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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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

建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完善城市绿地系统的防灾避险功能,提高城市综合防灾避险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地系统在城市防灾避险中的重要作用

  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唯一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和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载体。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开敞空间,在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发生时,能够作为人民群众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筑和人口密度高度集中,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国内外的诸多案例证明,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可有效地缓解灾害损失。目前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地建设普遍存在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城市绿地的防灾避险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不适应保障城市安全的需要。

  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不仅是提高城市防灾减灾应急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完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一)做好前期调查评估。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城市现有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评估。要准确掌握现有绿地的总量与分布状况;能够发挥防灾避险功能的绿地实际面积、容量、分布以及防灾避险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要根据当地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及分布、城市建(构)筑物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其分布特点等,对城市现有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功能进行评估,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二) 按时报送调查评估结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尽快组织落实城市绿地现状调查和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能力评估分析,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2009年4月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将各城市的调查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园林(绿化)局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尽快编制防灾避险规划。在现状调查及其防灾避险能力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既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深入落实。主要内容应作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实施。

  (四)确定合理的规划目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自然、城市建设等实际情况,依据城市防灾减灾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防灾公园、临时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形成一个防灾避险综合能力强、各项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地系统。

  (五)科学设置各类避险绿地。在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要结合城市改造,按照绿地服务半径等要求,规划出紧急避险绿地和绿色疏散通道。要在城市外围、城市功能分区、城区之间、易发火源或加油站、化工厂等危险设施周围设置隔离缓冲绿带。不具备安全性和防灾避险基本条件的城市绿地,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动物园、文物古迹密集区和历史名园等不应纳入城市绿地防灾避险体系。

  三、尽快完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能力建设

  (一)统筹安排加快组织实施。要按照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然条件、防灾避险的需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尽快实现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能力建设目标。

  (二)科学配备应急避险设施。防灾公园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兼顾生态、游憩、观赏、科普和防灾避险功能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必要的应急避险设施。临时防灾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和绿色疏散通道,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避险设施。对现有绿地的改造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后实施,防止对现有绿化成果的破坏。

  (三)抓好防灾避险通道建设。要结合城市道路绿地的改造和建设,建设绿色疏散通道。防灾公园、临时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的周边要留出开敞空间,控制建筑高度,保证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的实现。

  四、努力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防灾避险设施维护

  (一)严格保护城市绿地。城市各类绿地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立严格的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将防灾公园等各类绿地列入绿线范围,严格保护。要依法查处破坏绿地和防灾避险设施的行为。

  (二)加强应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加强防灾公园和绿地应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城市绿地应急设施时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灾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城市园林、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建或改建的防灾公园,不符合防灾避险基本要求的不予验收,责令整改。要对防灾公园等绿地应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设施要尽快更换和完善。

  (三)开展科普教育。要大力开展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的科普教育,向城市居民积极宣传城市绿地系统的应急避险功能,广泛告知防灾公园、紧急避险绿地等避难场所和防灾避险应急设施的具体位置、功能及使用方法等,要利用防灾公园进行广泛的科普教育,增强居民的应急救援避难意识和行为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把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各项费用要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建设,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尽快完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的配套规章与技术标准,使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2009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报批。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各级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要把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工作,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完善防灾避险功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督促落实,检查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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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电子信息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01—2007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3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约1.5万亿元,占GDP比重约5%,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超过0.8个百分点,出口额达52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6.5%。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字电视等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不断下滑,销售收入增速大幅下降,重点领域和骨干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利用外资额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深层次问题仍很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线,坚持改革开放,强化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优化环境巩固规模优势,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产业发展。稳定出口,拓展内需,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保持电子信息产业平稳较快增长;集聚资源,重点突破,提高关键技术和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以用促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发展中保稳定,在稳定中谋转型,加快调整电子信息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针对当前外部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深度调整的形势,采取积极措施,保持产业的稳定增长。同时,着眼长远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以系统应用为牵引,加速技术自主开发。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国际电子信息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拓展企业海外发展空间,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规划目标。

  促增长、保稳定取得显著成效。未来三年,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产业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不低于0.7个百分点,三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50万个,其中新增吸纳大学生就业近100万人。保持外贸出口稳定。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和相关服务培育成为消费热点,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带动传统产业改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进一步融合。

  调结构、谋转型取得明显进展。骨干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自主品牌市场影响力大幅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从12%提高到15%。稳步推进电子信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鲜明的产业聚集区。产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带动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产业发展模式转型取得明显进展。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今后三年,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九个重点领域,完成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战略性核心产业实现突破、通过新应用带动新增长三大任务。

  (一)确保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稳定增长。

  完善产业体系,保持出口稳定,拓展城乡市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实现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平稳发展。

  增强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加快提高产品研发和工业设计能力,积极发展笔记本电脑、高端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等重点产品,构建以设计为核心、以制造为基础,关键部件配套能力较强的计算机产业体系。大力开拓个人计算机消费市场,积极拓展行业应用市场,推广基于自主设计CPU的低成本计算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打印机、税控收款机等产品。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全球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

  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充分发挥整机需求的导向作用,围绕国内整机配套调整元器件产品结构,提高片式元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高频频率器件、半导体照明、混合集成电路、新型锂离子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新型印刷电路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初步形成完整配套、相互支撑的电子元器件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无污染、环保型基础元器件和关键材料,提高产品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电子元器件和基础材料的回收利用水平,降低物流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

  推进视听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彩电企业与芯片设计、显示模组企业的纵向整合,促进整机企业的强强联合,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推动全国有线、地面、卫星互为补充的数字化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丰富数字节目资源,推动高清节目播出,促进数字电视普及,带动数字演播室设备、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的升级换代,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实现视听产业链的整体升级。

  (二)突破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关键技术。

  抓住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加快调整的机遇,立足自主创新,强化国际合作,统筹资源、环保、市场、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实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支持骨干制造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艺升级。继续引导和支持国际芯片制造企业加大在我国投资力度,增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完善集成电路设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引导芯片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合作,依靠整机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支持设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实现部分专用设备的产业化应用,形成较为先进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面板生产为重点,完善新型显示产业体系。国家安排引导资金和企业资本市场筹资相结合,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与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并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充分利用全球产业资源,重点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努力在新型显示面板生产、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玻璃基板制造等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国产基础软件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文处理软件(含少数民族语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等重要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技术、产品研发,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促进基础软件与CPU的互动发展。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推动软件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中小软件企业向产业基地集聚和联合发展,提高软件行业国际合作水平。

  (三)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运用,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新应用带动新增长。

  加速通信设备制造业大发展。以新一代网络建设为契机,加强设备制造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的互动,推进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以规模应用促进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加快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和宽带光纤接入网建设,开发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新业务、新应用,带动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内容、终端、传输、运营企业相互促进、共赢发展的新体系。

  加快培育信息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把握软件服务化趋势,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和模式创新,综合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业务。积极承接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服务外包体系。提高信息服务业支撑服务能力,初步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产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以研发设计、流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结合,提高工业自动化、智能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加速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支持RFID(电子标签)、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和系统的开发和标准制定。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与传统工业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结合国家改善民生相关工程的实施,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医疗、社保、交通等领域应用。提高信息技术服务“三农”水平,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壮大涉农电子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扩大内需措施。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电下乡、其他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拓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空间,引导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和数字化影院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完善普遍服务机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电信和广播电视覆盖,加速实现“村村通”。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发展和LED(发光二极管)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建立国家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配套保障协调机制,带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发展,引导国内企业互相配套。

  (二)加大国家投入。

  国家新增投资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加大引导资金投入,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电影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等六项重大工程,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对专项支持的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加大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投入。

  (三)加强政策扶持。

  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认定目录和标准。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环境。

  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有效发挥信用担保体系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扩大电子信息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大力支持海外归国人才在国内创业发展。落实优惠条件,降低商检和物流费用,支持国外企业稳定在我国的生产规模,扩大投资。加强产业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产业集聚区发展环境。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维修、配送及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五)支持优势企业并购重组。

  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新型显示器件等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国内资源,支持企业“走出去”兼并或参股信息技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重组给予支持。

  (六)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继续保持并适当加大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强化出口信贷对中小电子信息企业的支持。落实科技兴贸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拓展与国外政府、企业间的合作,大力推动TD-SCDMA等标准技术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商用。落实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软件外包企业加快发展。

  (七)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移动通信、笔记本电脑、软件、新型显示器件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元器件、系统整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产业联盟,促进联合协同创新。大力推进TD-SCDMA、地面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中文办公文档格式、WAPI(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数字设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标准产业化进程,加强RFID、数字版权管理、数字家庭产品等关键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加快制定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集成电路升级等六项重大工程所需高端人才引进列入国家引进高层次海外人才的相关计划,提高国内研发水平。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粮食企业历史财务挂账进行了清理确认,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从企业剥离。在这项工作基本结束后,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做好挂账处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后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挂账数额,坚决防止再发生新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确认的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以2009年9月30日之前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挂账余额为准,不得随意更改。2009年9月30日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清理确认的挂账数额。已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上报,但尚未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剥离工作。对个别地方尚未处理完的市场化改革之前库存的保护价粮、陈化粮,要抓紧处理,销售后产生的差价亏损,按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确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清理确认,专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纳入,并尽快从粮食企业剥离。

  (二)这次挂账清理确认之后,建立防止再挂新账的机制,坚决杜绝国有粮食企业再发生新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今后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调控,要按照谁委托、谁拿钱的原则,及时支付调控支出。凡属中央调控事权的政策性业务,由中央财政支付调控支出;按粮食省长负责制原则,凡属地方人民政府调控事权的政策性业务,由地方财政支付调控支出。

  二、保持现行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总体稳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挂账消化处理工作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从2009年起再给一个5年过渡期(2009年至2013年),过渡期内现行挂账处理政策总体保持稳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责任不变,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国家不出台强制性的消化政策。有关粮食财务挂账对企业停息、财政贴息政策及利息负担、结算办法等,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主动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过渡期内,有能力消化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根据挂账消化进度和年度挂账余额,在5年过渡期内,中央财政从地方开始消化挂账本金的年度起,全额负担挂账利息。明确挂账消化计划,要优先消化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五)继续做好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划转工作。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按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同时将贷款等额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粮食、农发行分行协调有关商业银行,限期清理划转,划转后贷款的偿还责任不变。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没有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暂停贴息,待该省完成贷款划转工作后再补拨利息。

  (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确认的未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与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开,由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弥补,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确定。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划转上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在划转上收之前发生的粮食财务挂账,已纳入地方清理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划归地方管理,享受地方政府的消化、管理政策。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管理

  (八)各省(区、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监管,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负责。西藏自治区没有设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负责管理。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设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台账,明细反映其中“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的变化情况;设置“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台账,明细反映其中“政策性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经营性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及其中“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原占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变化情况;设置“未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台账,反映政策性亏损的消化弥补情况。省级粮食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也要设置相应的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十)地方政府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消化弥补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要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及时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十一)健全完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月报制度,月报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月汇总分省数据后,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西藏自治区挂账月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区同级粮食部门、农业银行分行单独报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月报表另行制定下发。

  (十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在共同核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月余额的基础上,办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年度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年度决算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三)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挂账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银监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