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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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稳定增长,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和农业科研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农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以及省内外、国内外各方面对农业的投资和各种农业贷款。
第三条 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分工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开发、畜牧、水产、农垦、农机、气象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
第五条 对贯彻实施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农业投资,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部分应当占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兴建大型水利工程应当适当增加农业投资并多渠道筹措资金;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不得低于财政支出的百分之十二点五;
(三)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农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应当占财政支出挖潜改造资金的百分之十以上。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部分应当占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应当逐年增加,尽快恢复到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的最高水平;
(三)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应当予以保障并逐年增加;
(四)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百分之四十;
(五)农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应当占财政支出挖潜改造资金的百分之十以上。
农业比重小的市辖区,在保证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投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其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可以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筹集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扶贫资金,安排以工代赈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乡办、村办集体企业,按不低于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五提取以工建农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乡、本村发展农业生产。
第十二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应当保证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并对农业贷款优先安排,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农业贷款的规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采取措施扩大农业利用省外、国外资金的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引进外资配套、省内重点工程和其他工程的顺序安排。
第十六条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应当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业技术推广和植物保护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发展粮食、棉花生产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应当用于国有农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用于设区的市(地区)先进水平以上的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新品种的培育、中间试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第十九条 支农周转金应当用于支援农村和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发展商品生产,重点支持高效益农业生产项目,扶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
支农周转金应当实行专户储存,有偿使用,按期收回。收回后继续按规定用途周转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发展、育林、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使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支农资金在本年度未能支出或者未能全部支出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粮食、棉花、油料生产,养殖业生产,农业生产开发,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农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原则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引进用于农业的外资,必须用于签约的项目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安排农业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需要部分变更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需要部分变更的,应当提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项目管理,并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程序。
农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核算、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查批准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以工代赈资金计划,监督检查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筹集、拨付财政支农资金,发放、收回和管理支农周转金,监督检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发展基金,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使用计划,管理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并监督检查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农业投资使用计划,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农业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或者下级农业资金的投资部门、使用部门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编制农业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发放、管理和回收农业贷款,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使用、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农业资金,以及本级的农业投资项目和农业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和预算,减少农业投资的;
(二)改变农业投资方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业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设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以工建农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越权批准或者未经批准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农业资金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第三十六条第(二)、(六)、(七)项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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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 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

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供电调度是指挥电气化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供电调度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检修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电气化铁路安全供电的信息中心。
供电调度员是供电运行的指挥者,其主要任务是正确指挥牵引供电系统的运行;统一安排设备的停电检修;协调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正确、果断地指挥故障处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和行车;进行供电设备故障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报告。各级供电调度员必须具备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辖范围内供电设备的状况,密切联系群众,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指挥水平。
为加强供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供电调度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2条 供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分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直接指挥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故障处理。
供电段(包括有牵引供电业务的水电段,下同。)生产调度,其业务受分局供电调度的指导。
第3条 各级供电调度台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班制由各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4条 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局供电调度业务;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2、审批牵引变电所跨局越区供电的方案;下达跨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的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运达目的地和投入运行。
3、及时掌握接触网和信号电源非正常停电以及供电、电力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并迅速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尽早见诸实效。
4、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抢修。根据铁路局请求或部内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检修或处理故障所需跨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当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指导铁路局做好抢修工作中涉及牵引供电业务的有关工作,促其尽快恢复供电,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和安监司值班人员。
5、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能源部电力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等),迅速恢复供电。
6、督促各局按时上报各种供电报表和供电段履历簿,及时汇总分析供电指标及“天窗”三率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7、对全路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跳闸、弓网故障进行月、季、年度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向全路通报。
8、掌握运行图编制中“天窗”时间的安排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9、根据铁路局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安排跨局使用的接触网检测车、发电车等供电、电力有关车辆的运送。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全局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分局供电调度业务。
3、审批牵引变电所跨分局越区供电的方案,下达跨分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的命令并组织实施。
4、及时掌握接触网和信号电源非正常停电及与牵引供电有关的行车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影响行车及抢修处理情况等),对抢修方案、组织实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将故障情况立即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及路局安监室。
5、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分局的牵引供电故障抢修工作,当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协助铁路分局做好涉及牵引供电业务的各项有关工作,促其尽快恢复供电和行车。
6、当地方电源故障影响牵引供电时,负责与有关电业部门联系,组织恢复供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
7、定时收取供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随时掌握设备跳闸情况、“天窗”和检修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有关供电报表。负责全局月、季、年度故障跳闸和弓网故障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8、参加运行图“天窗”时间及每月停电计划的编制,掌握、分析图定“天窗”和计划停电时间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9、根据分局要求,联系和安排需跨分局运行的试验车、接触网检测车等车辆的调动和运行。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直接指挥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和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正确下达倒闸和作业命令,及时查找故障跳闸原因,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供电段生产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和安监室。
3、掌握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电压质量、主要设备的技术状态,对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遇有重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及时通知供电段生产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
4、汇总并上报各段的停电计划,根据图定“天窗”时间及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停电计划,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参加调度日班计划的制定,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
5、掌握牵引变电所电源及负荷情况,有条件的按线(或区段)绘制典型负荷曲线,对经常超负荷运行的区段,要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告主管运输的分局长),调整列车运行。
6、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应及时与电业部门签订调度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调度分工。
7、参与电气化工程竣工验收及涉及改变既有设备运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8、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紧急情况时,供电调度有权先停电后报告。
9、妥善保存事故状态下的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10、协助供电段生产调度联系安排试验、测量、检修等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行。
11、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掌握牵引供电设备(有电力业务者应包括电力)大、中、小修进度及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段长并通知有关股室,促其尽快解决。
2、掌握管内电气化区段的安全情况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状况,对影响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要及时通知有关车间、领工区抓紧处理,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要及时报告主管段长和分局主管科。
3、当电气化区段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及有关部门和主管段长,同时协助分局供电调度组织抢修和做好记录。
4、负责办理检测、化验、试验、检修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送手续,掌握工区检修车辆的使用、运行和技术状态。
5、参加段生产例会,经常和定期分析供电、电力(有电力业务者)设备检修任务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告主管段长通知有关股室、领工区组织实施。
6、有电力业务段的生产调度应掌握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当发生故障时要立即组织抢修。
7、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各级供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供电调度员
第5条 供电调度员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具有全局观念、指挥决策的素质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技术理论及专业知识,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供电调度员应在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牵引变电所值班员或接触网工中选拔,也可由技术人员担任。供电调度员必须熟悉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铁道部、铁路局和有电力业务的供电段调度员还应掌握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
第6条 供电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并考核通过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培训期一般不少于5个月,除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理论外,还应到管内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有电力业务者还应到电力变、配电所和工区)熟悉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业务。各级供电调度员每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深入牵引变电所和接触网工区(有电力业务者还应到电力变、配电所和工区)熟悉情况。
第7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聘为实习调度员,实习调度员在调度主任指定的调度员监护指导下,实习值班调度工作,两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实习调度员在跟班实习期间发布命令和处理故障需在指定的调度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
第8条 分局供电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3天,经调度主任(或主任调度员,下同)批准方可继续值班,中断调度工作三个月以上者除至少见习7天外,还应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继续值班。
第9条 新建的电气化区段在投入运行前,应提前六个月配足定员,分局供电调度至少提前二个月介入,并参加工程部门供电调度的值班工作,熟悉设备,为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第10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守国家机密,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11条 铁道部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掌握牵引供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全国供、用电规则以及事故管理、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安全管理上的规章制度,了解铁路和电业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
2、熟悉牵引供电专业理论,掌握保护装置、远动装置原理及远动装置使用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有关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
4、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外部电源供电接线图和供电方式,熟悉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中铁路与电业部门的分工原则(包括调度权限、设备分界、检修分工等)。
5、熟悉各局分界点两侧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跨局供电的条件。
6、了解各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区间,以便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
7、随时掌握路内移动变压器、电力发电车的容量及所在区段。
8、了解电力专业知识,掌握铁路信号电源的供电方式和原理。
第12条 铁路局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掌握牵引供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全国供、用电规则;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了解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安全工作规程和事故管理规则以及铁路和电业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理论,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装置、远动装置的原理和操作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的有关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
4、掌握全局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外部电源供电接线图和供电方式。
5、熟悉各分局分界点两侧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跨分局越区供电的条件。
6、了解管内各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区间,以便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
7、随时掌握管内移动变压器、电力发电车的容量,接触网抢修列车功能及这些车的停放地点及其状况。
8、了解电力专业知识,掌握管内信号电源的供电方式、原理。
第13条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熟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工作规程、调度规则、全国供、用电规则;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了解铁路其它的有关规章制度。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定值和接线,熟悉远动装置的结构、原理并能熟练操作,掌握远动装置中供电部门与其它单位的设备分界和检修分工等。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的有关知识,能看懂并会画列车运行图。
4、熟悉管内设备情况、外部电源接线、供电方式,熟知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了解各段、工区抢修材料、零部件、工具储备情况和夜间、节假日抢修人员的值班情况,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的地理环境、道路设施等外部条件。
5、随时掌握管内移动变压器的容量,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状况、停放地点及管内所有接触网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的动态。
6、熟知管内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地点,以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的列车高度。
第14条 供电段生产调度应了解和掌握:
1、熟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了解铁路和电业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和管内主要设备的检修工艺。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知识、管内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整定值及远动装置的原理、结构和操作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
4、熟悉管内设备情况及外部电源接线和供电方式,掌握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掌握管内各工区抢修材料、零部件、工具的储备及夜间、节假日抢修人员的值班情况;掌握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的地理环境、道路设施等外部条件。
5、随时掌握段内汽车、轨道车及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状态,移动变压器容量及上述车辆的动态。
6、有电力业务者,应掌握有关的电力业务知识,安全运行检修规章,以及信号电源、电力贯通线的供电方式和发电车容量及其存放地点。
供电调度室
第15条 供电调度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湿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
第16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均应配备录音电话,分局供电调度室还应有直接呼叫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车站的直通电话及与有关电业部门的自动电话或直通电话。
第17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均应有显示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状况的模拟图(有电力业务者还应有自闭电源供电的分段图),分局供电调度室的模拟图应显示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位置、容量及主接线、接触网分段,领工区、工区的位置,管辖范围等,并能正确适时地反应出变电设备和接触网设备的带电状态。
第18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应具有的资料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各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全路各牵引变电所及枢纽所在地开闭所的主结线图。
3、全路各电气化区段各领工区和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全路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5、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和所在段。
6、全路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段。
7、全路自动闭塞电源及电力贯通线供电分段图。
8、跨局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管内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各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AT所的主接线图,二次结线图。
3、管内电气化区段各领工区和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管内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5、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组成和存放地点。
6、管内各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区间。
7、管内各区间和车站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典型的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安装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8、管内各调度区段的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
9、跨局和分局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10、有电力业务者尚应有自动闭塞区段及电力贯通线的供电分段图,及相应的变、配电所主接线图。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管内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各区间和车间的接触网平面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各类型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安装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3、管内各领工区、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组成和存放地点。
5、管内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6、管内所有接触网用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等的功能及其停留地点。
7、管内各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地点。
8、管内各区间和车站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各类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9、跨分局和段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10、管内各电气化区段的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管内各牵引变电所外部电源接线图及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AT所的主接线图。
(3—10项同分局供电调度)
11、管内牵引供电(有水电业务者包括水电)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12、段承担主要工程的施工计划。
13、有电力业务者尚应有电力贯通线、自闭电源线的供电分段图及相应的变、配电所的主接线图。
第19条 各级供电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资料及其保存期限。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机电报1、2、3、4。 长期
3、各局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路弓网故障情况汇总表。 长期
4、弓网故障及供电跳闸分析。 十年
5、“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机电报1、2、3、4。 长期
3、各段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局弓网故障情况汇总表。 长期
4、弓网故障及供电跳闸分析。 十年
5、“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牵引变电所倒闸操作和作业命令记录。五年
3、接触网倒闸操作和作业命令记录。 五年
4、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按跳闸顺序排列,应记录日期、跳闸时间和所别、断路器名称、编号、动作的保护名称、故测仪指示值、停电区段、故障地点及跳闸原因、复送时间、停电时间)。 长期
5、故障速报(机电报4),其故障类别、跳闸过程、故障原因和抢修处理情况,影响列车的种类、数量、时间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绘图说明。 长期
6、各段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分局弓网故障汇总表。 长期
7、全分局弓网故障及跳闸分析。 十年
8、各工区及牵引变电所、亭提报的停电作业计划。 五年
9、局、分局下达的日施工计划的有关部分。五年
10、“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故障速报(机电报4)。 长期
3、“天窗”时间、上网率分析。 五年
4、牵引供电(有水电业务者包括水电)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五年
5、段承担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分析。 三年
6、局、分局下达的月施工计划的有关部分。
五年
第20条 所有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使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值 班
第21条 供电调度员是牵引供电系统运行、操作、故障处理等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所有牵引供电运行、检修人员必须服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供电调度的职权者均应通过供电调度下达。
第22条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命令和通话时应口齿清楚、简练、用语准确并力求讲普通话,在发布命令和通知时应先拟后发,先将命令和通知的内容填写在相应记录中,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供电调度员向一个受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方可发布第二个命令,当发布的命令因故不能执行完毕时,应注明原因,立即消除该命令,但不得涂改并及时报告调度主任。
第23条 使用远动装置的调度台,每个台、每班应设正、副两名调度员值班,操作时副值班员在正值班员监护下执行。
第24条 调度命令发布后,受令人若对命令有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弄清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调度命令持不同意见,可以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仍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25条 属各级供电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改变原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先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供电时则必须有调度命令。
交 接 班
第26条 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填好交接班记录,记清应交接的事项,如供电分段的变化,故障情况及运行和检修班组的申请和要求、图纸、资料、通话工具的变更等。
第27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根据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应向接班人员交清下列有关事项:
1、尚未结束的作业,作业组要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和内容、恢复供电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与接班人员共同核对模拟图,应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设备运行方式及供电分段的变更情况、原因及注意事项。
5、故障处理情况,应将当班期间的情况详细记录清楚,必要时可绘图说明。
6、对照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第28条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提前15分钟到班,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日志(对两班制以上者)至少阅读两个班的日志。
2、看模拟图,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3、分局供电调度员还应查阅接触网、牵引变电所作业命令及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倒闸和作业情况。
第29条 交接班手续完毕后由接班调度员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者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调度员未到班,交班调度员应继续执行调度任务并报告调度主任。
第30条 供电调度员接班后,应了解下一级调度的工作情况,分局调度应了解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开闭所、有人值班的分区亭、AT所值班人员情况,核对模拟图,核对时钟。
第31条 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报 告
第32条 每日6∶30—7∶30、18∶00—20∶00铁路局供电调度向铁道部供电调度报告:
1、影响行车的供电设备故障(接触网非正常停电及供电设备损坏使列车不能继续运行;由于供电原因需降低列车牵引重量或速度,限制列车运行或降弓运行,改变列车或机车的运行方式等)和电力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影响信号电源的详细情况。凡发生行车事故,均应立即填事故登记薄(安监统一1),按《事规》条例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供电段、水电段、大修段发生人员重伤以上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原因及抢救情况。
3、牵引供电重要设备异常现象,虽未影响行车但严重威胁供电、行车安全,例如:主变压器故障被迫停运,断路器爆炸,牵引变电所馈出线全部停电等。
4、接触网供电分段及主变压器运行方式的变更及跳闸情况(件数、原因、停时)。
5、各区段危及正常供电、正常行车时的最大负荷和接触网的最低电压(时间、地点、数值、持续时间,当时列车车次、牵引重量及运行区间)。
6、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
第33条 铁道部当班调度员参加机务局每日交班会,在交班会上应报告:
1、第32条第1款。
2、第32条第2款。
3、牵引变压器故障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变压器编号、动作的保护名称、故障原因、设备损坏情况、供电及影响行车情况)。
4、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
第34条 供电段生产调度向分局供电调度及分局供电调度向铁路局供电调度报告的时间和内容由各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计划停电与故障处理
计划停电
第35条 凡涉及供电调度权限的停电作业,必须有供电调度发布的停电作业命令,方准进行作业。
对计划性的检修应由接触网工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值班人员(无人值班的所、亭可由检修班组)于作业前一天16点以前向分局供电调度提出停电计划。
分局供电调度将停电作业计划进行综合安排确定拟停电的区段及时间,于18点以前与行车调度共同研究,争取按计划兑现,并在作业前2小时告知作业的所、亭或班组使之做好准备。在作业前还需由作业组按接触网和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当遇有危及人身、行车和供电安全的故障需立即进行停电作业时,可随时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第36条 凡大修、改造、科研项目的施工应由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在作业前3天向分局供电调度提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37条 接触网的停电计划,应指明作业地点和内容、停电范围、工作领导人姓名以及与其相距较近的其它导线的运行状态,若该作业在站区,还应指明调车机不能通过的线路和道岔。
第38条 需纳入铁路局或分局的月施工计划,其停电计划请各局自行制定申请程序,铁路局、分局下达的月施工计划,凡有涉及供电、电力者应报供电调度。
第39条 供电段、大修段应将年、季、月供电检修计划中与供电调度有关部分报分局供电调度。
第40条 设备检修完毕,作业组要令人应向分局供电调度汇报工作情况及设备状态。
第41条 当进行接触网和牵引变电设备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应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者,要令人应提前15分钟向分局供电调度申请延长停电时间,供电调度同意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晚消令。
第42条 各级供电调度的原始记录,包括远动装置的微机自动打印记录应保持完整,尤其故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更要注意保持原有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或涂改,以备查用。
故障处理
第43条 遇有牵引供电系统发生跳闸或其它故障造成接触网停电或影响运输时,供电调度员要迅速组织查找原因,并立即上报:分局供电调度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和供电科,同时通知供电段(水电、大修段),对于造成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或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铁路局供电调度要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机务处和各级安监室,并按第32或33条要求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
第44条 事故抢修时,供电调度应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事故指挥,要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供电和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事故抢修方案和下达救援列车或抢修组出动命令。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故障损失,尽快恢复供电行车。
第45条 抢修事故或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调度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不超过3个倒闸步骤),口头命令必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发令人和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布时间)。
第46条 在故障情况下,分局以上供电调度有权调动管内所有供电段(水电、大修段)的所属交通工具、材料、人员等,事后要及时通知相应段的生产调度。
第47条 在事故抢修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与分局供电调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须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分局供电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铁道部供电调度,以及有关部门。
第48条 故障抢修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传达领导指示、发布调度命令、现场故障情况录音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49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和部分电力设备的调度业务。对分局供电调度按只担当牵引供电业务制定,目前个别分局供电调度也担当电力业务,请有关局自行制定补充细则。
第50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第51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