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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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3 号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于2012年
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
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
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
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
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
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
克运动的发展。
  第七条 组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
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
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
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

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

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
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
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

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
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
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
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
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
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
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求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
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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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土地开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支出
严格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支出,确保完成我市每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单独核算。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一个专门帐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对项目资金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抵扣。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应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顺序从耕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四)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依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财务司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项目规划方案和概算首先报送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初审,再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纳入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从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中挑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予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清查和项目勘测。项目进入合肥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后,市财政依据有关合同和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审核拨付项目前期经费。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工程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市财政拨付30%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竣工验收合格,新增耕地纳入合肥市新增耕地项目库后,按照中介机构审定的决算价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见附件:项目申请用款说明书)。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综{2001}1061号)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组织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计划的编制;
(二)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备选库、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
(三)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踏勘、论证和规划设计,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验收、确认;
(四)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科学研究及新技术推广。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
上述资金使用,市国土局应根据当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开展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纳入部门预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本市区域内耕地占补无法自求平衡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内调剂平衡。


第四章 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十七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
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新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实际应用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对提高现代科学管理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学技术水平、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一等三千元;二等一千五百元;三等八百元。
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
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的奖金不应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凡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科技成果不应再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已获过奖励的项目,如又经上一级评定获奖,证书照发,奖金只发增加的部分,余下的金额留给原授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业务主管厅、局为组长挂靠单位。
组长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和评议。
经复审符合省奖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经评委会审核评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省属单位的项目直接报送省主管厅、局初审,地市以下项目由地、市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地、市科委和省业务主管厅局按行业性质分别上报省评委会有关专业评审小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标准计
量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分别报省科委、省情报所、省标准计量局和省高教厅综合评审组。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上报渠道均按上面所述。
2.国务院所属驻闽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直接为本省服务的项目可向省请奖外,原则上应向国务院所属主管部门请奖。
3.非在职人员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所在地的县(含省辖市的区),按行业归口逐级评审上报。
(二)凡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向申报部门(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交纳初审费用。单位申报交二十元,个人申报交二元。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厅、局或地、市科委负责通知该项目的基层单位或个人向省有关专业评审组交纳复审费。单位申请交四十元,个人申请交四元。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除必须填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统一格式另附)外,还需报齐《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或同行专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及应用情况、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二份。科技新产
品、新仪器设备还须附实物照片。
(四)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只能报五个单位,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最多也只能报五个人员。填报时,均应按贡献大小,排列好名次。

(五)凡申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现行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进步奖励项目,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奖励,退回奖状、奖金外,并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年十月公布的《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