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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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中医(199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有关课题研究单位: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制定《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资助的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评审实行招标制度,并遵循专家论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要社会需求、重大研究价值和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中医药特色和本市优势,并且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三)由多种学科参与并有高层次研究人员组成。
  第六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研究的,应当确定主要承担单位,并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他共同研究的单位作为协作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单位的项目研究人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曾经担任部,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承担的科研项目均能按计划完成;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的协议。
  市卫生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重大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30天内正确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一式五份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收到《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90天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并书面告知对方。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与立项项目的主要单位签订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并向立项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颁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承担证书》。
  第九条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与协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可参照《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卫生局应当每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考核评估,并按合同规定分期划拨项目研究经费。对阶段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有权停拨项目研究经费,并可责令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市卫生局有权撤消该项目并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专家组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相关学科基础,临床,药学等方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担指导项目研究,审定研究计划,确定资助经费,进行考核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落实匹配经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协作单位划拨项目研究经费。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有权合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符号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不具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
  由于泄漏或者未经市卫生局批准擅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导致无法申请专利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主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要承担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改变项目内容。
  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可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匹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扣押。
  市卫生局有权监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违反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对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有关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研究开发方(乙方):
  研究开发方上级主管部门(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项目的研究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阶段合同。
  一、阶段的研究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本阶段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本阶段研究开发计划
  四、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的支付
  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提供万元,乙方提供万元。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
  本阶段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海
  履行。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丙三方对本项目中的处方,工艺流程,临床资料,实
  验数据等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发表研究结果,确需发表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试验原始资料由乙方保存,甲方可以随时查阅,并可获取复印件。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阶段合同的过程,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者全部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的确定应当经甲方认可。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在本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益中,甲方按投入资金在研究项目
  中所占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完成的技术成果实现转让第三方,甲方按相应的百分比收取回报。甲方持有的权益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权。若甲方分享的技术转费超过甲方投入资金的200%时,甲方按投入资金的200%收回投资,其余部分归乙方用于其他新产品的开发。
  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九、本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本阶段合同期满进行验收,验收按本项目合同的一、二、三条标准,由甲方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提问、查核资料等方式进行。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已投入资金不得追回,并赔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经费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投入资金挪作它用,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投入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投资金额总额和乙方占用资金时间,每月按1%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视不同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退还投入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最少不低于甲方所投入资金的25%;如乙方单方面无故延长本合同完成期限,一年之内每延期一个月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赔偿甲方的损失,延期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部分每月按合同总金额的8%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仲裁
  司法
  十二、其他
  (一)本阶段研究中,需对研究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丙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丙方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项目或课题名称
  按计划应完成的研究内容及进度
  目前完成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拨款数(万元)
  已使用数(万元)
  节余数(万元)

  注:经费使用的具体明细情况请另附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盖章)审核人(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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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北京奥运会即将来临,为了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活动应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尽量不要在奥运会期间安排高山探险活动。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29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德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德州市墙体新材料推广应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推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科技、质监、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粉煤灰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五)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六)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七)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八)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和设备;
  (十)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十一)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十二)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禁止生产、使用无产品标准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方可列入推广应用范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农村建设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并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设计、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图纸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按图纸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监督。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应当向当地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提交预缴专项基金收款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及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建筑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到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申请书》,提交建筑节能检测认定申请。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查验和检测认定。工程墙体完工后15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或者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的建筑工程,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建筑节能认定申请的建筑工程,扣减预缴专项基金的30%。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的,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材料、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将建筑节能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监理单位应按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不合格的节能技术、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即在项目报建时,将建筑节能及新型墙材的推广使用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从源头把关,贯穿整个建设过程。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经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科研攻关、开发研制、技术改造、试点示范等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县(市)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