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3:57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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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水明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1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部署,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现提出做好国庆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领导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监管,常抓不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各单位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把节日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进一步深化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国庆节前,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要求,围绕国庆节期间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以防汛抗旱、水利施工、病险水库、农村水电、水文测报、供水、电力生产、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库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梳理分类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认真分析和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严密监控重大隐患,逐一落实隐患整改,对每一个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强化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8]4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和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设备、施工机械、脚手架、临边洞口和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加强汛情水情预警预报,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工程出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险情,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四、加强水文测验、危险化学品、水利旅游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水文测验安全管理,做好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穿戴救生器具,水文测船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落实水利试验厅(室)和大型实验设备使用以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完善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旅游预测预报、游人疏导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仓库等危险区域以及宾馆、培训中心、职工医院、办公场所、集体宿舍、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检查消防设施、电器设备,清理安全通道,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做好车辆、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和超速超载、酒后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加强餐厅、职工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和巡查,认真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并迅速上报有关情况。对因职责不清、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努力让职工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请各单位分别于2008年9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部署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0月5日8时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3202726、2724)。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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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99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的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附则
20.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6号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设置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从事综合性调查研究的工作部门。根据市政府十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年第17号),市政府研究室与市经济技术顾问团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顾问团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一、职能调整

将市顾问团办公室的职能并入市政府研究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研究室、市顾问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和综合文字材料起草;

(三)参与制订本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综合整理全市经济发展情况;

(五)参与撰写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材料;

(六)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七)协助开展政策研究和咨询、决策参考、意见收集;

(八)负责政府与顾问之间的联络工作,拟定顾问团的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研究(市顾问团办公室)设4个职能科:

(一)文秘科

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编写每年的市情概况;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本部门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文电收发、接待、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等的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党务、工会等工作。

(二)产业科

负责全市经济情况综合及工业、交通、贸易、农林、旅游、对外经济合作、科技等微观经济运行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科

负责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及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社保、劳动、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等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发展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顾问联络科

负责市顾问团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联系沟通顾问,征集和反映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顾问开展活动,编辑、出版顾问团刊物、网页。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研究室(市顾问团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9名(含动态编制1名),事业编制8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兼顾问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2名;顾问团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副科长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