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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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8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41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53
载货汽车底盘 CA1053
客车 CA6120
多用途货车 CA1021
随车式起重牵引运输车 CA5250JQQ
2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 华凯牌 载货汽车 CA104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
厢式运输车 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
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46、FV7147
4 东风汽车公司 3 风神牌 纯电动轿车 DFM7000
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120、DFL1190
自卸汽车 DFL312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20
客车底盘 EQ6540、EQ6119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DFA6760
客车底盘 EQ6620、EQ6850
囚车 DFA5040X
宣传车 DFA504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DFA6581
流动服务车 DFA5040X、DFA5043X
运兵车 DFA5042X
俊风牌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
绿化喷洒车 DFA5030GPS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620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661
幼儿专用校车 EQ6661、EQ6750
8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EQ5026X、EQ5022X、EQ5021X
9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DC7164、DC7163
东风雪铁龙牌 轿车 DC7165、DC7237、DC7163、DC7207
1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13CS、SVW71613ES、SVW71613FS、SVW71413DR、SVW71613BS、SVW71413AR
11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50
赛欧(SAIL)牌 纯电动轿车 SGM7001
12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NP6120
豪华旅游客车 JNP6140、JNP6120
13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厢式运输车 BJ5070X、BJ5074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70CCY、BJ5040CCY、BJ5074CCY
底盘 BJ1070、BJ1074
普通货车 BJ1070、BJ1074
1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36、BJ1123
轻型客车 BJ6546、BJ6526、BJ6516
厢式运输车 BJ5036X、BJ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36CCY
多用途乘用车 BJ6486、BJ6546、BJ6526、BJ6516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1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200、BJ7180、BJ7230
1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71、BH6475、BH6476、BH6470
17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12 北京牌 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BJ6390
1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CC6461
流动服务车 CC5031X
轿车 CC7150
1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8 夏利牌 轿车 TJ7103
20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运动型乘用车 BQ6400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310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3100
载货汽车 ND11604、ND13100
载货汽车底盘 ND13104、ND11604、ND131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ND5310GJB
22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33 雪佛兰(CHEVROLET)牌 多用途乘用车 SGM6475
23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 中华牌 轿车 SY7160
24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多用途乘用车 HFJ6401
25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SH1042
厢式运输车 SH5042X、SH5043X
商务车 SH5042X、SH5043X
工程车 SH5042X、SH5043X
救护车 SH5042X、SH5043X
检测车 SH5042X、SH5043X
流动服务车 SH5042X、SH5043X
26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畅达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NJ5250GQX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NJ1027
2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纯电动客车 HFF6101
28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轻型客车 HFC6491
多用途乘用车 HFC6491
轿车 HFC7130、HFC7202
29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两用燃料轿车 DN7160
东南牌 轿车 DN7154
30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全顺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JX6601
江铃牌 工程车 JX5032X
3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载货汽车 ZZ1311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1
黄河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204
32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048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8
仓栅式运输车 ZZ5048CCY
篷式运输车 ZZ5048CPY
33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68
载货汽车底盘 CA1168
厢式运输车 CA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53CCY、CA5168CCY
冷藏车 CA5313X
牵引汽车 CA4252
篷式运输车 CA5168CPY
34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0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030
35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东方红牌 自卸汽车 LT3162、LT3050
自卸汽车底盘 LT3162、LT3050
压缩式垃圾车 LT5070ZYS
自卸式垃圾车 LT5026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LT5026ZXX
3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客车 ZK6858、ZK6119、ZK6126、ZK6110
医疗车 ZK5220X
37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客车 HQG6660
38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YM5160JSQ、SYM5161JSQ
39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轿车 GAC7200、GAC7180
40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客车 GZ6111
41 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89 吉奥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6463
4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五菱牌 多用途乘用车 LZW6430
宝骏牌 轿车 LZW7108
43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载货汽车 CQ1255
载货汽车底盘 CQ1255
牵引汽车 CQ4256
4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0、SC1031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0、SC1031
厢式运输车 SC5031X、SC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0CCY
45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96 翼虎(KUGA)牌 多用途乘用车 CAF6450
46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英伦牌 多用途乘用车 RX6453
47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00 柯斯达(COASTER)牌 客车 SCT6704
48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载货汽车 CDW1030
自卸汽车 CDW3112、CDW3163、CDW3110、CDW3162、CDW3115、CDW3160、CDW3165、CDW3164、CDW3113、CDW3111、CDW3161、CDW3114
自卸汽车底盘 CDW3110、CDW3160
厢式运输车 CDW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030CCY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CDW1160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
49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311
牵引汽车 CGC4252、CGC4253、CGC4180
50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斯卡特牌 载货汽车 LFJ1036、LFJ1040、LFJ1035、LFJ1030、LFJ1070
载货汽车底盘 LFJ1036、LFJ1040、LFJ1035、LFJ1070、LFJ1030
厢式运输车 LFJ5035X、LFJ5030X、LFJ5040X、LFJ5036X
仓栅式运输车 LFJ5040CCY、LFJ5036CCY、LFJ5030CCY、LFJ5035CCY
51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运动型乘用车 STJ6490
52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城市客车 SX6122
客车底盘 SX6124
53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客车 KLQ6129、KLQ6142、KLQ6896、KLQ6702、KLQ6115、KLQ6109
客车底盘 KLQ6680
厢式运输车 KLQ5030X
中学生专用校车 KLQ6706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06、KLQ6896、KLQ6756
医疗车 KLQ5101X、KLQ5121X
多用途货车 KLQ1032、KLQ1022、KLQ1030、KLQ1020
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06
指挥车 KLQ5030X、KLQ5020X
旅居车 KLQ5030X
54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客车 CNJ6700、CNJ6701
55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城市客车 SQR6121、SQR6940、SQR6100
客车 SQR6101、SQR6100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41、SQR1071、SQR1070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41、SQR1071、SQR1070、SQR1062
厢式运输车 SQR5070X、SQR5071X
多用途货车 SQR1020
多用途货车底盘 SQR1020
邮政车 SQR5060X、SQR5061X、SQR5040X
集瑞联合牌 牵引汽车 SQR4181、SQR4251
56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23
5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客车 XMQ6115、XMQ612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Q6900
58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20、LCK6660
客车 LCK6602
客车底盘 LCK6723、LCK6724
幼儿专用校车 LCK6750、LCK6570
59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898
小学生专用校车 SLG6800
幼儿专用校车 SLG6661、SLG6721、SLG6581
60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127 恒通客车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CKZ612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CKZ6129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一)09 载通牌 通信车 BZT5140X
2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工程车 BF5050X
3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一)17 京探牌 高空作业车 BT5063JGK
4 四维-约翰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25 威斯坦牌 救护车 BSY5040X
5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电视车 TC5056X
6 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20 伊利萨尔(IRIZAR)牌 公路客车 TJR6110
7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70 安旭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AX5251ZXX
8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清障车 KFM5076TQZ
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抢险救援照明车 DD5170X
10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清洗车 CSL5080GQX
除雪车 CSL5250TCX
11 上海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九)21 申星牌 混凝土泵车 SG5391THB
12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通信车 NJK5033X
13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十)22 女神牌 厢式运输车 JB5060X
14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十)36 华东牌 流动服务车 CSZ5040X
15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通信车 JYG5020X
16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ZGT6580
17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轻型客车 JNQ6500
18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高空作业车 XZJ5060JGK
19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56X
旅居车 SZY5100X
检测车 SZY5050X
20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救护车 HYD5045X
2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救险车 XHZ5040X
22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清淤车 AKL5120TQY
爆破器材运输车 AKL5070X
23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FLM5161GQX
24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指挥车 FLH5020X、FLH5030X
25 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2 上饶牌 城市客车 SR6116
幼儿专用校车 SR6686、SR6576
26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高空作业车 JX5045JGK
27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清障车 TAG5312TQZ
28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电视车 CTY5110X
29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十五)19 黄河牌 幼儿专用校车 JK6660、JK6720、JK6600
3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压缩式垃圾车 JHL5164ZYS
清洗吸污车 JHL5161GQW
31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70 东岳牌 洗扫车 ZTQ5101TXS、ZTQ5100TXS、ZTQ5160TXS
32 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 (十六)06 开瑞牌 仓栅式运输车 SQR5020CCY
33 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六)21 银盾牌 自卸式垃圾车 JYC5020ZLJ
34 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3 运王牌 自卸汽车 YWQ3054
35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供液车 SLS5310TGY、SLS5253TGY
36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 (十七)73 精工楚天牌 压缩式垃圾车 HJG5160ZYS
37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洒水车 CLW5040GSS
38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LQ5160GQX
宣传车 HLQ5129X
39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7 江特牌 清障车 JDF5160TQZ
40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9 炎帝牌 自卸式垃圾车 SZD5160ZLJ
41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90 虹宇牌 高空作业车 HYS5120JGK
42 湖南省赛特汽车厂 (十八)13 赛特牌 客车 HS6662、HS6601
4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LJ5250GJB
清洗车 ZLJ5162GQX
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ZLJ5020TYH
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021ZXX
除雪车 ZLJ5030TCX
44 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 (十八)24 湘陵牌 城市客车 XL6821
舞台车 XL5041X
45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压缩式垃圾车 HJH5160ZYS
46 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05 白云牌 指挥车 BY5042X
47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十九)06 广环牌 压缩式垃圾车 GH5253ZYS
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GH5250ZDJ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GH5060X
48 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十九)25 路之友牌 仓栅式运输车 ZHF5042CCY
49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十九)37 上元牌 工程车 GDY5045X
舞台车 GDY5070X
50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五洲龙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FDG6113
51 广州广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8 广和牌 防暴车 GR5100X
52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05 迪马牌 指挥车 DMT5048X、DMT5049X
餐厨垃圾车 DMT5160TCA
53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08 山花牌 工程车 JHA5150X
54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10 重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QYZ5254ZLJ
55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160ZLJ
56 贵阳普天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03 鸿雁牌 邮政车 CPT5103X
57 西北医疗设备厂 (二十六)06 西北牌 救护车 XB5032X、XB5031X

三、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河南森源奔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37 森源牌 汽车起重机 SMQ5082JQZ
四、超限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16 卡瑞特牌 修井机 GYC5350TXJ、GYC5380TXJ
五、摩托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25 金城牌 两轮摩托车 JC250
常州山崎摩托车有限公司 山崎牌 两轮摩托车 SAQ125T
2 广州广本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73 广本牌 两轮摩托车 GB110、GB125
3 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 74 大福牌 两轮摩托车 DF150
4 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5 洛嘉牌 两轮摩托车 LJ100T、LJ110
5 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 88 南雅牌 两轮摩托车 NY150
6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100 豪爵牌 两轮摩托车 HJ125、HJ150
7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107
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 飞肯牌 正三轮摩托车 FK150ZH
8 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108 轻骑牌 两轮摩托车 QM125T
9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110
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雅马哈(YAMAHA)牌 两轮摩托车 ZY100T
10 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11 望江牌 两轮摩托车 WJ125T
1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力帆牌 两轮摩托车 LF250
12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8
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宗申牌 正三轮摩托车 ZS110ZH、ZS125ZH、ZS150ZH、ZS175ZH、ZS200ZH
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宗申牌 两轮摩托车 ZS150
13 浙江弘州摩托车有限公司 120 天鹰牌 两轮摩托车 TY100T
14 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 123 松铃牌 正三轮摩托车 SL150ZH
15 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28
浙江日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日雅牌 两轮摩托车 RY150T
16 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130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珠峰牌 两轮摩托车 ZF150
17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131
山东万虎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湘江牌 正三轮摩托车 XJ110ZH、XJ175ZH
18 广州市丰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134 丰豪牌 两轮摩托车 FH100T、FH125、FH125T、FH150
19 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137 鑫源牌 两轮摩托车 XY400
20 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39 银钢牌 正三轮摩托车 YG175ZH、YG200ZH
21 鹤山国机南联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154 森科牌 两轮摩托车 SK125、SK150

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8批)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东风汽车公司 3 风神牌 纯电动轿车 DFM7000B1ABEV
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赛欧(SAIL)牌 纯电动轿车 SGM7001EV
3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NP6120BEV1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05PHEVCA
5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PBEVNZ
6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PBEVNS
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纯电动客车 HFF6101K10EV
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05CHEVNG1
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NG2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PG1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G2
1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EV1
13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GCEV1
14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GCEV2
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7
16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8
1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6
18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12
19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10
20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06AGHEV2
21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38C
2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88C
23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38CN
24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88CN
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05PHENV1
2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5PHENV1
27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1HEV1
28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16BPHEV1
2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ZLJ5020TYHBEV
30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021ZXXBEV
31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五洲龙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FDG6113EVG5

七、 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及产品
(一)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免检备案产品 《目录》序号
1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EQ6360PF10客车 3
EQ6360PF7客车
EQ6360PF8客车
EQ6360PF9客车
EQ6381LF10客车
EQ6381LF12客车
EQ6381LF13客车
EQ6381LF14客车
EQ6381LF15客车
EQ6381LF16客车
EQ6381LF18客车
EQ6381LF19客车
EQ6381LF22Q4客车
EQ6381LF4客车
EQ6381PFCNG客车
EQ6400LF10客车
EQ6400LF11客车
EQ6400LF12客车
EQ6400LF13客车
EQ6400LF14客车
EQ6400LF15客车
EQ6400LF16客车
EQ6400LF18客车
EQ6400LF19客车
EQ6400LF22Q4客车
EQ6400LF24Q4客车
EQ6400LF4客车
EQ6400LF7客车
EQ6400LF9客车
EQ6400PFCNG客车
EQ6411PF客车
EQ6411PF1客车
EQ6411PF2客车
EQ6411PF3客车
EQ6411PF4客车
EQ6420PF15客车
EQ6420PF18客车
EQ6420PF7客车
EQ6420PF8客车
EQ6421PF1客车
EQ6421PF4客车
EQ6381LF3客车
EQ6420PF10客车
EQ6420PF13客车
EQ6420PF14客车
EQ6420PF16客车
EQ6420PF17客车
EQ6420PF19客车
EQ6420PF20客车
EQ6420PF21客车
EQ6420PF22客车
EQ6420PF23客车
EQ6420PF6客车
EQ6420PF9客车
EQ6421PF2客车
EQ6421PF5客车
EQ6421PF6客车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EQ6390PF11客车
EQ6390PF12客车
EQ6390PF13客车
EQ6390PF22Q4客车
EQ6390PF24Q客车
EQ6390PF3客车
EQ6390PF4客车
EQ6390PF5客车
EQ6390PF6客车
EQ6390PF7客车
EQ6390PF8客车
EQ6392PF1客车
EQ6392PF10客车
EQ6392PF2客车
EQ6392PF3客车
EQ6392PF4客车
EQ6392PF5客车
EQ6392PF6客车
EQ6392PF7客车
EQ6392PF8客车
EQ6392PF9客车
EQ6392PFN1客车
EQ6394PF6客车
EQ6394PF7客车
EQ6395PF客车
EQ6395PF1客车
EQ6395PF2客车
EQ6410LF22Q4客车
EQ6410LF23Q4客车
EQ6410LF8客车
EQ6410LF9客车
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 EQ6361PF10客车
EQ6361PF11客车
EQ6361PF23Q4客车
EQ6361PF4客车
EQ6361PF6客车
EQ6361PF8客车
EQ6450PF客车
EQ6450PF1客车
EQ6450PF2客车
EQ6450PF3客车
EQ6450PF4客车
EQ6450PF5客车
EQ6450PF7客车
EQ6450PF8客车
EQ6451PF客车
说明: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及产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4年。


第二部分 变更扩展产品
一、参数变更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变更内容(项) 备注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2
2 东风汽车公司 3 75 同意东风汽车公司已列入《公告》的部分产品转入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
3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1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1
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1 同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内生产地址由“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9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七区”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七区”。
6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 35 1
7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4
8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7
9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4
10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2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8
12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3
1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08 3
14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23
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19
1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4
1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1 同意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法人代表变更为“陈瑞香”,目录序号变更为“129”。
18 秦皇岛金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1 2
1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1
20 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九)26 1
21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九)36 8
22 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原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 (十一)01 1 同意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生产地址变更为“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299号”,法人代表变更为“陈力”。
23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2
24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1 同意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法人代表变更为“于雁军”。
25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1
26 山东丛林福禄好富汽车有限公司(原龙口市丛林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7 1 同意龙口市丛林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丛林福禄好富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龙口市丛林工业区”,生产地址变更为“龙口市丛林工业区18号”,法人代表变更为“苏振佳”。
27 重汽集团临沂华运军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68 1 同意重汽集团临沂华运军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变更为“临沂市罗庄区沂河大道北罗八路东侧新北区工业园”,法人代表变更为“谢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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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3]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江门市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江门市资产管理局。市资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处级特设机构。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授权市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赋予的国有企业(含授权经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对市国有企业及其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职能划入



  (一) 将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入(有关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除外)。



  (二) 将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职能划


入。



  (三)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关职能划入。



  (四)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及市直机关工委协助管理的市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有关职能划入。



  (五)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



  3、制定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六)将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


,并实施监督。



  二、职能转变



  (一)市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资产管理局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资产管理局负责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日常工作,统一受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事务。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资产管理局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批复”的原则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审批事项。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资产管理局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四)除对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外,市资产管理局还承担指导监管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资产的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审核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规章制度;考核、推荐、委派、聘任和任免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下同);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交流、待遇、退休等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市直国有企业所报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


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考核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处、授权经营、清产核资、综合评价、调处纠纷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市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评估体系;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组织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财务稽核,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指导、监管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协调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资产管理局内设2室4科,共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综合、协调、督办、调研、信息、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建设、财务、接待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交往与宣传及编印国企改革简报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组织人事科(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妇女、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工委和纪检工委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对所管干部提出审查、考察、推荐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和交流、待遇、退休工作;组织培训市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企业改革科



  负责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建议;协调审核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协调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和落实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综合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协调指导市直集体及其他公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调配、授权经营和调处企业产权纠纷等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资产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对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决算方案;监管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联系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发展科



  提出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调整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拟定国有资产营运的计划;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研究拟定授权国有企业的设立、撤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的资本营运及结构调整;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的重组和发展;协调利用外资民资对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稽核监察室



  负责对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稽查、监督、审计、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稽核市直国有企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重大投融资、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局机关的法律事务;稽核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资产管理局暂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书记),副局长3名,企业工委副书记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正副科长(主任)13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市资产管理局的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六、其它事项



  市资产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可在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后,根据其有关规定要求作相应调整。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土地储备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土地储备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保山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保山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保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具体承担保山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供应。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用地实行申请制度。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收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申报。凡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均须向市、县(区)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规定供地。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三)因城市规划要求及建设需求,调整土地用途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五)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且未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依法收回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按出让合同规定,2年内未动工建设而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十)法院或银行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二)土地交易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采取货币收购储备、协议储备、置换储备和规划储备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储备计划,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供地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地块的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收购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确定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区别行政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作合理补偿:属行政划拨土地,补偿标准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制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出让取得地土地,根据收购时土地的基准地价或评估价扣除已使用年限地价给予原土地受让人补偿。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原土地受让人补偿。

土地使用权价格、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或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6.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7.主管部门意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有关媒体发布拟收购土地公告。

(三)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测算收购价格。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地籍测绘和地价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拟定收购价格(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将拟定的收购价格提交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五)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的内容包括:拟收购地块的详细情况、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拟收购时间、收购资金来源,审计、财政、规划部门意见为收购方案的附件。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补偿费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九)收购补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第十四条 被收购的土地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收购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以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土地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到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根据市、县(区)政府供地需要,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和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四章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供应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提供。

除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划拨的土地外,城市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划拨供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不得采取其他方式供地。

储备土地依法划拨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人应当向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划拨土地的储备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的程序

(一)确定供应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座落、四至界限、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发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公开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并与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五)原划拨国有土地发生转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出让供应,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应当在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到城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责令土地使用者在两个月之内动工建设,并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延长期内应当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协议收回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对土地使用者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如公共停车场、临时绿地等),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临时使用土地的收益,归市、县(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一次性按该宗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以内收取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后,依照现行土地政策供地。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闲置期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的其他建设用地申请;对闲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新项目申报。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除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置地上建筑物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有权责令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双方对合同中的约定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三十四条 从事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山巿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申请用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住宅用地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标底或底价应当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以及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叫价、起始价的20%。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除工业用地和旅游、商业等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环保要求等内容为前置条件,经营性用地一律不得设定准入前置条件。

凡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应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地块的使用规划条件,除此之外,不得设定有碍公平竞争的前置条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与国有建设用地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申请人须向出让人递交申请书,经资格审核同意后,与出让人自愿签订《竞买协议书》。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招标出让方式确定使用者: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出让人或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原则、中标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前20日发布,公告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现状、面积、界址、空间范围、使用年限、用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让人或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工作人员应有3人以上。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六)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七)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监察、财政、审计、城建规划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者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竞买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或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拍卖宗地的现状、面积、界址、空间范围、使用年限、用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及竞价方式;

(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方法;

(六)索取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七)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文件规定缴纳竟买保证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和其他有关事宜;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定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参与拍卖的竞买者不足3家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第二十七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竞买者不足3家时,以及工业用地可采取挂牌出让。

第二十八条 出让人或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规划设计条件、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挂牌时间、地点、期限;

(五)索取提交报价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确定竞得人标准的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将挂牌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五)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六)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 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若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拍卖。若无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 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六)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后申请放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四条 参与国有建设用地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竞买人如未按所签《竞买协议书》参加竞买,按约定条款没收其保证金,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将竞买人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山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各级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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