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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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工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实施兼并、破产、租赁、拍卖、股份制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申请委托管理(以下统称托管)的下岗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下岗职工托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经国家批准的破产、搬迁、减员增效企业和十大工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的托管、分流安置、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站),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本企业托管分流下岗职工的组织培训、分流输送、发放各项待遇等工作。
第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以行业内部、企业内部调剂分流安置为主,内部调剂分流安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鼓励下岗职工自找单位、自谋职业,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接收下
岗职工再就业。
第五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离下岗职工与转换经营机制同步,并有切实可行的减员增效和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及方案;
(二)按规定清理外来劳动力,并用下岗职工进行了顶替置换;
(三)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状况清楚,已从岗位上分离出来;
(四)有相应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缴纳了托管分流安置费。
第六条 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再就业愿望的;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已分离下岗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的;
(四)男45周岁、女43周岁以内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下岗职工,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下岗职工,暂不纳入托管。
第七条 企业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对劳动合同期已满又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本人自愿辞职,企业应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书》。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申请托管下岗职工,应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报经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被托管职工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托管内容、经费解缴、待遇支付、职责分工、托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其职籍关系由原企业保留,并统计为在册职工人数。
第十条 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即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患病、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退出托管交由原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召集不到或二次拒绝职业介绍和调剂安置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终止托管并通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托管职工,应适当考虑下岗职工的特长和要求。对就业意识端正、积极参加定期培训的,优先分流安置其再就业。
第十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来源: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托管的下岗职工,1998年度暂按每托管一人1万元的标准执行,由企业、失业保险和市财政三家按7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数额共同负担。以后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收支情况做适
当调整;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由分中心(站)自筹资金进行托管。
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应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10日内拨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统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按月计发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国家规定计发的独生子女费;
(三)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费;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费;
(五)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介绍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外,其他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原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进入再就业市场择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登记费、管理费全免;离开本系统自找单位转出的,一次发给本人3000元的转移补贴。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发给营业执照;进入农贸市场就业的,从经营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费一年,新开办的市场,减半征收租赁费一年。自谋职业的被托管下岗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扣除支付本人费用,
将余额作为再就业安置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本人档案由劳动部门保管,原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保留有效;自谋职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原工龄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被托管的下岗职工被原企业招回,按企业缴纳的托管分流安置费扣除托管期间已支付的费用,余额退回企业。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被托管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付给职业介绍机构500元的职业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 市属集体企业和区、市、县属企业托管下岗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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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私法自治原则

韩召峰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所谓市民社会自治,就是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或者按照彼此的共愿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预。因而,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能性法律承认。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售前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受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成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私未予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有民事主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恰如这者所言“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其是免受干预的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其是自主决定的自由。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缺席同时经济发展的民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效益的地方去。其他的手段,如国家的虞美人措施,往往要复杂得多、缓慢得多、昂贵得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是低得多”。
  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了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的上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所以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以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核心的合同自由为例,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片面上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可见,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属于民法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实现或不可能很好地实现,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为了保证自由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持守的价值取向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并保障其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应仅限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及安全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就较为丰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总分其次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等。从形势上看,这些利益公证民特定民事腐朽 有关,但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管委会社会的基本秩序;再次取低限度的首先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在现代民法中,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最低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而相继认可信用、善良风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落 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使民事主体的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并在民事活动中培植信用,以降低交易成本。诸此种咱,可以成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限制的方法,就是确认诚实作用和良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能体的强行性规范的设置,明确自由的。这个边界,同时也是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界限。
  必须指出,得以限制民事主自由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落实为个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归根结底也只不过是以“国家”或“社会”名义表达的个人利益。确认某类个人?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其能够在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并得到确认和保护,是民法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策略。民法作为一咱组织社会工具的功能,很大程度上要借助这一策略才能实现。当然,确认何种类型的个人利益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过法律所认可的立法机关和裁判机关的表决程序,并遵行法律所确定的表决规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乾召峰


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的管理,维护市容交通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以下简称保管站)的规划和设置由区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区公安分局交通科发证,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机动车道及一级马路的人行道不准设立保管站。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设立的,须经区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查,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条 街道保管站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保管站实行自收自支,独立经营,按物价部门规定收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业务、交通、治安管理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保管站统一设置站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收据,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以上项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定,监督实施。
第六条 凡因召开大型会议或举行大型文体活动需设立临时保管站和发给临时保管站标志牌的,须报经区公安分局交通科批准。
第七条 保管站主管应为社会上流动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禁止只为单位职工的车辆作专门保管之用。违者,除罚款十元外,并没收其超收部分。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的保管站,按批准的占用面积,向所属区公安局缴纳占用道路费(每天每平方米五分)。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而超占面积的部分,均按违章占用道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占用道路费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收取,全额上交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上交市财政局。
第九条 保管站应公布服务公约规章制度,保管时限和收费标准。保管站应有必要的防雨、防晒设施,保管摩托车的还须配备消防器材。
保管站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除对保管站罚款十元外,并没收其超收的部分。
第十条 保管站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纪守法,积极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工作时佩戴证章,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保管站的工作人员,在其保管站附近,有权对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的乱停乱放的自行车、摩托车进行纠正和清理或移置保管站内代管。车主领加代管车辆时,需补交保管费。对无法通知车主领回的代管车辆,由保管站每月列册登记一次,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保管站对前来保管的车辆,必须发给存车凭证,以防冒领、被盗。对属于工作疏忽等造成的遗失、损坏,应按其现有的新旧程度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保管站除保管自行车、摩托车外,一律不准保管其他物品。违者,除向保管站罚款一百元处,并没收其超收部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对未经批准设立的保管站,应在本规定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经审查符合设站规定者,可予保留,不合规定者,不予保留。逾期不办者,一律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198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