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各自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附表2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

分类 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总分 100
项目组织(10分) 1.组织管理(5分)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和责任中有一项不明确扣3分,扣完为止。
2.实施方案(5分) 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得5分;内容、任务、技术方法中,有一项不明确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编制实施方案得0分。
项目实施(25分) 3.实施进度(10分) 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100%得10分;完成量占计划量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4.技术指标(5分) 完成合同技术指标100%得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5.验收结果(10分) 按期验收并验收合格得10分;未按期验收但验收合格得5分;验收不合格得0分。
资金使用(20分) 6.资金执行进度(10分)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7.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建立专账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账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专账管理得0分。
档案管理(5分) 8.技术档案(3分) 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三项资料整理归档齐全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9.档案管理规范性(2分) 建立档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有专室或专柜保存三项管理完善得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实施效果(40分) 10.经济效益(10分) 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10分) 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社会效益(10分) 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培训人员(4分) 开展技术培训并发放技术资料得4分;仅技术培训或仅发放技术资料得2分;未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得0分。
14.技术文本(4分) 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4分;虽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得2分;未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0分。
15.表彰奖励(2分) 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最多得2分。
备注:1.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的负责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是指除了项目
承担单位之外,参与项目实施的其他单位。
2.实施效果中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中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各省自定。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国家经委 国家劳动总局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1982年3月8日,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今年二月十三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30号文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两个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矿山安全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也是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尽快建立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督促和协助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与研究两个条例,并且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与两个条例的要求,检查对照目前存在的问题,订出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办法,由上而下地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实施。为此,要在今年上半年内,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学习这两个条例。在学习中,要结合贯彻中发〔1982〕2号、3号文件,有针对性地纠正本企业、本系统、本地区那些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对照条例内容,向干部和群众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的法制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地树立起知法、遵法和依法办事的思想,为今后带头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打好基础。
二、国务院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其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这是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措施之一,必须坚决执行。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对于原有矿山,要督促其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整顿和技术改造,认真做好矿山的安全检查工作,提出贯彻《矿山安全条例》的实施细则。
三、为了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必须加强劳动部门自身的建设,应按照《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要求,迅速建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经国家编委同意,全国各地共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人员一千七百人。其中,矿山安全监察处二百七十人,矿山安全监察室(组)一千四百三十人(全国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名额分配方案,在去年山东烟台和济南会议上已告你们),各地可以分批分期组建,人员在三年内配齐,但是,今年内要配备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各级工会组织应该广泛地向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关心和监督条例的实施。要求广大职工领会《矿山安全条例》对本工种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到遵章守纪,严格贯彻执行。同时向一切漠视和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