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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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 [2009] 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管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医疗优惠减免比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督导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进行管理,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保障金。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和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当年平衡,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参保办理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
市直部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依照《秦皇岛市直部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秦民[2006]49号)文件执行;县(区)属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缴费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或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财政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在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参合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解决。

第五章 门诊补助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从个人账户资金支出,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出本人年度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凡符合报销范围的,经审核确认后据实报销,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
第十七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门诊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在乡(含下岗失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抚恤金、补助金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住院补助

第十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据实报销,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 在乡(含下岗失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旧伤复发以外的住院费用,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医院减免后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政府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患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医药费超出其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建国前烈士遗属、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政府实报实销,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建国后烈士遗属、解放时期及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政府补助8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含下岗失业)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政府补助7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五条 病故军人遗属、改嫁烈士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政府补助6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后的剩余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政府补助4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0.5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住院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重病住院,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农合补偿、医院减免、政府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较大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由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可给予适当医疗救济,医疗救济及政府补助金额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七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挂号费(含专家号)、各种药费优惠5%、检查费优惠10 %(包括化验、X线、心电图、脑电图、多普勒、B超、CT、DR)、手术费优惠5%、治疗及处置费优惠5%、住院床费优惠50%。
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与其签订医疗协议,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履行职责,否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开设优抚病房,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优抚对象持有关身份类别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金在优抚对象本人出院时“一站式”结算完毕,所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审核结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县(区)已出台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要对照本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20日起实施。凡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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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2005-05-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3]5号

 
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3]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报要求,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业务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治理整顿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及时交流情况,明确要求,推进工作,现将近期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部始终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非典”时期为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田凤山部长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治理整顿工作汇报,部治理整顿领导小组也听取了督查办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治理整顿工作。部督查办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一方面将主要精力放在内业研究问题上,保持了工作紧张有序运转;另一方面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了解地方工作动态并予指导。


各地按照部“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治理整顿,保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良好势头。


(一)强化部署、指导。各地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认真部署,保证环环相扣,紧张有序。山东省根据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于近期连续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活动的安排意见》、《关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土地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处理的意见》等9 个文件,加强指导,推进全省治理整顿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从自身做起,带动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四川省制定了《加强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申十条纪律规定》,把贯彻“十条纪律规定”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确定了三个自查重点:一查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土地市场管理权时,部门内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查在部门内部管理上,是否有执法不严,制度建设滞后问题;三查国土资金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财经纪律和审计署《国土资金审计前调查提纲》要求进行管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彻底地开展自查自纠,要求所有处室针对各自的管理和审批职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求逐一登记,逐一解剖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内蒙古、重庆等省(区、市)于5月下旬以来由厅(局)领导带队进行督查,其中河南、福建、江西等省已是第二次由厅领导带队督查。山东、湖南等省以通报的形式交流情况,推广经验,促进工作,收到了好的效果。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安徽省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理整顿工作。宁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5月中下旬与监察厅组成联合督查组,由两厅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全区27个市、县进行了专项督查。新疆自治区也拟于6月下旬由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联合下派5个督查组由两厅领导带队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五)采取“几查几看”的方式,深入自查自纠。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四川、甘肃、山西、山东、河北等省采取“几查几看”的方式,从管理制度、管理环节、执法效果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河南省郑州市采取“五查五看”,即一查土地市场各项制度是否建立,看有无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二查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看有无擅自扩大范围划拨供地问题;三查用地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完备,看有无越权批地和擅自供地问题;四查地价标准是否到位,看有无低价出让、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五查土地供应是否由政府统一管理,看有无多头供地问题。宁夏从管理相对人和管理者自身两个层面查找问题,查出管理相对人问题6大类,自身问题5大类,边整边改。湖北省黄石市确定了10个方面的自查内容,并将每周四定为法律法规学习日,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此外,非典疫情较重的地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山西省坚持时间服从任务的原则,在对治理整顿时间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况下,提出目标不变、任务不变、要求不变,一手抓非典,一手抓整顿,保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连续性。天津市及时调整了工作安排,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继续与各区、县保持沟通,并建立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以及时掌握各区县工作动态并予以及时指导。


二、边整边改,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治理整顿工作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后,各地对清查出的问题,不等不靠,积极分析研究,从园区清理、强化执法、规范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及时认真整改,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针对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天津市通过清理发现,该市在土地出让方面的优惠政策达14项之多,分别来自10个文件,这些优惠政策制定的时期不同、背景不同,标准不统一,确定的范围不严、不合理,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局及时就这一问题向市长作了汇报,起草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并于6月1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该市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性障碍。黑龙江省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提请省政府废止了8件,省厅下文废止了7件。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近期将下发执行。江苏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并从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西安市针对治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并将出台《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四川省绵阳、南充、广元等地完善集体会审制度,坚持窗口办文。绵阳率先实行了网上审批,对土地供应采取入库、出库单制度。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好供地服务,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主动纠正自身问题,规范管理。山东省通过自查自纠,已发现存在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市级50件、县级2648件,市级已全部采取整改措施、县级已有1090件采取了整改措施。广西南宁市政府在自查自纠中收回了大沙田开发区800多亩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和违规分割转让的土地。柳州市决定对原来同意21家企事业单位转让土地搞开发的项目用地,一律停止协议出让。甘肃省玉门市主动将已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重新收回。


(三)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好的效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从各地上报的违法案件中筛选出21件作为重点查处案件,由省厅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云南省玉溪市通过清查发现1474宗违法用地,在国土部门的监督下,已有330宗主动进行了拆除,国土部门还立案查处了44宗。新疆兵团已对清查出的1000余件违法违规行为的90%进行了处理和纠正。福建省莆田市依法收回闲置土地12宗,面积1469亩,已追缴的土地出让金达9800多万元。


(四)园区清理,初显成效。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掌握了本地区的园区用地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一是针对园区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具体处理意见。宁夏于5月8日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管理的意见》。二是按集中统一供地的要求,对原有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抚顺市政府已决定收回经济开发区和胜利开发区的审批权,成立开发区分局,作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用地进行管理。重庆市将园区用地由分管区、县长分头管理纠正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三是针对园区设立过多过滥的问题,对园区用地进行重新规划整合。如江苏省要求所有乡镇工业园区一律取消园区名称,用地纳入当地城镇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归并现有乡镇工业园区,对于一乡多园的园区,必须予以撤并,将规模过小,无发展潜力的园区归并到发展潜力较好的园区,集中统一建设。福建省龙海市对1992年以来规划建设的56个工业园区(面积8平方公里)进行重新规划,取消了35个工业小区,重新整合成7个工业区(面积缩小为4.3平方公里)。辽宁省辽阳市撤销了两个市级园区,将园区内的项目合并到原有的两个省级园区内,纠正了滥设园区的现象。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了解的情况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治理整顿面上真实情况掌握不够,各类基础数据掌握不准。究其原因,除工作部署有一个时间阶段外,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仍然没有牢固树立机遇意识,没有把握主动权,而是心存顾虑,怕暴露问题,不敢上报情况;二是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方向及重点的把握上还没有完全到位,仍存在重管理相对人轻自身的倾向,对自身整改和政府整改还不够;三是一些地方治理整顿中清查不彻底,存在漏查漏报问题;四是一些地方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不利于上级机关对整顿工作的及时指导。有的地方至今只向部上报过一两次信息,个别地方甚至从未主动向部报送过情况。


四、抓紧从严,认真整改,确保治理整顿取得实效


6月将尽,治理整顿只剩下4个月的时间,完成繁重的整顿任务,各地都要加强领导,抓紧时间,坚持标准,认真整改。整改阶段是治理整顿的关键时期,治理整顿走不走过场,关键看整改是不是走过场;治理整顿有没有实效,关键看整改有没有实效。一定要严把整改质量,切实解决问题,抓紧制度建设,真正做到不走过场,确保如期完成整顿任务。


(一)切实把握机遇,积极争取主动。目前,国家审计署已进驻大连、郑州、青岛、长春、杭州、合肥、福州、潍坊、武汉等9座城市进行国土专项资金审计。监察部联合我部已部署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监察。这些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极大促进和支持,也是我们加快整改进程,促进工作到位的重要机遇。要积极争取“两个主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主动、地方政府积极争取主动。两个主动的关键,就是要切实把自查自纠搞好。一定要把握机遇,立足自纠,争取和赢得主动,千万不可丧失机遇。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职能到位和管理到位,提高稳定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工作。本着“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要着力抓好处理和整改阶段的督促检查。在督查中,要注意跟踪发现一些出实招、见实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为治理整顿工作提供引导。为进一步搞好督查,部决定,继续由部党组成员带队深入基层进行督查。各省、市要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要把掌握治理整顿实际情况作为督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确保治理整顿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同时,部拟于7月份召开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以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发现问题,明确要求,提出措施。各地要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尽量将情况摸实摸透。汇报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解决的办法、有制度及管理层面的措施。要以准备这次汇报为契机,促进治理整顿工作扎实推进。


(三)突出自身整改,加强制度落实。争取主动的关键,在于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重点,在于自身整改。对存在重查处管理相对人轻自身整改倾向的一些地方,更要进一步突出自身整改,加强制度建设。在处理和整改阶段,虽然对相对人的问题要处理,有一个处理过程,但要始终突出自身整改,制度建设必须抓紧。要把自身整改最终落实到制度上,建设制度、落实制度、依法行政,促进自身管理到位。


(四)努力摸清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情况不明、数据不准、底数不清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会使治理整顿工作成为无的放矢,最终可能流于形式走过场,管理部门也失去了分析研究问题的基础和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要千方百计地解决这个问题。可利用卫片等方式,选择若干有代表性城市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典型个案分析,深入解剖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以点带面,有效推进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要通过督查,尽量摸清情况。同时,各地要及时上报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对不及时反馈情况的,部、省都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深入研究问题,探索治本之策。部即将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地要在部原则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本着“贯彻土地法律法规,促进管理到位,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出台具体的处理意见,切实搞好对清理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同时,对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园区、管理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进行透彻分析,找出问题关节点所在,提出切实有效的“向前走”的办法和措施,同时,从法制、机制、体制上积极探索治本之策。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七日