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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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建设,确保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正常、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筑府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专项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专项考核

政务中心及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常驻单位:指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需要提供其他政务服务职能,在政务大厅设常驻窗口的部门和单位;

(2)联络单位:指根据有关规定,分阶段定期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及承办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转办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进驻单位名单(含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管部门)由政务中心提供给市政府目标办。

(二)综合考核

1.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正式挂牌后,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08年起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参加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2007年相关工作作为新增目标,从2008年起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规定(试行)》;

(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五)《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七)《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

三、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1.政务中心:

(1)政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5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履职监管情况(30分);

(3)投诉受理、处理情况(2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50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30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投诉的处理情况(20分)。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政务中心拟订年度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考评细则,经考核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计分原则

1.各项目标尽量量化,按完成比例及质量计分;

2.政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扣分:

(1)对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政务中心不能正常运转的;

(2)因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分厅窗口单位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除考核相关进驻单位外,同时考核政务中心;

(3)政务中心服务场所发生重特大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

3.各进驻(联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2)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四)单位考核评比档次及比例:

1.优秀(95分以上),评比比例2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一等奖;

2.良好(90分以上),评比比例5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二等奖;

3.合格(80分以上),给予三等奖;

4.不合格(79分以下),取消专项奖励,并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5〕3号)规定,有相应情形的按相应方式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含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

1.优秀;

2.称职;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六)奖励标准按考核组拟订的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四、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一)计分原则

1.政务中心按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对应检查考核计分;

2.纳入全市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年终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根据专项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专项考核合格以上单位按比例折算计分;不合格单位年终该项综合绩效目标不得分;

3.专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部分中央、省直部门按《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协作单位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兑现协作奖励。

(二)奖励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兑现奖励。

(三)惩罚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追究责任:

1.取消部门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

4.诫勉;

5.通报批评;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涉及领导班子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四)进驻单位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双向考核办法

1.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以政务中心意见为主,其岗位考核按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存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档案。

2.凡因考核评议不合格被退回、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个人所有目标奖励。

3.其他情形从《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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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厦门、宁波、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5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419种食品名单(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并下令召回所有上述食品。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欧盟禁止苏丹红(一号)作为色素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我国也禁止使用。为此,请各局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食品,特别是原产于欧盟的食品开展苏丹红(一号)项目检测,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一律禁止进口。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对近期已进口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或原料进行清查。属生产领域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清查;属流通领域的与工商部门联合清查。发现上述名单中的食品立即按规定处理。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对食品中使用苏丹红(一号)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抽查检测,严把厂门,禁止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四、对出口食品,要进行苏丹红(一号)检测,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口。同时要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苏丹红。
五、对苏丹红(一号)检测,可参考欧盟检验方法(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如有技术问题可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85771629。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撤销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1]1036号

2001-10-1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0年评价结果,洛阳春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工程机构企业集团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彩虹电子集团公司、邮电部成都电缆厂、新疆锂盐厂、佛山电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中国扬子石油化工公司等9家企业技术中心不合格。青海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调整重组,申请注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决定撤销上述1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