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萍乡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引智配套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引智项目单位执行国家资助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第三条 引智配套资金来源
引智配套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使用对象
经市人事局申报并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纳入国家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五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额度
给予我市项目单位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配套经费补助。
第六条 引智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
项目单位聘请的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薪酬、国际与国内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助。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报引智配套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智项目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二)项目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物质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项目实施后应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年度引智配套资金申报程序
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我市年度引智计划后,每年由市人事局按国家批准项目每个1万元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引智配套资金申请表》。
第九条 项目引智配套资金拨款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市人事局申报引智项目经费决算表和项目总结,提出拨款申请;
(二)市人事局将年度内执行完毕的引智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和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年度引智配套资金预算,将资金拨付给市人事局,再由市人事局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已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项目单位中途撤消项目或停止项目执行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当年批准资助的引智项目,若当年未能执行,将不予拨付引智配套资金。若下一年度需继续执行,须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引智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必须对引智配套资金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引智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免税设备管理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免税设备管理的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分别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均交由财政部承担。至此,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均统一归口由我部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这是理顺我国政府外
债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
去年以来,在经办上述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业务时,我部发现,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涉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进口设备政策,在实际操作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根据
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具体操作程序是由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到项目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依据《确认书》便可免税放行。但是由于项目审批单位(计委或经贸委
)与主管贷款业务不是同一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项目虽经审批单位的批准,而却未得到贷款方认可,最终未能取得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或是项目被取消,或是转为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商业贷款项目。但是,项目单位由于在批准立项时,已经取得项目审批单位开具的
《免税项目确认书》,仍可持此据在海关登记备案,享受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待遇,不仅形成新的税收漏洞,也不利于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鉴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部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直接监控利用贷款的全过程,并掌握有关贷款的各种情况和信息,可以确认项目单位最终能否使用国外贷款,为了更好地将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我部建议: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程序上稍作修改:在项目单位办理免税手续时,除了凭项目审批单位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出具的《免税项目确认书》外,还应同时出具由我部开具的《贷款证明
书》(见附件一、附件二),方可作为这类项目进口免税登记备案和设备进口时的免税凭据,以加强管理,同时减少税收漏洞。海关依据项目单位同时出具的两个证明方予登记备案和免税放行。
此项规定于1999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此前已经办理了免税登记的项目,进口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请予支持,并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附件一: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债证明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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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性 质 |
--------------|-------
国 内 项 目 单 位 |
--------------|-------
贷 款 金 额 |
--------------|-------
转 贷 协 议 号 |
--------------|-------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
--------------|-------
合 同 号 |
--------------|-------
所在地/主管海关 |
--------------|-------
经 办 人 |
--------------|-------
签 发 人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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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债证明第 号
贷款性质:
国内项目单位名称:
利用贷款金额:
转贷协议号:
外贸代理公司:
合同号:
本次进口货物金额:
剩余贷款金额:
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盖章)
证明单位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际证明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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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性 质 |
--------------|-------
国 内 项 目 单 位 |
--------------|-------
贷 款 金 额 |
--------------|-------
转 贷 协 议 号 |
--------------|-------
外 贸 代 理 公 司 |
--------------|-------
合 同 号 |
--------------|-------
所在地/主管海关 |
--------------|-------
经 办 人 |
--------------|-------
签 发 人 |
--------------|-------
日 期 |
----------------------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优惠贷款和
贴息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财际证明第 号
贷款性质:
国内项目单位名称:
利用贷款金额:
转贷协议号:
外贸代理公司:
合同号:
本次进口货物金额:
剩余贷款金额:
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
财政部国际司(盖章)
证明单位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19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