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发布《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编制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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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发布《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编制方案》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和发布《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编制方案》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证成份指数的编制方案,使深证成份指数更好地配合本所的业务发展,满足指数产品的开发需要,本所对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的编制方案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编制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年4月1日



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编制方案


一、 选股原则
  深证成份指数系列包括三只相关联的指数:深证成份指数(399001)、深证成份A股指数(399002)、深证成份B股指数(399003)。
  深证成份指数为包含40 只A 股样本的价格指数;深证成份A 股指数为包含40 只A 股样本的全收益指数,指数样本与深证成份指数相同;深证成份B 股指数为包含10 只B 股样本的全收益指数。
(一)入围标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和B 股:
  (1)有一定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六个月);
  (2)非 ST、*ST 股票;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二)选样及定期调整方法
  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每年5 月和11 月定期对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的代表性进行考察,考察期为半年。
  每年1月份定期调整的考察期为上一年5 月1 日至上一年10 月31 日,每年7月份定期调整的考察期为上一年11 月1 日至当年4月30 日。根据考察结果审议是否更换成份股。
  每年1 月及7 月的成份股样本调整方案将分别提前于上一年12月和当年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布。
  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成份A 股指数样本选样指标为考察期内的交易数据、股本变化数据及财务数据。选样时先计算考察期内入围A股平均总市值和平均流通市值占A 股市场的比重,以及平均成交金额占A 股市场的比重;再将上述三项指标按1:1:1 的权重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40 名的A 股,原则上
构成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成份A 股指数之样本。
  深证成份 B 股指数样本选样指标为考察期内平均流通市值比重和平均成交金额比重。选样时先计算入围B股平均流通市值占B 股市场的比重,以及平均成交金额占B 股市场的比重;再将上述两项指标按2:1 的权重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10名的B 股,原则上构成深证成份B 股指数之样本。
  在排名情况相似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代表性及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盈利纪录等,优先选取指标优良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成份股样本定期调整方法是先对考察期内入围股票进行综合排名,再按下列原则选股:
  1. 排名在样本数120%范围之内的原成份股按顺序优先予以保留;
  2. 排名在样本数80%范围之内的非原成份股股票按顺序入选成份股;
  3. 若根据前述两条规则入选成份股数量仍不足,则按原成份股优先的原则,用剩余排名靠前的股票补足成份股数量。

二、计算方法
(一)基日
  深证成份指数以1994 年7 月20 日为基日,基日指数为1000。
(二)计算公式
  深证成份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编制,采用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股权数*[Σ(成份股实时成交价*成份股权数)/Σ(成份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股权数)]

  在上述公式中,子项和母项中同一成份股的权数相同,为该成份股的自由流通量(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为准)。子项中的乘积是成份股的实时自由流通市值,母项中的乘积是成份股的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Σ是指对纳入指数计算的成份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进行汇总。
  每个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市后用成份股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其后在交易时间内用成份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实时指数,收市后用成份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
  成份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成份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自由流通量是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比例超过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 ①国有(法人)股东;② 战略投资者;③ 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三、调整计算
  深证成份指数的调整计算是根据不同情况,在开市前对指数实时计算公式中的有关数据项分别或同时进行调整。
1. 调整成份股的范围
  即调整子项和母项中Σ的汇总范围,将某股票纳入(或剔出)指数的计算,包括:
(1)成份股样本定期调整;
(2)成份股终止上市的,原则上从终止上市之日起,将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缺损样本于定期调整时补足;
(3)新上市股票,若前5 个交易日平均流通市值在指数成份股选样空间中排名位列前10 名之内,则于上市15 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成份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流通市值最小的原成份股;
(4)对原成份股在考察截止日仍处于长期停牌的,在定期调整时不纳入剔除样本的考察范围;对尚未进入指数的备选公司,在考察期内连续停牌超过3 个月的,不能成为候选新进公司考察范围,不参与选股排名;
(5)成份股出现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按专门规定予以处理。

2. 调整母项中某成份股的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指在某成份股的市场价格出现除权现象。对于全收益指数,当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配或配股、转增时,在除权除息日将母项中该成份股的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更新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为准)。对于价格指数,当上市公司进行送股、配股、转增时,处理方法同全收益指数;当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不作除权处理,任其回落。
3. 调整子项和母项中某成份股的权数即A股自由流通量
(1)成份股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在送股、转增上市当日,根据实际送股、转增数量对相应成份股的权数进行修正;成份股公司进行增发、配股时,在其新增股份上市日对成份股权数进行修正;成份股公司进行债转股、股份回购、权证行权时,在其实施结果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修正;成份股公司实施股权分置复牌时,根据支付对价后的自由流通量进行实时修正。
(2)对成份股公司出现股改限售上市、新股发行发起人限售期满、网下配售股解禁、定向增发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解禁、大股东增持、大股东减持等非公司行为引起的自由流通权数变化的,在每年的1 月、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最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中公布的持股数据进行定期集中修正。

四、维护和发布
1. 深证成份指数系列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资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指数编制、维护、管理和经营。

2. 深证成份指数系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对外公布。收市指数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其他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3. 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用途:发布、跟踪、交易该指数系列,以该指数系列为评价基准,及开发基于该指数系列的衍生产品。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不承担深证成份指数系列编制与发布过程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直接或间接使用该指数系列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无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9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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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7日,中国和阿联酋在迪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赏两国关系所取得的发展,一致认为,中阿友好合作关系规模不断扩大、内涵日益丰富,不仅有利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也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中阿关系水平,全面推进两国各领域友好合作,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就此达成以下共识:

  一、加强各层面的高层互访,密切两国外交部政治磋商,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不断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

  二、中方支持阿方为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的政策和行动,阿方支持一个中国政策,中阿双方都强调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充分利用两国经贸互补优势,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全面发展。发挥中阿经贸联委会作用,加强各层次的经贸往来;加强双向投资;扩大两国在房建、路桥、铁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技术领域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四、建立能源领域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签署并落实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深化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储运设施建设、炼油化工等领域合作;就和平利用核能及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开展磋商与合作。

  五、扩大两国在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合作。开展本币互换,努力实现两国本币作为双边贸易结算货币。互设银行分行。就银行和证券行业监管,以及监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加强协调与合作。

  六、开展海关与税务合作,加强信息互换和人员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七、开展两国在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就粮食安全、防治荒漠化、海水淡化和气候变化等加强磋商,协调立场,交流经验。

  八、加强两国在执法安全和反恐、打击犯罪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司法机构合作领域,建立长效安全合作机制,实现情报交流,开展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

  九、加强军事互访,开展军事院校间对口交流,加强在人员培训、装备技术和军工军贸等方面的合作。

  十、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新闻、青年、体育、社会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文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十一、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维护两国利益。

  十二、制定适当机制以落实本声明。

  本联合声明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鼓励发展散装粮食运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鼓励发展散装粮食运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计价格[20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大连北良有限公司:
  为鼓励发展铁路散装粮食运输,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铁路分局金窑铁路改按国铁统一运价执行,并按规定标准征收铁路建设基金,计价里程与其他国铁正式营业线(含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连续计算。现行对金窑铁路正线运输收取的取送车费、短途运费、专用线使用费等收费一律取消。
  二、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对散装粮食专用自备车(包括L18、L17等车型,下同)运输收取的自备车组织服务费统一降低为发送和到达每吨各0.5元,空车回送不收取自备车组织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类似性质的费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在粮食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装卸的粮食,一律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以上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