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09:53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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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6月3日在北京成立,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奖募捐委员会要根据民[1987]捐字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和发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
二、发行有奖募捐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制度;在发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监印、计数、运输、保管等各项制度。
三、有奖募捐券的发行收入必须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要冲抵国家预算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基数。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列入中央和本地区年度计划。
四、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暂免征建筑税,中奖者的奖金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有奖募捐的收入要存入银行,银行按对单位活期或定期存款的规定和利率标准给予计息。



198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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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
 

(1997年10月15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公众贸易中使用、经销衡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包括于洪、东陵区的城区部分)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和经销杆秤;郊区、县(市)禁止在商业企业、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车站、医院等宣传品单位和地区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


  第四条 凡销售以重量结算的商品的商业企业、粮店,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的开办者和柜台、摊位的出租者(以下简称开办者和出租者)必须在交易场所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平秤或公正称重秤。


  第五条 开办者和出租者应当禁止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衡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在公众贸易中继续使用杆秤的,没收杆秤,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销杆秤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杆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不设置公平秤或公正称重秤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仍不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开办者和出租者违反第五条规定,明知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衡器而不予以制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定。诉讼时效制度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时隔太久造成的认定和取证困难,维护法律适用的正常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这并非说可以无限期延长,法律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还没提起诉讼,则该权利不受法院保护了。
  同时,商业秘密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的要求或同意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