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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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9〕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2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16项(其中行政许可55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60项),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等。这些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市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改革,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离,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对于目前保留的816项审批事项,清理后精简50%左右,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努力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等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保障

  市政府组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审改联席会议),由李荣灿副市长任召集人,陈如桂秘书长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张火青副秘书长及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人事局、编办、信息办,市政务管理办负责人组成。市审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审改办根据国家和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审改办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一)清理审批事项组。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职能部门开展现有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负责拟制我市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这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委、编办实施。

  (二)优化审批流程组。以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市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建立我市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市直跨部门审批事项协调工作。这项工作由市政务管理办牵头实施。

  (三)行政审批监督组。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对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制约的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这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实施。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或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审改办要加强与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审改办的工作,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市审改办下设各工作小组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55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一直未实施的许可事项,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取消或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目前保留的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项目。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项目,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项目,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凡是确定为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项目,禁止改为事前备案。

  (二)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管理权限。对属于区、县级市管理事务,可以委托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依法下放由区、县级市政府及部门实施,市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许可项目,保留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现行须由县级市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县级市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三)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实行审批、备案“零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

  (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科学合理地再造行政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同意且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2.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的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公众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到2010年底,实现我市网上办理审批业务率达到80%。完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1.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至3月)。市政府对我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清理阶段(4月至6月)。市直有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职能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5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同时,就优化本部门与相关联部门行政审批流程提出具体意见。市审改办就拟下放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31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及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提出本级保留、取消、调整、转移的清理意见及目录,于6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

  (三)审查验收阶段(7月至8月)。市审改办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及目录,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编办及法制办的意见,并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

  (四)向社会公布阶段(9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2009年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

  (五)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阶段(10月至11月)。市审改办以向社会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为依据,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规定,提交市审改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六)总结提高阶段(12月)。全面回顾本次审改工作,总结经验,召开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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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和农用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经营、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检验、安全监督、使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各项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业机械的推广、开发项目和更新换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农业机械经营实行国家、集体、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经营者从事农田作业、兴修水利、抢险救灾和农田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区划、发展规划,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推广应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参与开发适合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各种农业机械化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的教育培训和维修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的林业、水利、农垦、畜牧、水产、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协助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进行农业机械试验推广,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
(五)负责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并对农业机械经营服务实体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企业的资产。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销售维修及专业人员培训等的服务和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单位,应当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机械使用者使用某种农业机械技术或者购买某种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对其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的技术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对农业机械新产品和农业机械科研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质量认证和检验、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必须验明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规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给用户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其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实行报废制度,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农业机械依法进行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核发号牌、行驶证或者准用证;
(二)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依法进行考核、发证,年检年审,安全教育;
(三)依法勘查、处理道路外的农业机械事故,查处违章行为。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学校应当按照分工,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证照后,方可上岗作业。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申请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培训业务的,必须先经地区、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技术使用费或者货款,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维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后,不再具备原相应的技术条件的,由原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后
继续从事维修业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不确保维修质量的,由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扣十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地区、市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培训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农作物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农作物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经)厅(委、局):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西北东部和南方大部地区出现大范围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湖南、江西等20个省(区、市)农作物造成不同程度的灾害。目前正是灾后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努力夺取夏季粮油丰产丰收,实现全年种植业生产目标,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我部制定了油菜、蔬菜、柑桔、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将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低温冻害给农作物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要针对灾后可能发生的田间渍害、病虫为害、蔬菜短期供应紧张等问题,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制定应对预案;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增加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资金;要按照冬季损失春季补、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的总体思路,一手抓好恢复生产,一手抓好春耕备耕,把困难和问题分析得更透一些,把政策和措施落实得更实一些,采取最直接、最有力的措施,确保全年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细化工作措施

  各地要在我部油菜、蔬菜、柑桔、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搞好灾情评估,摸清受灾底数,增强灾后恢复生产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不同灾情和农民的不同需求,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各项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和措施到位。

  三、强化督导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农技人员和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举办不同层次的灾后恢复生产技术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提高农民生产自救水平;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要强化部门配合,加强省际协调,搞好应急种子、种苗、肥料、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调剂调运,对区域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加大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种子、化肥、农膜等价格监管,控制价格上涨,确保满足灾区恢复生产需要。

  附件:1.油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2.蔬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3.柑桔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4.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油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湖南、江西、贵州、湖北、四川、广西、浙江、重庆、云南、江苏、陕西、河南、甘肃等省(市)油菜受灾面积4891万亩,占全国秋冬种油菜面积的48.4%。其中成灾面积2777万亩,占受灾面积的56.8%;绝收面积615万亩,主要集中在贵州、江西和湖南三省。

  从油菜苗情类型看,冻害最重的有三种苗:一是前期生长发育旺盛的大苗,其中出现早薹早花的油菜全部受冻;二是播栽偏晚的小苗弱苗,由于根系浅,植株抗冻能力弱,有的整株被冻死;三是部分播种、移栽较迟,长势中等但施氮水平偏高、叶片嫩绿的田块,受冻也较重,幼嫩的叶片已出现萎蔫、坏死。冻害的症状主要是薹茎冻裂、萎缩下垂或折断,呈水渍状;叶片受冻呈烫伤状萎蔫,然后逐渐失绿变黄,严重时变成枯白,也有部分叶片因严重积雪造成机械损伤。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狠抓抗灾减损,努力提高单产,扩大春播面积,发展多种油料”的总体思路,强化落实灾后恢复措施,努力降低因灾产量损失;强化灾后田间管理和生产投入,努力提高油菜单产水平;积极扩大春油菜等春播油料作物面积,争取实现以春补冬;努力扩大大豆、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等其它油料作物种植,确保今年食用植物油生产和供应。

  (二)目标任务

  油菜灾后恢复生产总的目标是: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恢复油料生产目标。具体目标是:确保油菜面积明显恢复,主攻单产,提高总产。主要任务是:加强灾后田间管理,促进油菜恢复生长。重点落实好以下技术措施:

  一是清沟沥水,培土壅根。化雪后要利用晴好天气彻底清理田内三沟,及时清沟排水,降低田间湿度,同时加深田外沟渠,预防渍害发生。解冻后可利用清沟的土壤进行培土壅根,特别是拔根掀苗现象比较严重的田块更要注意培土壅根,以减轻冻害对根系的伤害。

  二是摘除冻薹,清理冻叶。对已经受冻的早薹油菜,融冻后应在晴天及时摘除冻薹,以促进基部分枝生长,弥补冻害损失,切忌雨天进行,以免造成伤口腐烂。要及时清除呈明显水渍状的冻伤叶片,防止冻伤累及整个植株,对明显变白或干枯的叶片要及时摘除。

  三是补施追肥,喷施硼肥。对薹茎受冻的田块,要视情况适当施肥,每亩追施5­-7公斤尿素,以促进分枝生长。叶片受冻的油菜,要普遍追肥,每亩追施3-5公斤尿素,长势较差的田块可适当增加用量,使其尽快恢复生长。同时要适量补施钾肥,每亩施氯化钾3-4公斤或者根外喷施磷酸二氢钾1-2公斤,以增加细胞质浓度,增强植株的抗寒能力,促灌浆壮籽。另外,每亩叶面喷施0.1%-0.2%硼肥溶液50公斤左右,以促进花芽分化。

  四是加强测报,防治病害。油菜受冻后,较正常油菜更容易感病,要加强油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密切注意发生发展动态。对发生菌核病的田块,要及时喷施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和代森锰锌等进行防治;对发生蚜虫为害的田块,要及时用蚜虱净、抗蚜威等喷雾防治。

  三、工作措施

  (一)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生产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研究制订油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组织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指导组,及时深入灾区,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强化灾后恢复生产的工作指导。

  (二)落实技术措施,提高生产水平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及时制订技术方案,开展技术指导。尤其要发挥好农业部油料专家指导组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灾区,开展现场指导和技术示范,努力将油菜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到农户到田间。

  (三)关注次生灾害,准备应对措施

  一要针对受灾油菜叶片萎蔫,茎秆断裂,植株机械损伤严重,抗病性明显下降,重点防止菌核病和霜霉病的流行为害。二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尤其要关注长江中游长期低温阴雨天气的出现,及时进行应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覆盖等措施,增强油菜抗低温的能力。

  (四)召开现场会议,组织技术培训

  各地要适时召开油菜灾后恢复生产现场会,进一步掌握油菜受灾的具体情况,交流各地灾后恢复生产的经验,现场观摩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研究落实灾后油菜恢复生产和加强其他油料作物生产等有关工作。

  附件2:

蔬菜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湖南、江西、贵州、湖北、四川、安徽、广西、浙江、广东、重庆、云南、江苏、陕西、河南、山东、甘肃、福建、上海、宁夏、山西等20个省(区、市)因低温冻害蔬菜受灾4208万亩,占全国秋冬种蔬菜面积的32.4%。其中成灾2043万亩,绝收670万亩。另据湖南、湖北、安徽、江西、贵州、江苏、四川、浙江8省不完全统计,此次蔬菜受灾减产约2600万吨,减幅高达33%,其中露地蔬菜减产2280万吨,减幅35%,设施蔬菜减产320万吨,减幅25%;倒塌大棚50多万亩;冻死春夏蔬菜秧苗150多亿株,占育苗总株数的37%。

  从当前看,灾区露地蔬菜大面积冻死,设施蔬菜不仅倒塌受损受冻,而且受低温寡照高湿的影响基本停止生长,病害加重;由于交通不畅,外埠菜运输不畅,蔬菜市场供应偏紧,价格上涨。从今后看,随着灾情的进一步显现,特别是受融雪冰冻、渍害以及连阴雨雪后陡晴失水、霜冻的影响,南方露地叶菜还将大面积受损,将影响2月至3月上中旬上市的蔬菜品种和数量,供需矛盾突出;3月中下旬至4月上中旬,随着天气转暖,灾后抢种速生叶菜陆续上市,数量增加,供需矛盾将逐步缓解;4月中下旬至5月下旬,南方大棚瓜、豆类蔬菜陆续上市,市场上蔬菜品种和数量进一步增加,但由于低温冻害毁苗比例大,茄果类蔬菜供需矛盾还将持续一段时间。进入6月,随着各种露地蔬菜大量上市,蔬菜市场供应将逐步恢复正常。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各蔬菜产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灾毁设施,积极扩大蔬菜种植面积,树立蔬菜供应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努力做到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果菜类损失速生菜补,应急供应芽苗菜补,增加总量,丰富品种,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价格平稳。

  (二)目标任务

  灾区做好抢修大棚、抢发芽苗菜、抢种速生叶菜、抢育果菜类秧苗的“四抢”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南菜北运及北方设施蔬菜生产基地扩大生产,缓解灾区春夏蔬菜供应压力,稳定全国蔬菜市场。

  一是抢修大棚。组织湖北、安徽、江西、贵州、江苏、四川、浙江等省区市,抢修倒塌大棚60万亩,争取2月完成投入生产。二是抢发芽苗菜。芽苗菜生产周期短,产量高,可有效缓解灾区蔬菜供需矛盾。各地要利用大棚、日光温室及空闲民房,大力生产豌豆、绿豆、黄豆、萝卜、荞麦芽等芽苗菜,减缓供应压力。三是抢种速生叶菜。灾后迅速抢播一茬大棚普通白菜、大白菜、青蒜苗、香菜、生菜、苋菜等速生菜150万亩,争取早春上市。四是抢育果菜秧苗。抓紧时间利用大棚、温室电热温床等快速育苗,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约化育苗,争取尽快改种大棚瓜、豆类蔬菜,补种露地茄果类蔬菜。计划抢育果菜秧苗80万亩,共出苗400亿株,满足1000万亩蔬菜用苗需求。五是扩大南菜北运基地蔬菜生产。海南、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重庆等省区市抓紧生产叶类、瓜类、豆类等蔬菜100万亩,其中速生叶菜60万亩,速生果菜40万亩,力争1-2个月就能供应全国市场。六是扩大设施蔬菜产区生产。日光温室抢播或套种一茬普通白菜、大白菜、青蒜苗、生菜等速生菜,争取3-4月上市;适当调整大棚早春蔬菜品种结构,增加番茄、茄子、辣椒等茄果类蔬菜面积。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恢复生产措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生产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技术方案,责任到人,分工负责。

  (二)强化科技救灾

  各地要选派专家组,深入灾区开展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重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要在重灾区创建示范点,展示种植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带动周边地区恢复生产。要通过印发技术资料、召开现场会、播放录像、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将技术传授给灾区农民,提高灾后恢复生产的科技水平。

  (三)加强种苗调剂供应

  进一步调度各地种子储备状况,详细了解灾区种苗需求情况,立足灾区自给,及时协调有关省组织种苗调运,确保灾区恢复生产用种用苗。

  (四)加大农资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强农资化肥、种子、农膜等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必要时建议当地政府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上涨,确保灾区增加生产投入、提高单产。要加强种苗质量监测和检疫,确保种子质量,防止检疫性病害传播。同时,要严厉打击乘机销售假劣农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五)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当前露地蔬菜病虫害主要有十字花科蔬菜作物上的斑潜蝇、蚜虫、红蜘蛛、茶黄螨、白粉病和霜霉病等,大棚蔬菜病害主要有瓜果类蔬菜作物上的茄子绵疫病、番茄早晚疫病、番茄灰霉病、辣椒疫病、辣椒白粉病、黄瓜霜霉病、黄瓜白粉病、黄瓜炭疽病和黄瓜细条病等。冰雪天气对露地蔬菜病虫害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对大棚蔬菜病害流行有利。灾后露地和大棚蔬菜病害都将加重流行,露地虫害发生减轻。要针对上述情况,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预案。密切关注灾区蔬菜主要病虫害发生趋势,及时制定防控预案。二是加强预报。在防治关键季节,加强预报,为科学防控提供及时准确的科学依据。三是组织防控。根据病虫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控预案,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和统防统治,确保灾后病虫不造成重大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灾后恢复生产专门机构,整合农业系统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的协调、计划、督导。

  (二)增加资金投入

  各地要增加投入,承担大部分修复大棚、温室等设施所需资金,向重灾区免费提供种子,加大集约化育苗场(中心)建设扶持力度。

  (三)搞好产销衔接

  加强市场监测,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延长“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保证蔬菜运销畅通。

  (四)实施政策性保险

  对已实施蔬菜生产保险的地区,抓紧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兑付保险钱款。对未实施实施政策性保险的地区,争取将蔬菜设施生产、集约化育苗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附件3:

柑桔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柑桔等果树受灾面积1893万亩,其中成灾1016万亩,绝收286万亩。分区域看,全国三大柑桔优势产业带均受到影响,其中赣南-湘南-桂北柑桔带受灾最重。从受灾品种看,脐橙受灾最重,尤其是幼树受灾严重。赣南-湘南-桂北和浙南-闽西-粤东两大区域主要是树体受损或冻死,长江上中游柑桔带除树体受灾外,还有大量挂树保鲜的柑桔受冻。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立足生产自救,尽量减轻灾害损失,迅速恢复生产能力;立足科技救灾,提高各项技术的到位率,增加单产弥补因灾损失,保障有效供应;立足协调发展,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非灾区积极扩大种苗生产,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调优品种结构。

  (二)目标任务

  指导灾区做好抗大灾和持续抗灾的思想准备,因地制宜将各项防冻抗灾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受灾成年果园不减产或少减产;受灾幼年果园及时补种良种苗木;受灾良种苗木繁育场生产能力不下降。

  一是及时适量修剪或锯干。在柑桔萌芽之后进行修剪,尽量保留未冻枝梢的枝叶。对受冻后其叶片干枯不脱落,枝梢尚好的柑桔树及早摘除叶片;如果部分枝梢冻死干枯,应将枯死的枝梢剪除;如果整个树冠被冻死,就要进行截干,利用基部隐芽萌发的枝条,在饱满芽处短截,促其分枝,培养2~3个生长健壮的枝条为骨干枝。修剪后,其剪口要涂以波美5度石硫合剂消毒,以防病菌感染。

  二是加强肥水管理。在树体萌芽前10天左右追施第1次肥,以速效氮、磷、钾肥为主,并增施有机肥料。萌芽后10~15天进行第2次追肥,可适当增加用肥量。追施方法以放射状沟施或环状沟施,其深度在60cm左右,以不切断根系为宜。柑桔树特别是山地柑桔园受冻后如果遇到春旱,应及时适当浇水。浇水应“多吃少餐”,每次浇水以浇透为宜。

  三是防止次生病虫害发生。冻害之后柑桔树体衰弱,容易感染病害。各地要及时制定防控预案,加强预测预报,根据病虫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控预案,确保灾后病虫不造成重大危害。可用石硫合剂配成涂白剂,均匀地涂抹在主枝和主干上,以防病菌侵入。对冻害产生的伤口要用小刀刮治,范围超过病斑1厘米,深度达到木质部,刮后先用75%酒精消毒,然后涂药,间隔7天后再涂药1次,药剂可以使用一般的灭菌剂如多菌灵、托布津等。

  四是适当疏花恢复树势。受冻柑桔树主要是以保树和恢复树势为目的,一般不宜结过多的果,所以要及时适当疏花。对受冻较轻的结果母枝可少疏;对受冻较重及坐果率低的花枝和无叶花枝要多疏,以减少花量。

  三、工作安排

  (一)抓紧制定恢复生产意见

  各地要抓紧时间制定灾后恢复生产的措施,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技术方案,责任到人,分工负责。

  (二)成立灾区专家指导组

  我部将组织成立灾区柑桔恢复生产专家指导组,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恢复生产。各地也要成立专家组指导恢复生产。

  (三)召开科技救灾现场会

  冻害对柑桔生产带来的影响是长期的。随着天气逐渐转晴,辐射降温和融雪降温将进一步加剧柑桔园的冻害,这是柑桔防冻的关键时期,我部组织召开柑桔科技救灾现场会。

  (四)加强苗木生产和调剂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柑桔良种苗木繁育场的生产和在圃苗木的管理工作,苗木充足的地区要随时做好调运准备。同时,我部将发布各地适栽柑桔品种目录,鼓励发展无病毒容器苗,提高全国柑桔产业的整体抗灾防变能力。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必要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确保灾区增加生产投入、提高单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灾后恢复生产专门机构,整合农业系统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落实责任制,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的协调、计划和督导,确保各项恢复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二)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从救灾物资、设施修复、促进产销衔接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尽快修复果茶良种苗木繁育场

  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本区域内的果茶良种苗木繁育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灾毁设施,利用一切可能发挥作用的设施,迅速组织果茶苗木生产。要根据灾毁情况及时统计受损面积,帮助苗木繁育场积极申报各级财政补贴。

  (四)实施政策性保险

  已开展柑桔生产保险的地区,抓紧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及时兑付保险钱款。未实施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将柑桔容器育苗、结果树生产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附件4:

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灾情及影响

  据我部农情调度,截至2月14日,全国小麦受灾面积876万亩,其中成灾285万亩,绝收26万亩。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小麦生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一是冻害。目前已导致长江中下游麦区、西南麦区部分春性小麦品种幼穗遭受冻害;黄淮海和西北部分地区播期偏晚、苗情偏弱的小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冻害。二是渍害。雨雪过后,温度回升,冰雪融化,田间湿度加大,排水条件较差的部分麦田渍害可能加重。三是病虫草害。随着气温逐渐回升,由于南方麦田湿度较大,预计今年小麦条锈病、白粉病、纹枯病、根腐病、全蚀病和吸浆虫等病虫害发生流行的风险较大,部分麦田杂草可能偏重发生。同时,雨雪天气增加了土壤墒情,为春季田间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低温天气对部分病虫害和部分旺长小麦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冬季损失春季补、灾区损失非灾区补、面积损失单产补的思路,一手抓当前抗灾减灾,一手抓春季田间管理;一手抓灾区恢复生产,一手抓全国小麦生产;紧紧围绕“加强管理、扩大面积、防治病虫”三大任务,切实加强冬小麦田间管理,努力扩大春小麦播种面积,认真落实病虫害防控措施,确保今年夏粮生产继续稳定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今年春耕生产总体目标是:确保大灾之年小麦不减产,小麦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具体目标是:全年小麦面积稳定在3.4亿亩左右,单产在去年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

  (三)主要任务

  一是切实抓好小麦田间管理。今年要突出一个“早”字,狠抓一个“实”字,千方百计将小麦田间管理技术措施落到实处。西南麦区、长江中下游麦区要重点抓好受冻小麦的恢复生长,做好排水降渍工作;黄淮海麦区、西北麦区要重点抓好晚播弱苗的升级转化。

  二是努力恢复春小麦播种面积。冬春麦混播区及东北春麦区要在有条件地区适当恢复春小麦播种面积,实现以秋补夏,确保总产稳定,促进产需平衡。同时,大力发展优质小麦,促进小麦品质提升。

  三是认真抓好病虫草害防治。要及早制定防控预案,强化预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后麦田各类病虫和杂草的发生趋势,及时发布信息,指导科学防治。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推进统防统治,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三、工作安排

  (一)及早制订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研究制订小麦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工作指导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深入灾区田间地头,帮助农民制订和落实田管措施。

  (二)狠抓生产技术指导

  各地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分地区、分品种、分苗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指导技术方案;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通过现场观摩、专家讲座、印发资料、发布信息等形式,开展苗情调查、巡回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把各项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对于受冻麦田,要在返青期追施三元复合肥,促分蘖发生、小蘖成穗;对于冬前群体不足或苗小、苗黄、苗瘦的三类麦田,要在返青期5厘米地温稳定在5℃以上时追肥浇水;对于地力水平中等、冬前群体较足的二类麦田,要在起身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基础地力较好、总茎蘖数适宜的一类麦田,要在拔节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磷钾肥用量不足的田块,要合理追施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促进小麦生根、长蘖和苗情转化。

  (三)密切关注次生灾害

  要密切关注次生灾害的发生发展,特别是病虫草害和渍害的发生趋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报、早防治,切实把次生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建立完善条锈病监测和防治应急制度,继续推广“准确监测,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防治经验,增强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坚决防止条锈病扩散蔓延。要及时清沟理墒,防止出现渍害;要及早安排化学除草,减轻杂草为害;要提早制定小麦“倒春寒”的防范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切实抓好农资调剂供应和市场监管

  春季小麦田间管理用肥高峰即将到来,各地要切实抓好化肥调剂和供应,确保货源充足;要按照我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工作要求,加强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防止化肥、种子等农资趁灾涨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五)努力推进小麦高产创建

  要坚持依靠科技、主攻单产的思路,扎实抓好小麦高产创建年活动,确保实现小麦平均单产提高1个百分点的目标。要重点抓好我部确定的150个万亩小麦高产创建示范县的创建工作,落实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抓好主体培训,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保每项技术、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措施到田;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行政管理、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强化资金扶持

  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增加抗灾救灾资金,加大对灾区恢复生产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大灾后重建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做好受灾地区良种田的重建和恢复,确保今年秋冬种用种数量和质量。

  (三)强化政策支持

  要落实好农资增支综合直补,争取提高灾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促进灾区尽快恢复生产;要继续抓好测土配方施肥,争取扩大辐射带动范围,促进小麦单产提高;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抓好小麦生产的积极性。

  (四)强化信息服务

  要通过发放资料、编写墙报、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把救灾有关技术措施、物资供应、灾情、病虫害等信息及时发送给广大农民,努力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